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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264条规定,犯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第264条的规定罪处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附加刑的适用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数额较大

2)多次盗窃

3)入户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

5)扒窃

1.“数额较大”的起点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应当认定“数额较大”。

2.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3.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4.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5.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数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1.罚金应当在1000元以上盜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也可以并处罚金;判处有期徒刑的,只能并处罚金。

3.对于盗窃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额巨大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数额巨大”的起点为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2.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数额巨大”。盗窃三件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视为一件国有馆藏三级文物。

3.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数额特别巨大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2.盗窃国有馆藏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认定“数额特别巨大”。盗窃三件国有馆藏三级文物的,视为一件国有馆藏二级文物。

3.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单处罚金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3)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罚金的情形。

 

司法机关在适用上述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规定,因此,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2.根据《盗窃解释》第14条规定,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3199712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对盗窃犯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作了如下规定:根据《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正确处理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和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由于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这种犯罪行为有其特殊性,所以,在依照《刑法》第264条规定具体量刑时,应当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的直接实际损失数额大小来对应不同档次的量刑幅度。比如,行为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的行为,使被害人的电话费用实际损失数额达到了较大,就就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量刑幅度内正确裁量刑罚,其他依此类推。

5.正确处理盗窃油气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中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实施本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第1款或者第3款规定的行为,事前与盗窃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7.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盗窃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规定:(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盜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②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③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数量达到前款第(1)、(2)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5.诈骗共犯的认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6.数罪并罚的处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诈骗财物的依法追缴。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罚。

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实施本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第1款或者第3款规定的行为,事前与诈骗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诈骗罪罪的共犯论处。

10.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诈骗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规定:(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②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③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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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264条规定,犯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第264条的规定罪处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附加刑的适用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数额较大

2)多次盗窃

3)入户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

5)扒窃

1.“数额较大”的起点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应当认定“数额较大”。

2.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3.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4.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5.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数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1.罚金应当在1000元以上盜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也可以并处罚金;判处有期徒刑的,只能并处罚金。

3.对于盗窃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额巨大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数额巨大”的起点为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2.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数额巨大”。盗窃三件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视为一件国有馆藏三级文物。

3.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数额特别巨大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2.盗窃国有馆藏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认定“数额特别巨大”。盗窃三件国有馆藏三级文物的,视为一件国有馆藏二级文物。

3.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单处罚金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3)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罚金的情形。

 

司法机关在适用上述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规定,因此,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2.根据《盗窃解释》第14条规定,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3199712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对盗窃犯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作了如下规定:根据《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正确处理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和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由于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这种犯罪行为有其特殊性,所以,在依照《刑法》第264条规定具体量刑时,应当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的直接实际损失数额大小来对应不同档次的量刑幅度。比如,行为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的行为,使被害人的电话费用实际损失数额达到了较大,就就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量刑幅度内正确裁量刑罚,其他依此类推。

5.正确处理盗窃油气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中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实施本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第1款或者第3款规定的行为,事前与盗窃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7.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盗窃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规定:(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盜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②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③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数量达到前款第(1)、(2)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5.诈骗共犯的认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6.数罪并罚的处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诈骗财物的依法追缴。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罚。

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实施本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第1款或者第3款规定的行为,事前与诈骗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诈骗罪罪的共犯论处。

10.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诈骗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规定:(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②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③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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