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
罪名: (涉恶势力犯罪集团)
结果: 七年六个月
亮点:
涉恶案件有效辩护:本案被机关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律师通过精准辩护,虽然最终集团定性未被推翻,但成功在量刑环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低于同案首犯(首犯判刑11年)的刑期,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特殊立功情节的突破:律师敏锐捕捉当事人在看守所阻止他人自伤的行为,申请认定立功。虽法院最终未认定法定立功,但采纳了律师关于“体现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赢得了宝贵的量刑减让。
地位下的权益最大化:在当事人被认定为主犯、涉案金额24万余元(数额巨大)且具有前科的不利局面下,律师通过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多维度工作,成功避免了顶格量刑。
案件焦点:
本案是否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栗某在中是主犯还是?当事人在看守所阻止他人自伤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当事人是否有参与全部指控的犯罪事实。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嫌疑人/被告人: 栗某
2. 关键时间轴
A[2022年8月-12月 案发] --> B[2023年3月5日 刑事拘留] --> C[2023年4月7日 逮捕] --> D[2024年2月19日 提起公诉] --> E[2024年8月29日 判决]
3. 案件基本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栗某伙同张某(首犯)、王某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江苏、上海、浙江等地工地,以举报运输车辆驾驶员私自盗取钢筋相要挟,敲诈勒索钱财。栗某参与作案15起,涉案金额人民币24万余元,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该组织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三、办案过程
1、及时多次与被告人栗某沟通案情
辩护人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栗某。面对“恶势力”和“主犯”的双重压力,当事人心理负担极重。律师耐心释法,详细询问每一笔指控事实的参与情况,特别是其进入工地的方式、获利分配比例等细节。针对栗某提出的“未参与部分指控”及“看守所内阻止他人自伤”的情况,律师进行了详细记录并着手调查。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针对本案“涉恶”定性难推翻的特点,团队制定了“罪名无异议、主犯地位需辩护、量刑情节要挖掘”的策略。重点讨论了栗某与首犯张某的作用区分,认为栗某虽为主犯,但受张某指挥,地位明显低于张某。同时,团队重点研究了“阻止他人自伤”的法律适用,认为虽可能不构成法定立功,但属于积极表现,应作为量刑突破口。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辩护人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及部分事实,律师提出了证据存疑的辩护意见。更关键的是,律师向看守所调取了监控视频,证实了栗某在羁押期间发现同监室人员撞墙自伤时,第一时间上前阻止的事实,并正式提交了《立功情况说明》,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四、办案思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辩护难度较大。在“严打黑恶势力”的刑事政策背景下,辩护人的核心思路在于“在定罪准确的前提下,精细化管理量刑情节,力争从轻处罚”。
第一,关于“恶势力”与“主犯”地位的辩护策略。
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栗某为主犯。辩护人经阅卷发现,栗某虽参与多起犯罪,但犯意提起、作案工具准备、赃款分配均由首犯张某控制。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虽然栗某被认定为主犯,但其处于“受指挥、配合实施”的地位,与首犯张x的“组织、策划”作用有本质区别。这一观点有效区分了罪责大小,为量刑拉开档次奠定了基础。最终首犯张某被判11年,栗某被判7年半,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第二,关于“立功”情节的深度挖掘与法律适用。
这是本案辩护的亮点。当事人在看守所阻止他人自伤,辩护人敏锐地意识到这是重要的量刑情节。根据《》及相关司法解释,立功通常要求“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线索”。辩护人主张,阻止他人自伤避免了严重后果发生,符合立功的立法精神。
虽然法院最终认定该行为系栗某履行值班职责,未认定为法定立功,但完全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该行为体现了被告人悔罪和改过表现,应当给予积极性评价”的意见,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这一辩护成果,对于已在法定刑幅度内的被告人而言,意义重大。
第三,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运用。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辩护人详细比对转账记录、住宿信息与供述时间轴。对于部分证据链存在断裂(如9月3日、12月11日的事实认定),律师提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尽管法院基于高度盖然性认定了事实,但律师的严谨质证迫使法院在量刑时对存疑部分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态度。
第四,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的结合。
在重罪案件中,认罪认罚是争取宽大处理的重要途径。辩护人指导家属积极退赃,虽然家属代为退赔的能力有限,但律师充分阐述了当事人的悔罪态度。结合“阻止自伤”这一特殊情节,构建了“主观恶性减小、社会危险性降低”的辩护体系,最终促使法院在“数额巨大”且系“恶势力主犯”的情况下,给出了七年六个月的相对较轻刑期。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阻止他人自伤属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虽未认定法定立功,但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判决被告人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七万元。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未上诉。
六、办案心得
1. 涉恶案件辩护的“破局点”
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往往面临高压态势,无罪辩护空间极小。本案中,辩护人没有盲目做无罪辩护,而是将重心放在“量刑辩护”上。通过精细区分首犯、主犯、从犯的层级,利用“阻止自伤”这一特殊情节,成功在固化的罪名框架内撕开了量刑的口子。这启示我们,重罪案件的辩护,细节决定成败,任何一点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都值得律师全力以赴去挖掘和争取。
2. 看守所表现证据的固定技巧
本案中,当事人提及自己在看守所阻止他人自伤,很多律师可能仅停留在口头陈述。本律师团队迅速行动,申请法院调取看守所监控视频,申请出庭,将该事实以铁证的形式固定下来。这种专业的取证意识和证据固化能力,是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的关键。法院最终虽未认定“立功”,但认可了其“悔罪表现”,实质上达到了减轻处罚的效果。
3. 刑事辩护的人文关怀
栗某有前科,社会评价不佳。但在辩护过程中,律师没有歧视,而是积极引导其通过善行(阻止自伤、退赃)来弥补过错。律师在法庭上不仅讲法律,更讲人性的回归。这种将法律专业度与人文关怀结合的辩护风格,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也打动了法庭,体现了刑事辩护的温度。
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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