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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本条之规定,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质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情节严重,通常是指多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一次大量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杀人、强奸、抢劫等重大犯罪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结伙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毁灭罪迹、嫁祸于人;作案手段恶劣等等。  

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用枪支2支以上的;(2)盗窃、抢夺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2)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3)盗窃、抢夺手榴弹的;(4)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5)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2.犯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尚无司法解释可依据。实践中应根据危险物质的种类、可能造成的危害、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或者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予以综合判定。

3.本条第2款规定的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依法能够装备、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国家机关。“军警人员”,主要是指现役军人、武警官兵、警察(包括司法警察)等人员。“民兵”,是指依法组成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的成员。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附加刑

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情节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1)盗窃、

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2)盗窃、抢夺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情节严重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2)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3)盗窃、抢夺手榴弹的;(4)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5)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刑法》第57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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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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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之规定,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质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情节严重,通常是指多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一次大量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杀人、强奸、抢劫等重大犯罪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结伙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毁灭罪迹、嫁祸于人;作案手段恶劣等等。  

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用枪支2支以上的;(2)盗窃、抢夺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2)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3)盗窃、抢夺手榴弹的;(4)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5)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2.犯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尚无司法解释可依据。实践中应根据危险物质的种类、可能造成的危害、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或者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予以综合判定。

3.本条第2款规定的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依法能够装备、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国家机关。“军警人员”,主要是指现役军人、武警官兵、警察(包括司法警察)等人员。“民兵”,是指依法组成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的成员。

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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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1)盗窃、

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2)盗窃、抢夺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情节严重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2)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3)盗窃、抢夺手榴弹的;(4)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5)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刑法》第57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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