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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2020(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4-26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特殊机构及依法设立的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未尽事项,适用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有关规定。

1.2【特殊机构与产品】本指南所称特殊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市场参与主体。

本指南所称产品,是指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含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企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地方社保基金、私募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

1.3【开户资格】特殊机构及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有关开户主体资格要求。

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A股账户、信用证券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子账户。

上述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等账户的,还需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要求。

1.4【受理机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变更、关联关系维护、休眠账户激活业务,应当由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办理。对于外籍投资者股权激励证券账户、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上市公司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的相关账户业务,由相应市场所在地的中国结算分公司受理。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开户数量】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

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证券子账户。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对开户数量另有规定的除外。

1.6【辅助证明材料】业务申请人除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业务申请材料外,中国结算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等其他补充材料。

1.7【开户申请】申请人首次开立证券账户的,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除一码通账户号码外的全部信息,并勾选拟申请开立的子账户及其他账户。对于为产品首次申请开户的,申请人应当在《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勾选是否开立过金融期货账户,填写已开立的金融期货客户号,并在备注中注明中国结算可以依据开户申请材料直接补全金融期货账户及一码通账户信息。

对于非首次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投资者三要素关键信息及“证券账户开立”一栏中的一码通账户号码,并勾选拟申请开立的子账户及其他账户,无需重复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等内容。

1.8【材料填写说明】本指南中账户持有人名称中所称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托管人名称未特别说明的,其名称填写简称(简称对照表见附录3、附录4、附录5、附录6、附录7、附录8、附录9)。

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报账户业务的,申请人应按照录入规范填写(详见附录21)。

为了保证证券账户业务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便利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办理账户业务,我公司将对产品管理人、托管人信息进行标准化管理。

1.9【材料简化】中国结算实行特殊机构及产品身份资料备案制度,经常办理有关账户业务的机构可以将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经办人资料等进行报备,材料如无变化则无需重复提交。

对于临柜办理账户业务的,向中国结算北京、上海及深圳分公司备案材料。可备案的材料有:

(1)证明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质的材料。证券资产管理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证券资产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模板见附录22,需加盖公章)。

(4)若授权经办部门办理,可以备案法定代表人对经办部门的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录23,需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和经办部门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若具体经办人员固定,也可以备案对具体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书要素参考附录23,需加盖公章或授权业务章)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本指南所称经办人员是指具体提交证券账户业务申请材料、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人员。

(6)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商业银行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如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出具授权文件,明确分支机构可代替总行办理哪些证券账户业务范围后,相关业务申请材料所需加盖的公司公章可由分支机构公章或总行部门业务章代替。

证券公司总部出具授权文件,授权其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相关业务申请材料所需加盖的公司公章可由部门或分支机构印章代替。

对于远程办理账户业务的,向中国结算账户管理部备案。可备案的材料同临柜办理账户业务可备案材料的(1)-(3)、

(6)。申请机构还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和数字证书,在确保远程申请业务的一切操作行为均为本机构真实意思表示后,无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对经办人的授权证明文件(含转授权材料)。

申请人备案材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变更备案材料,因未及时变更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中国结算可在必要时要求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另行提交以上备案材料。

1.10【账户使用要求】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在开立及使用中应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有关要求并遵守以下规定:

(1)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持有人不得通过在证券账户下设立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不得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

(2)产品的管理人应加强自律,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股票(ST股票)的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产品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3)为产品、员工持股计划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相关当事人应当申报登记产品、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相关当事人应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产品、员工持股计划的到期日,无固定期限或长期的产品到期日自申请日起不超过3年。产品、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应提交延期公告或其他延期证明文件(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4)当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企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计划、私募基金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发生开户后6个月内没有进行交易、产品终止、合同失效或被撤销等情形时,相关当事人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个交易日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相关当事人未按要求注销该证券账户的,中国结算有权注销该账户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5)对于各类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存在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开户后相关证券投资产品并未依法成立仍使用相关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或将名下的本人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等违反账户实名制有关要求的,以及存在利用证券账户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中国结算或有委托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有权注销相关账户或限制相关账户的使用。

1.11【产品管理人职责】产品管理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产品合同约定,切实承担产品证券账户管理职责,严格落实账户开立环节实名制和使用环节实名制。

产品管理人在账户开立及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配合提供相关信息或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我公司将依照相关业务规则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使用或注销证券账户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我公司将暂停受理其新开户申请。

1.12【账户业务代理人职责】产品托管人、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和综合服务券商作为资管产品账户业务代理人,应当切实履行“了解你的客户”职责,做好产品在账户开立、产品成立、存续、终止等环节的管理,按我公司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督促并协助资管产品管理人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等业务,并履行账户使用环节实名制审核监督义务,监督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证券账户的行为。

账户业务代理人发现产品管理人涉嫌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的,应当及时向中国结算报告。

未按上述要求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我公司将暂停受理账户业务代理人新开户申请。

1.13【统计监测】中国结算对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1.14【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对于新开立深市账户并拟办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的特殊机构投资者,需在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后,再向证券公司提出“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申请。

产品账户、证券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统一添加“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无需单独申请。

1.15【开通网络服务】特殊机构及产品根据中国结算有关规定申请成为中国结算网站用户,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中国结算将为其开立网站用户,开通网络服务功能。

