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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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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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