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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发布时间:1984-09-1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1984.09.12

· 【字 号】

· 【施行日期】1984.09.1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期间、送达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1984年9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4年7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百色、田东、田阳、靖西、德保、隆林、西林、田林、凌云、乐业、那坡、平果、河池、南丹、天峨、东兰、巴马、凤山、罗城、环江、宜山、都安、融水、融安、三江、金秀、忻城、龙胜、资源、灌阳、恭城、昭平、富川、蒙山、宁明、大新、天等、龙州、上林、马山、上思、防城等四十二个县、自治县、市为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延长办案的期限和审批办法,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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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1984.09.12

· 【字 号】

· 【施行日期】1984.09.1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期间、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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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1984年9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4年7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百色、田东、田阳、靖西、德保、隆林、西林、田林、凌云、乐业、那坡、平果、河池、南丹、天峨、东兰、巴马、凤山、罗城、环江、宜山、都安、融水、融安、三江、金秀、忻城、龙胜、资源、灌阳、恭城、昭平、富川、蒙山、宁明、大新、天等、龙州、上林、马山、上思、防城等四十二个县、自治县、市为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延长办案的期限和审批办法,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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