1.16【中国结算柜台业务受理时间】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受理账户业务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休市日除外)9:00—11:30,13:30—15:00。

1.17【指南解释权及修订】本指南由中国结算负责解释。中国结算有权根据业务实际发展情况不定期更新本指南。

1.18【生效时间】本指南自2020年12月25日起实施。

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第一节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2.1.1【开户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

2.1.2【业务申请主体】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开立业务由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

2.1.3【办理方式】证券公司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证券公司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1.4【申请材料】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见附录1,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全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自营账户需要报备的沪市自营清算编号。

(2)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0)。

(3)关于证券公司自营账户使用情况的说明(见附录29)。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5)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6)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7)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1.5【设置标识】为便于管理,中国结算对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在开户的同时设置相应的账户标识。

2.1.6【其他特殊机构自营账户】保险机构开立自营账户申请材料参照保险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申请材料。

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含基金管理子公司)开立自营证券账户申请材料参照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开立证券账户申请材料,其中,自律管理承诺函式样参照附录11。信托公司提交金融业务许可证代替经营许可证。

第二节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2.2.1【开户资格】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公司),其设立的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开立证券账户。

2.2.2【业务申请主体】应由产品管理人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应由产品托管人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2.2.3【办理方式】上述业务申请主体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申请主体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2.4【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开户申请材料】产品管理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产品)》及《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表)》(见附录1,需加盖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章)。其中,申请表中“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简称-投资者全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根据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的名称填写;委托人为产品时,“投资者全称”一联名体现委托方产品名称即可,无需体现委托方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名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产品编码”一项应为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记载的产品编码;委托人为自然人和机构的,应按照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委托人信息”一栏,委托人为产品的,应根据委托方产品类型对应的要求(各类产品证券账户命名规则及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填写要求见附录25)填写“委托人信息”一栏;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设立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明文件(已签署完毕的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复印件或其他书面文件,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章;对于委托人为产品的,应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委托产品名称)。

(3)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相关证明文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章)。对于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管理人可以向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见附件28),并提交向基金业协会申请产品备案的截屏打印件(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产品)》“名称”一项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产品编码”一项应按照备案申请信息填写。在该产品完成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应向委托交易证券公司提交产品备案证明,由委托交易证券公司核对备案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产品编码等信息与账户系统记录的信息一致;如核对信息不一致,应当向我公司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如产品未能按计划成立,应当及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4)产品结构图(模板见附录26,需加盖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章)。图中需包括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全称等要素信息。

(5)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章;委托人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委托人为依法设立的产品的,需提供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委托方产品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各类产品备案证明要求见附录25)或委托方产品合同等产品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委托方产品管理人公章)。

(6)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7)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8)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2,需加盖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章)。

(9)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10)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2.5【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户申请材料】产品托管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产品)》《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表)》(见附录1,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产品托管人临柜提交申请的,还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根据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的名称填写;“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产品编码”一项应为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记载的产品编码;结构化产品,还应填写“杠杆率”,按照“优先级出资规模:中间级出资规模:劣后级出资规模”(单位:百万)的顺序填写(例如,优先级为1000万、无中间级出资规模、劣后级为1000万,该项填写为10:0:10);“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设立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明文件(已生效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3)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对于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可以向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见附件28),并提交向基金业协会申请产品备案的截屏打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产品)》“名称”一项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产品编码”一项应按照备案申请信息填写。在该产品完成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证券公司应向产品托管人提交产品备案证明,由产品托管人核对备案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产品编码等信息与账户系统记录的信息一致;如核对信息不一致,应当向我公司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如产品未能按计划成立,应当及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4)产品结构图(模板见附录26,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图中需包括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全称等要素信息,并注明个人、机构、产品等各类委托人所占比例,无需在图中逐一列举委托人名称。

(5)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6)证券公司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7)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见附录12)。

(8)证券公司委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代理开户的委托书(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9)托管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0)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1)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2)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2.6【其他事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为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以MOM基金名义开立一码通账户,每个投资顾问可在MOM基金一码通账户下开立1个沪市A股账户、1个深市A股账户。

(2)除提交第2.2.4条、第2.2.5条相关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基金业协会出具的记载投资顾问信息的备案证明文件或截屏打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投资顾问/投资管理人信息采集表》(附录30,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以及投资顾问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投资顾问公章)。

第三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2.3.1【开户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2.3.2【业务申请主体】应由基金托管人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2.3.3【办理方式】基金托管人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基金托管人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3.4【申请材料】基金托管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1,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产品托管人临柜提交申请的,还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为“托管人全称-证券投资基金全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为批文;“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当为该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的前两个字+“证基”+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基金设立的批文号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批复中未明确募集基金托管人的还需提交基金公司与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3)基金公司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4)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样式见附录12,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5)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该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6)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7)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8)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9)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3.5【其他事项】证券投资基金为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以MOM基金名义开立一码通账户,每个投资顾问可在MOM基金一码通账户下开立1个沪市A股账户、1个深市A股账户。

(2)除提交第2.3.4条相关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投资顾问/投资管理人信息采集表》(附录30,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以及投资顾问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投资顾问公章)。

  • 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2.4.1【开户资格】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统称基金管理公司),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开立证券账户。

