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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失火罪

发布时间:2020-06-1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1条规定: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公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15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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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公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15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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