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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涉及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管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0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涉及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管辖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8]112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局属各总队、局、处,各分县局:

  为合理配制刑事司法资源,发挥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化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涉及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统一指定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生在北京市涉及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统一由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提请逮捕、预审、移送起诉;统一指定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统一指定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第一审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复核案件,由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办理。

  其中,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其他复杂、疑难、影响重大的涉及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移送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审核,根据市级公检法机关的地域管辖办理。

  二、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办理的涉及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凭提押手续到西城区看守所办理换押,提讯、提解被羁押人。

  三、各相关公检法机关要加强沟通配合,依法办理涉及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保护首都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首都林区社会秩序。

  四、本通知所称“涉及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刑事案件分工补充规定》所规定的相关刑事案件。

  五、被统一指定管辖的各公检法机关,根据本通知直接受理案件。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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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高法发[2008]112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局属各总队、局、处,各分县局:

  为合理配制刑事司法资源,发挥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化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涉及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统一指定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生在北京市涉及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统一由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提请逮捕、预审、移送起诉;统一指定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统一指定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第一审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复核案件,由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办理。

  其中,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其他复杂、疑难、影响重大的涉及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移送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审核,根据市级公检法机关的地域管辖办理。

  二、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办理的涉及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凭提押手续到西城区看守所办理换押,提讯、提解被羁押人。

  三、各相关公检法机关要加强沟通配合,依法办理涉及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保护首都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首都林区社会秩序。

  四、本通知所称“涉及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刑事案件分工补充规定》所规定的相关刑事案件。

  五、被统一指定管辖的各公检法机关,根据本通知直接受理案件。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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