2.4.2【业务申请主体】应由产品托管人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2.4.3【办理方式】业务申请主体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4.4【基金管理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申请材料】产品托管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表)》(见附录1,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产品托管人临柜提交申请的,还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简称-投资者全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根据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的名称填写;委托人为产品时,“投资者全称”一联名体现委托方产品名称即可,无需体现委托方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全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产品编码”一项应为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记载的产品编码;委托人为自然人和机构的,应按照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委托人信息”一栏,委托人为产品的,应根据委托方产品类型对应的要求(各类产品证券账户命名规则及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填写要求见附录25)填写“委托人信息”一栏;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明文件(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对于委托人为产品的,应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委托产品名称)。

(3)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相关证明文件(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对于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基金管理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管理人可以向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见附件28),并提交向基金业协会申请产品备案的截屏打印件(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产品)》“名称”一项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产品编码”一项应按照备案申请信息填写。在该产品完成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应向产品托管人提交产品备案证明,由产品托管人核对备案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产品编码等信息与账户系统记录的信息一致;如核对信息不一致,应当向我公司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如产品未能按计划成立,应当及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4)产品结构图(模板见附录26,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图中需包括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全称等要素信息。

(5)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委托人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委托人为依法设立的产品的,需提供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委托方产品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各类产品备案证明要求见附录25),或委托方产品合同等产品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委托方产品管理人公章)。

(6)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7)基金管理公司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8)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2,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9)托管人具备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0)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1)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2)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4.5【基金管理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材料】产品托管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表)》(见附录1),其中“名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根据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的名称填写;“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产品编码”一项应为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记载的基金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结构化产品,还应填写“杠杆率”,按照“优先级出资规模:中间级出资规模:劣后级出资规模”(单位:百万)的顺序填写(例如,优先级为1000万、无中间级出资规模、劣后级为1000万,该项填写为10:0:10);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明文件(基金公司与托管人签订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3)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相关证明文件(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对于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基金管理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管理人可以向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见附件28),并提交向基金业协会申请产品备案的截屏打印件(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产品)》“名称”一项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产品编码”一项应按照备案申请信息填写。在该产品完成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应向产品托管人提交产品备案证明,由产品托管人核对备案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产品编码等信息与账户系统记录的信息一致;如核对信息不一致,应当向我公司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如产品未能按计划成立,应当及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4)产品结构图(模板见附录26,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图中需包括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全称等要素信息,并注明个人、机构、产品等各类委托人所占比例,无需在图中逐一列举委托人名称。

(5)基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6)基金公司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7)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2,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8)托管人具备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9)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0)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1)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4.6【其他事项】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为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以MOM基金名义开立一码通账户,每个投资顾问可在MOM基金一码通账户下开立1个沪市A股账户、1个深市A股账户。

(2)除提交第2.4.4条、第2.4.5条相关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基金业协会出具的记载投资顾问信息的备案证明文件或截屏打印件(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投资顾问/投资管理人信息采集表》(附录30,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以及投资顾问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投资顾问公章)。

第五节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2.5.1【开户资格】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2.5.2【业务申请主体】可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与私募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的证券公司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如备案证明上注明基金托管人的,应由托管人自行或授权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申请办理;如备案证明上未注明基金托管人的,可由管理人、与私募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的证券公司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5.3【办理方式】上述业务申请主体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私募基金托管人、与私募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的证券公司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还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5.4【单一客户私募基金开户申请材料】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表)》(见附录1,需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私募基金托管人、与私募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的证券公司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临柜提交申请的,还需加盖相应公司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产品编码”应填写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记载的产品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应填写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委托人为自然人和机构的,应按照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委托人信息”一栏,委托人为产品的,应根据委托方产品类型对应的要求(各类产品证券账户命名规则及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填写要求见附录25)填写“委托人信息”一栏;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相关证明文件(需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

(3)产品结构图(模板见附录26,需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图中需包括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全称等要素信息。

(4)委托人为依法设立的产品的,需提供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委托方产品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各类产品备案证明要求见附录25),或委托方产品合同等产品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委托方产品管理人公章)。

(5)私募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6)私募基金管理公示平台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本情况的全屏打印(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

(7)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2,需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

(8)由私募基金的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时,还须提供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机构关于核准该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由签订综合服务协议的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需提供取得私募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综合服务券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综合服务券商公章),以及与私募基金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需加盖管理人公章)。由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还需提供管理人或托管人授权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授权说明

(样式见附录24,需加盖授权人公章)和委托交易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公章);

(9)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0)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章)。

(1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5.5【多客户私募基金开户申请材料】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表)》(见附录1,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私募基金托管人、与私募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的证券公司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临柜提交申请的,还需加盖相应公司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产品编码”应填写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记载的产品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应填写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结构化产品,还应填写“杠杆率”,按照“优先级出资规模:中间级出资规模:劣后级出资规模”(单位:百万)的顺序填写(例如,优先级为1000万、无中间级出资规模、劣后级为1000万,该项填写为10:0:10);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

(3)产品结构图(模板见附录26,需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图中需包括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全称等要素信息,并注明个人、机构、产品等各类委托人所占比例,无需在图中逐一列举委托人名称。

(4)私募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5)私募基金管理公示平台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本情况的全屏打印(需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

(6)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2,需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

(7)由私募基金的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时,还须提供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机构关于核准该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由签订综合服务协议的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需提供取得私募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综合服务券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综合服务券商公章),以及与私募基金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需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由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还需提供管理人或托管人授权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授权说明(见附录24,需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公章)和委托交易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公章)。

