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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条第一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300条第1款规定,犯组、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邪教解释》第3条的规定,是指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实施本解释第2条第1项至第7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2.实施本解释第2条第8项至第12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2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根据《邪教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实施本解释第2条第1项至第7项规定的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2.实施本解释第2条第8项至第12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根据《邪教解释》第8条的规定,实施本解释第2条至第5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

3.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4.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5.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

6.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

7.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根据《邪教解释》第9条的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4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符合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0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2.符合本解释第3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30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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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300条第1款规定,犯组、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邪教解释》第3条的规定,是指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实施本解释第2条第1项至第7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2.实施本解释第2条第8项至第12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2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根据《邪教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实施本解释第2条第1项至第7项规定的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2.实施本解释第2条第8项至第12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根据《邪教解释》第8条的规定,实施本解释第2条至第5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

3.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4.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5.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

6.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

7.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根据《邪教解释》第9条的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4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符合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0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2.符合本解释第3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30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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