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04-09-0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室关于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工委刑发[2004]第28号)
公安部侦查局:
你局2004年7月19日(公经[2004]141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中的“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基本相同。97年修改刑法时,针对当时挪用资金中比较突出的情况,在规定“归个人使用时”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借贷给他人”属于挪用资金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2004年9月8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暴力犯罪#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暴力犯罪#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毒品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