(8)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9)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章)。

(10)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六节银行证券账户

2.6.1【开户资格】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或因行使质押权等合法原因而持有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可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6.2【业务申请主体】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支)行可以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6.3【办理方式】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支)行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由银行或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6.4【银行开户申请材料】银行或其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见附录1,需加盖银行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为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全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及证券账户用途。

(2)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银行公章)。

(3)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5,需加盖银行公章)。

(4)如属银行分(支)行申请开户,还需提供该行总行同意分(支)行开立证券账户的同意函(见附录16,需加盖商业银行总行公章)。

(5)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银行公章)。

(6)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分支行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或分支行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如属银行(或分支行)申请开户,需提供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分支行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章)。

如属委托证券公司申请开户,需提供银行授权证券公司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授权说明(见附录24,需加盖银行公章),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均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6.5【其他要求】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因投资范围符合《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可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申请材料参照银行证券账户开立申请材料。

第七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2.7.1【开户资格】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已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的理财产品,可以开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可参照执行。

2.7.2【业务申请主体】应由资产托管人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7.3【办理方式】资产托管人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7.4【申请材料】资产托管人申请开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1,需加盖商业银行或理财子公司公章;临柜提交申请的,还需加资产托管人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填写“商业银行或理财子公司全称-理财产品名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该商业银行或理财子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该商业银行或理财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产品编码”一项填写理财产品编码,按系列开户的,无需填写产品编码;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需加盖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公章)。

(3)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公章)。

(4)相关机构出具的理财产品登记信息(是指银行登录“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后,打印理财产品登记信息的相关页面)等材料(需加盖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公章)。

(5)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2,需加盖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公章)。

(6)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对资产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公章)。

(7)资产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资产托管人公章)。

(8)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9)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0)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7.5【其他事项】办理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证券账户业务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对于分期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每一期产品分别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按产品系列开立证券账户。如按系列开户,需提供按系列开户的说明,注明系列名称。相关机构出具的理财产品登记信息需要为该系列下的产品信息。

(2)单次募集的开放式银行理财产品可以产品名义开立证券账户。

(3)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为同一家银行的,不再需要提供“银行对资产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提供一份即可。

第八节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2.8.1【开户资格】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户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可申请开立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2.8.2【业务申请主体】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自行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保险产品证券账户,也可委托资产托管人或证券公司代理申请开户。

2.8.3【办理方式】上述业务申请主体均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资产托管人、证券公司还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8.4【申请材料】保险机构或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及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1,需加盖保险机构公章;证券公司或资产托管人临柜提交开户申请的,还需加盖相应公司公章)。其中,保险产品开户的,“名称”一项应为“保险机构全称-产品名称”;保险机构自有资金申请开户的,“名称”一项应为“保险机构全称-自有资金”;“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保险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保险机构出具的关于保险产品证券账户名称的确认函(见附录14)。

(3)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附录12,需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4)保险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保险机构公章)。

(5)如保险机构委托其保险资金托管人办理,则需提供保险机构出具给托管人的委托说明(需加盖保险机构公章);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如由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办理的,则需提供保险机构出具给证券公司的委托说明(见附录24,需加盖保险机构公章);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6)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7)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章)。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2.9.1【开户资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开立证券账户。

2.9.2【业务申请主体】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委托资产托管人为其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9.3【办理方式】资产托管人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9.4【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开户申请材料】特定客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表)》(见附录1,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资产托管人临柜提交开户申请的,还需加盖资产托管人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委托人为自然人和机构的,应按照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委托人信息”一栏,委托人为产品的,应根据委托方产品类型对应的要求(各类产品证券账户命名规则及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填写要求见附录25)填写“委托人信息”一栏;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的证明文件(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对于委托人为产品的,应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委托产品名称)。

(3)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首只产品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

(4)保险机构出具的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的确认函(见附录14,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

(5)产品结构图(模板见附录26,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图中需包括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全称等要素信息。

(6)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委托人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委托人为依法设立的产品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委托方产品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各类产品备案证明要求见附录25),或委托产品合同等产品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委托方产品管理人公章)。

(7)保险资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

(8)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2,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

(9)保险资管公司委托托管人代理开户的委托书(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

(10)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1)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2)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3)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9.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户申请材料】保险资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表)》(见附录1,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资产托管人临柜提交开户申请的,还需加盖资产托管人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结构化产品,还应填写“杠杆率”,按照“优先级出资规模:中间级出资规模:劣后级出资规模”(单位:百万)的顺序填写(例如,优先级为1000万、无中间级出资规模、劣后级为1000万,该项填写为10:0:10);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的证明文件(已生效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

(3)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首只产品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

(4)保险机构出具的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的确

认函(见附录14,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

(5)产品结构图(模板见附录26,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图中需包括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全称等要素信息,并注明个人、机构、产品等各类委托人所占比例,无需在图中逐一列举委托人名称。

(6)保险资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

(7)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2,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

(8)保险资管公司委托托管人代理开户的委托书(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

(9)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0)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1)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2)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节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2.10.1【开户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可按照每个信托产品申请在不同市场各开立一个信托专用证券账户。

2.10.2【业务申请主体】信托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可以自行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信托产品证券账户,也可委托资产托管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代理申请开户。

