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内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子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更新时间:2018-12-05 09:51:18.743

释义阐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31条,本条将“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修改为“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

所谓违法行为追究时效,是指国家对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进行迫究的有效期限。追究时效的法律意义在于,超过了追究时效,国家就不能再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行处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为2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为6个月。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本条第1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其他公安行政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追究时效。关于违法行为追究时效的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一,有利于促使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查清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第二,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正确地处理各种违法行为。一般而言,经过较长时间的违法案件,在调查取证等方面都会遇到更大的困难,需要花费更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容易因取证困难等原因造成案件积压、拖延甚至造成错案。追究时效的规定有利于公安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的违法行为,提高公安行政管理的效率。第三,有利于教育违法行为人改过自新。在法定的追究时效内,违法行为人没有再实施新的违法行为,说明他已经改过自新,不再继续危害社会,再继续追究其责任,既不利于已经改过自新的违法行为人重新做人,开始新生活,也不利于社会生产、生活的稳定。

本条第2款规定了违法行为追究时效的计算方法。本款规定,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理解本款的关键在于明确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含义。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一个主观故意,在一段时期内连续实施多个同种违法行为,如某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殴打他人,多次连续盗窃等。违法行为的继续或者持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所实施的单个违法行为一直处于继续或者持续状态,有些违法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长期的行为,如违章停车堵塞消防通道长达多日,虐待家庭成员,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等。虽然违法行为的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都表示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性,但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前者在时间上有间隔,后者在时间上没有间隔。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追究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比如连续盗窃应当以最后一个盗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究时效。区分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是一个违法行为的继续或者持续状态,则只能按照单个违法行为予以裁决;如果是多个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既可能依法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也可能按照法定从重情节进行处罚。比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多次殴打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实践中,对有些违法行为,被侵害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导致违法行为超过了法定追究时效,案件不了了之,这不仅放纵了违法行为人,也侵害了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有的案件因此成为难以解决的信访案件。为了防止因公安机关不作为而放纵违法行为,侵害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条第3款明确规定,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1款追究时效的限制。需要指出的是,此款要求被侵害人必须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提出首次控告,否则按照该违法行为已超过追究时效处理。

更新时间:2018-12-05 09:51:51.323

实务指南

一、违法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开始调查后逃跑的,如何计算追究时效?

如果违法行为在法定追究时效内一直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就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开始调查后逃跑的,其违法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发现,就不应当受追究时效的限制。这里实际上还涉及时效终止制度或者时效延长制度的问题。《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仅规定了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时效终止制度或者时效延长制度。所谓时效终止制度或者时效延长制度,是指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时效计算终止或者时效无限期地延长。比如,《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一是为了避免犯罪分子利用时效的规定逃避处罚;二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为了防止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徇私舞弊,放纵犯罪行为。这些理由同样适用于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因此,出现违法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开始调查后逃跑或者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1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更新时间:2018-07-14 11:05:42.937

二、对超过追究时效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违法行为追究时效的法律意义在于,超过法定时限,对违法行为不再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公安机关不应当再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违法行为超过追究时效后公安机关才发现该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不应再启动调查程序,即使被侵害人提出控告或者违法行为人到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也不应受理,已经受理并开始调查的,要按照本规定第233条的规定,终止案件调查,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但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此外,应当明确以下两点:一是违法行为因超过追究时效,由于没有启动调查程序,违法行为没有查证属实,不应计算为前科;二是违法行为超过追究时效的,并不影响有关当事人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告知被侵害人就民事责任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内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子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更新时间:2018-12-05 09:51:18.743

释义阐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31条,本条将“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修改为“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

所谓违法行为追究时效,是指国家对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进行迫究的有效期限。追究时效的法律意义在于,超过了追究时效,国家就不能再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行处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为2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为6个月。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本条第1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其他公安行政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追究时效。关于违法行为追究时效的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一,有利于促使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查清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第二,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正确地处理各种违法行为。一般而言,经过较长时间的违法案件,在调查取证等方面都会遇到更大的困难,需要花费更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容易因取证困难等原因造成案件积压、拖延甚至造成错案。追究时效的规定有利于公安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的违法行为,提高公安行政管理的效率。第三,有利于教育违法行为人改过自新。在法定的追究时效内,违法行为人没有再实施新的违法行为,说明他已经改过自新,不再继续危害社会,再继续追究其责任,既不利于已经改过自新的违法行为人重新做人,开始新生活,也不利于社会生产、生活的稳定。

本条第2款规定了违法行为追究时效的计算方法。本款规定,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理解本款的关键在于明确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含义。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一个主观故意,在一段时期内连续实施多个同种违法行为,如某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殴打他人,多次连续盗窃等。违法行为的继续或者持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所实施的单个违法行为一直处于继续或者持续状态,有些违法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长期的行为,如违章停车堵塞消防通道长达多日,虐待家庭成员,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等。虽然违法行为的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都表示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性,但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前者在时间上有间隔,后者在时间上没有间隔。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追究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比如连续盗窃应当以最后一个盗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究时效。区分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是一个违法行为的继续或者持续状态,则只能按照单个违法行为予以裁决;如果是多个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既可能依法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也可能按照法定从重情节进行处罚。比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多次殴打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实践中,对有些违法行为,被侵害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导致违法行为超过了法定追究时效,案件不了了之,这不仅放纵了违法行为人,也侵害了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有的案件因此成为难以解决的信访案件。为了防止因公安机关不作为而放纵违法行为,侵害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条第3款明确规定,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1款追究时效的限制。需要指出的是,此款要求被侵害人必须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提出首次控告,否则按照该违法行为已超过追究时效处理。

更新时间:2018-12-05 09:51:51.323

实务指南

一、违法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开始调查后逃跑的,如何计算追究时效?

如果违法行为在法定追究时效内一直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就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开始调查后逃跑的,其违法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发现,就不应当受追究时效的限制。这里实际上还涉及时效终止制度或者时效延长制度的问题。《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仅规定了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时效终止制度或者时效延长制度。所谓时效终止制度或者时效延长制度,是指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时效计算终止或者时效无限期地延长。比如,《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一是为了避免犯罪分子利用时效的规定逃避处罚;二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为了防止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徇私舞弊,放纵犯罪行为。这些理由同样适用于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因此,出现违法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开始调查后逃跑或者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1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更新时间:2018-07-14 11:05:42.937

二、对超过追究时效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违法行为追究时效的法律意义在于,超过法定时限,对违法行为不再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公安机关不应当再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违法行为超过追究时效后公安机关才发现该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不应再启动调查程序,即使被侵害人提出控告或者违法行为人到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也不应受理,已经受理并开始调查的,要按照本规定第233条的规定,终止案件调查,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但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此外,应当明确以下两点:一是违法行为因超过追究时效,由于没有启动调查程序,违法行为没有查证属实,不应计算为前科;二是违法行为超过追究时效的,并不影响有关当事人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告知被侵害人就民事责任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