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和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解答:
(1)从威胁的方式看,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但是当场实现的也可能构成。
(3)从威胁的内容看,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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