2.10.3【办理方式】上述业务申请主体均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资产托管人、证券公司还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10.4【单一信托开户申请材料】经办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表)》(见附录1,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资产托管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临柜提交开户申请的,还需加盖相应公司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为“信托公司全称-信托产品名称”,以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托产品完成预登记证明文件中载明的信托产品名称为准;“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信托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信托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产品编码”一项应为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托产品完成预登记证明中记载的产品编码;委托人为自然人和机构的,应按照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委托人信息”一栏,委托人为产品的,应根据委托方产品类型对应的要求(各类产品证券账户命名规则及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填写要求见附录25)填写“委托人信息”一栏;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设立信托产品的证明文件(信托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若提供信托合同,信托合同必须双方已签章生效;对于委托人为产品的,应在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委托产品名称)。

(3)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托登记系统预登记完成通知书(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委托人为依法设立的产品的,还需提交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委托方产品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各类产品备案证明要求见附录25),或委托产品合同等产品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委托方产品管理人公章)。

(4)产品结构图(模板见附录26,需加盖信托公司公

章)。图中需包括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全称等要素信息。

(5)信托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6)银保监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7)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样式见附录12,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8)由信托产品的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时,需提供信托公司授权托管人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授权说明(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关于核准该信托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由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还需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授权说明(见附录24,加盖信托公司公章)、委托交易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9)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0)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10.5【集合信托开户申请材料】经办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表)》(见附录1,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资产托管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临柜提交开户申请的,还需加盖相应公司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为“信托公司全称-信托产品名称”,以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托产品完成预登记证明文件中载明的信托产品名称为准;“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信托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信托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产品编码”一项应为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托产品完成预登记证明中记载的产品编码;结构化产品,还应填写“杠杆率”,按照“优先级出资规模:中间级出资规模:劣后级出资规模”(单位:百万)的顺序填写(例如,优先级为1000万、无中间级出资规模、劣后级为1000万,该项填写为10:0:10);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设立信托产品的证明文件(信托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若提供信托合同,需提供两份以上不同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

(3)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托登记系统预登记完成通知书(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4)产品结构图(模板见附录26,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图中需包括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全称等要素信息,并注明个人、机构、产品等各类委托人所占比例,无需在图中逐一列举委托人名称。

(5)信托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6)银保监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7)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样式见附录12,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8)由信托产品的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时,需提供信托公司授权托管人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授权说明(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关于核准该信托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由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还需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授权说明(见附录24,加盖信托公司公章)、委托交易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9)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0)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章)。

(1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节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2.11.1【开户资格】取得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统称期货公司),可为其设立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11.2【业务申请主体】期货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可以自行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也可委托资产托管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代理申请开户。

2.11.3【办理方式】上述业务申请主体均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资产托管人、证券公司还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11.4【期货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开户申请材料】申请开立单一客户期货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表)》(见附录1,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资产托管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临柜提交开户申请的,还需加盖相应公司公章)。对于“名称”一项应填写“期货公司简称-投资者全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根据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的名称填写;委托人为产品时,“投资者全称”一联名体现委托方产品名称即可,无需体现委托方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全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填写期货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填写期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产品编码”一项应为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记载的产品编码;委托人为自然人和机构的,应按照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委托人信息”一栏,委托人为产品的,应根据委托方产品类型对应的要求(各类产品证券账户命名规则及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填写要求见附录25)填写“委托人信息”一栏;在“备注”一栏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设立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证明文件(已签章生效的期货资产管理合同原件或加盖期货公司公章的复印件;对于委托人为产品的,应在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委托产品名称)。

(3)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对于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期货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管理人可以向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见附件28),并提交向基金业协会申请产品备案的截屏打印件(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产品)》“名称”一项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产品编码”一项应按照备案申请信息填写。在该产品完成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应向委托交易证券公司提交产品备案证明,由委托交易证券公司核对备案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产品编码等信息与账户系统记录的信息一致;如核对信息不一致,应当向我公司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如产品未能按计划成立,应当及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4)产品结构图(模板见附录26,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图中需包括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全称等要素信息。

(5)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委托人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委托人为依法设立的产品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委托方产品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各类产品备案证明要求见附录25),或委托产品合同等产品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委托方产品管理人公章)。

(6)期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7)期货公司开展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明。中国证监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出具的同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8)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2,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9)由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人申请开户的,还需提交管理人授权托管人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授权说明(见附录24,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资产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由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申请开户的,还需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授权说明(见附录24,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委托交易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公章)。

(10)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1)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11.5【期货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户申请材料】申请开立特定多客户期货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表)》(见附录1,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资产托管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临柜提交开户申请的,还需加盖相应公司公章)。对于“名称”一项应填写“期货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根据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的名称填写;对于“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填写期货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填写期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产品编码”一项应为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记载的产品编码;结构化产品,还应填写“杠杆率”,按照“优先级出资规模:中间级出资规模:劣后级出资规模”(单位:百万)的顺序填写(例如,优先级为1000万、无中间级出资规模、劣后级为1000万,该项填写为10:0:10);在“备注”一栏注明开户数量。

(2)设立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证明文件(提供已生效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原件或加盖期货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3)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对于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期货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管理人可以向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见附件28),并提交向基金业协会申请产品备案的截屏打印件(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产品)》“名称”一项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产品编码”一项应按照备案申请信息填写。在该产品完成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应向委托交易证券公司提交产品备案证明,由委托交易证券公司核对备案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产品编码等信息与账户系统记录的信息一致;如核对信息不一致,应当向我公司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如产品未能按计划成立,应当及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4)产品结构图(模板见附录26,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图中需包括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全称等要素信息,并注明个人、机构、产品等各类委托人所占比例,无需在图中逐一列举委托人名称。

(5)期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6)期货公司开展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明。中国证监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出具的同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7)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2,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8)由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人申请开户的,还需提交管理人授权托管人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授权说明(见附录24,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资产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由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还需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授权说明(见附录24,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委托交易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公章)。

(9)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0)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章)。

(1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11.6【其他事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为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以MOM基金名义开立一码通账户,每个投资顾问可在MOM基金一码通账户下开立1个沪市A股账户、1个深市A股账户。

(2)除提交第2.11.4条、第2.11.5条相关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基金业协会出具的记载投资顾问信息的备案证明文件或截屏打印件(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投资顾问/投资管理人信息采集表》(附录30,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以及投资顾问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投资顾问公章)。

第十二节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2.12.1【开户资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委托托管人为投资组合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12.2【办理方式】托管人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12.3【申请材料】托管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1,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其中“名称”和“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根据社保理事会出具的包含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名称的确认函填写;“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当为社保理事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社保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需加盖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公章)。

(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基金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的委托书(需加盖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公章)。

(4)社保理事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公章)。

(5)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6)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7)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8)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9)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节养老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2.13.1【开户资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委托托管人为养老基金投资组合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13.2【办理方式】托管人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13.3【申请材料】托管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1,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当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组合号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当为社保基金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

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投资组合名称和号码根据社保理事会确认函填写;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社保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需加盖社保基金会公章)。

(3)社保理事会委托基金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的委托书(需加盖社保基金会公章)。

(4)社保理事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社保基金会公章)。

(5)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6)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7)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8)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9)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节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

2.14.1【开户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认函的企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应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养老金计划分期发行的,托管人可以按期申请开立账户。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包括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资产规模在300亿元(含300亿元)人民币以内时,可以在不同市场各开立10个证券账户,资产规模超过300亿元的,最多可在不同市场各开立20个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开立。

其他社会保障基金及职业年金计划、养老金计划开立证券账户,参照企业年金计划办理。

2.14.2【办理方式】托管人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14.3【申请材料】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1)(需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托管人临柜提交开户申请的,还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当为“企业年金计划名称-托管人全称”(职业年金填写“职业年金名称-托管人简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登记号,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和登记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填写;“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当为年金设立企业(或养老金管理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在“管理人”一栏填写受托管理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投资顾问/投资管理人信息采集表》(附录30,需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填写投资管理人名称和营业执照号码。养老金计划开立证券账户无需填写《投资顾问/投资管理人信息采集表》。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称和拟设立的证券投资组合个数)(需加盖托管人业务章)。

(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

(5)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的委托书(需加盖受托人公章)。

(6)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7)设立年金企业(或养老金管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8)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9)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0)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总行对分行开办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1)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附录12,需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1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节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2.15.1【开户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参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委托托管人为其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15.2【办理方式】托管人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15.3【申请材料】经办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1,需同时加盖合格境外投资者印鉴、托管人公章、证券公司公章。合格境外投资者没有印鉴的,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代替)。其中,“名称”一项与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保持一致(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其自有资金开户的,账户名称应为“合格境外投资者-自有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客户资金开户的,账户名称应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客户名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基金”或“合格境外投资者-客户资金”);“产品类别”一项根据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类别填写,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对应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勾选“合格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勾选“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号码;在“备注”中注明不同市场开户数量;采用托管行结算模式的应填写沪市托管人清算编号、深市托管人结算账号和证券公司交易单元号、股转托管人结算账号和证券公司交易单元号,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无需填写相关信息。

(2)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批复的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3)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合格境外投资者印鉴或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授权委托书为外文的,还需提供中文翻译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4)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5)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3,需加盖合格境外投资者印鉴。合格境外投资者没有印鉴的,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代替)。

(6)托管人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情况说明,应包括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名称、类型、账户号。

(7)境内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8)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9)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0)托管人出具的对托管业务部门的授权书和该部门对经办人的授权书。

(1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15.4【一次性授权】合格境外投资者首次委托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或变更托管人)时,可以对(新)托管人受托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注册资料变更、查询、注销及其他相关业务进行一次性授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托管人在获得授权之后,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须提供该授权书及复印件。

第十六节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2.16.1【开户资格】不具备A股市场投资资格的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因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或其他原因合法取得A股股份和存托凭证的,可由相关申请人赴相应市场柜台申请开立相关市场的一个证券账户。

2.16.2【境外机构申请材料】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见附录1,需加盖授权印章或由授权人签字并注明“本公司无印章,由XXX签字代替”)。

(2)中国证监会和商务部等有权机关出具的同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合法取得股份的相关证明(对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的,投资者需提供上市公司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的证明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上市的证明文件;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投资的,投资者需提供商务部同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批准文件(如有)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定向发行核准文件;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投资的,投资者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转让协议和上市公司说明函,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对于挂牌公司,首次挂牌前持有股份的,投资者需提供挂牌公司出具的挂牌前持股证明及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备案函;对于通过挂牌公司定向发行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投资的,投资者需提供股转公司出具的备案函)。

(3)所在国家或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其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如前述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机构合法存续内容,还需提供该机构合法存续证明。

如投资者不能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其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需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该机构主体资格及合法存续的公证文件。

(4)授权人签署的委托经办人办理开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5)该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例如,说明授权人任职资格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记载有授权人职务和权限的注册证书等)。

(6)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7,需加盖授权印章或由授权人签字并注明“本公司无印章,由XXX签字代替”)。

2.16.3【境外自然人申请材料】境外自然人申请开立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个人)》(见附录1,需申请人签字)。

(2)境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或者上市公司出具的持股证明(具体要求同2.17.2中的第2项)。

(4)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7)。

2.16.4【其他事项】办理境外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1)境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境外投资者申请材料公证认证翻译等相关要求见中国结算《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2)境外自然人、境外机构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境内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境内签署的,无需办理境外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3)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仅用于持有合法获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以及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股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其他证券买卖。股份全部卖出后,外国战略投资者应当及时申请注销账户。

(4)为便于管理,中国结算对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加注专门标识。

(5)对于多个董事的公司,还需要出具公司决议,对于唯一董事的公司,还需要出具唯一董事证明。

第十七节外籍投资者股权激励证券账户

2.17.1【开户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激励对象规定且不具备A股市场证券投资资格的外籍投资者,可以委托上市公司赴相应市场柜台或通过相应市场发行人电子平台申请开立相关市场的一个证券账户。

2.17.2【申请材料】外籍投资者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个人)》(见附录1,需激励对象签字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2)外籍激励对象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3)证明外籍投资者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证明文件,如上市公司出具的激励计划批准文件(如通过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决议)及激励计划对象证明文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4)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前述材料均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外籍激励对象签署的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样式见附录17)。

2.17.3【其他事项】办理外籍投资者开立股权激励证券账户业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外籍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要求见中国结算《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2)外籍投资者证券账户仅用于持有合法获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以及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股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其他证券买卖。股份全部卖出后,外籍投资者应当及时申请注销账户。

第十八节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18.1【开户资格】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可以通过所属市场对应的北京、上海或者深圳分公司,开立一个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18.2【开户方式】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可以通过临柜或发行人电子平台等中国结算认可的方式申请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18.3【上市公司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申请材料】上市公司申请开立回购专用账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见附录1,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填写“XX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上市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上市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在“备注”中注明拟回购股票代码。

(2)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股东大会授权文件及经三分之二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及经三分之二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证明文件(均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3)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4)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5)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7)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承诺书(见附录18)。

2.18.4【挂牌公司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申请材料】挂牌公司申请开立回购专用账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见附录1,需加盖挂牌公司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填写“XX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挂牌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上市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在“备注”中注明拟回购股票代码。

(2)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股东大会授权文件及经三分之二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及经三分之二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证明文件(均需加盖挂牌公司公章)。

(3)挂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挂牌公司公章)。

(4)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挂牌公司公章)。

(5)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挂牌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7)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承诺书(见附录18)。

第十九节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2.19.1【开户资格】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可以为每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2.19.2【开户方式】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可以赴相应市场柜台或通过发行人电子平台方式等中国结算认可的方式,申请开立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2.19.3【申请材料】申请开立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1,需加盖法人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填写“公司全称-员工持股计划名称”(员工持股计划名称应按股东大会决议填写),“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法人公章)。

(3)公司批准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决议(需加盖法人公章)。

(4)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样式见附录19)。

(5)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法人公章)。

(6)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19.4【其他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加强自律管理,不得为购买非该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发行的证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第二十节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2.20.1【开户资格】已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做市业务备案的证券公司,可至北京分公司申请开立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用于做市交易。

2.20.2【申请材料】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见附录1,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填写“XX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开户数量。

(2)股份公司出具的《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3)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原件(见附录20)。

(4)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5)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其他账户业务

第一节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3.1.1【受理机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查询业务,应当由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没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可以由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但是,没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不能查询到联系信息。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查询业务,也可以由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

3.1.2【特殊机构查询申请材料】特殊机构办理证券账户查询业务时,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需加盖机构公章)。

(2)特殊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

(3)特殊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1.3【产品查询申请材料】产品证券账户的查询业务,可以由产品委托人、产品托管人或产品管理人申请办理,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需加盖机构公章)。

(2)经办人所在单位有查询产品账户权限的证明文件(如资产管理合同、资产托管合同中的相关规定,需加盖机构公章)。如我公司账户系统记载的产品登记信息已包含有权查询产品申请人信息的,可免除此项材料。

(3)经办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

(4)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3.2.1【受理机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应当提交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办理。

3.2.2【办理方式】相关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对于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已开通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权限的,也可以在线提交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3.2.3【特殊机构账户信息变更的申请材料】特殊机构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该机构应及时申请办理账户变更,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需加盖特殊机构公章)。

(2)发证机关出具的账户信息变更证明(原件)。对于特殊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或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可由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信息核查系统”核查机构变更前与变更后的证照属于同一机构的核查截屏(加盖申请人公章),替代变更证明文件。

(3)特殊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特殊机构公章)。

(4)特殊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特殊机构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2.4【产品名称变更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需加盖管理人公章;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变更的,需加盖受托人公章;由产品托管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临柜提交申请的,还需加盖相应公司公章)。

(2)产品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如产品主管机构出具的名称变更确认函)。

(3)有权变更产品证券账户名称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托管协议)。

(4)取得相应托管人资格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经办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6)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2.5【委托人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名称发生变更后,应当办理委托人名称变更。业务申请材料如下: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需加盖管理人公章;由产品托管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临柜提交申请的,还需加盖相应公司公章)。

(2)委托人为个人的,应提供新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人为机构的,应提供委托人新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委托人公章);委托人为产品的,应提供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委托方产品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或委托方产品合同等产品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委托方产品管理人的公章)。

(3)发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人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对于委托人为机构的情形,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信息核查系统”核查机构投资者名称变更前与变更后的证照是否属于同一机构,将核查信息截屏替代变更证明文件)。

(4)有权变更产品证券账户名称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5)经办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6)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2.6【变更托管人申请材料】产品托管人变更后,新托管人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需加盖管理人公章;由产品托管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临柜提交申请的,还需加盖相应公司公章)。

(2)原托管人出具的解除托管人的说明函或管理人出具变更托管人的说明函。

(3)新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4)取得相应托管人资格批复的复印件(需加盖新托管人公章)。

(5)新托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新托管人公章)。

(6)新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2.7【MOM产品变更投资顾问申请材料】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变更投资顾问,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2)中国证监会同意变更投资顾问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基金业协会同意变更投资顾问的截屏打印件(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3)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申请办理的,需提交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管理人出具的账户业务授权委托书(均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4)经办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7)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2.8【其他规定】办理证券账户变更业务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其中,“姓名”或“名称”一项的填写应参照本指南账户开立中的具体规定。

(2)产品变更业务申请人原则上与产品开户业务申请人一致。

(3)合格境外投资者变更托管人的,应确保该证券账户不存在未了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转融通、股票期权、回购类业务)。除提交3.2.6条中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托管人解除托管关系的《确认函》和新托管人确认的结算账号。

业务申请人应到相应市场分公司柜台办理。涉及沪市A股证券账户变更托管人的,还应当到上海分公司办理指定结算关系变更手续。

(4)合格境外投资者变更境内证券公司的,应确保该证券账户不存在未了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转融通、股票期权、回购类业务)。除提交3.2.6条中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原证券公司解除委托关系的《确认函》和新证券公司确认的交易单元号。业务申请人应到相应市场分公司柜台办理。

(5)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受托向我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的,应对发证机关出具的账户信息变更证明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需注明“已审核”字样,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第三节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3.3.1【受理机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注销业务,应当由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没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应当由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办理。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注销业务,也可以由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合格境外投资者注销证券账户,

由证券公司办理;采用托管行结算模式的合格境外投资者注销证券账户,申请人需至相应市场的中国结算分公司柜台办理,或通过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

3.3.2【特殊机构注销申请材料】特殊机构申请证券账户注销业务时,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

(2)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件(需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3.3【产品证券账户注销申请材料】证券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申请证券账户注销时,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由产品托管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临柜提交申请的,还需加盖相应公司公章)。

(2)有权注销产品证券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托管协议;如我公司账户系统记载的产品登记信息已包含有权注销产品申请人信息的,可免除此项材料)。

(3)经办人所在单位的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件(需加盖公章)。

(4)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3.4【其他要求】办理产品证券账户注销业务,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失效后,托管人应及时申请注销证券账户。

(2)采用托管行结算模式的合格境外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托管人除提交3.3.3条中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证券公司出具的解除委托关系的《确认函》、托管人出具解除指定结算关系的《确认函》。

(3)沪市普通账户如需在中国结算办理注销,应先撤销指定交易。

3.3.5【开户代理机构业务办理要求】开户代理机构为特殊机构或产品证券账户办理注销业务的,应当按照《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3.4.1【休眠账户查询】特殊机构可在任意一家证券公司查询其所持有的子账户是否休眠。

3.4.2【休眠激活业务受理机构】特殊机构应在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3.4.3【业务申请材料】特殊机构办理休眠账户激活业务时,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为: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需加盖机构公章)。

(2)特殊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4.4【休眠账户注销】特殊机构也可选择注销休眠账户,重新开立新的证券账户。第一个新开的账户免收开户费。

第五节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一、一般规定

3.5.1【受理机构】对于采用托管人模式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关联关系维护业务,应当由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其他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关联关系维护业务由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3.5.2【业务申请人】产品证券账户的关联关系维护业务,有资产托管人的,应当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办理;没有资产托管人的,应当由资产管理人申请办理。

二、关联关系确认

3.5.3【关联关系确认原则】特殊机构或产品证券账户的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行应当按照同一证券账户持有人所开立不同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资产属于同一人的原则,确认不同证券子账户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并向中国结算申报。

3.5.4【业务范围】应当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的账户范围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沪市B转A特殊账户与对应的基础账户的关联关系联动,中国结算不单独受理此类账户的关联关系确认业务。

3.5.5【业务申请材料】业务申请人为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办理关联关系确认时,应当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证券账户开立的相关申请材料。

三、关联关系转挂

3.5.6【关联关系转挂情形】对于下列情形,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关联关系转挂业务:

(1)具有多个一码通账户的投资者需要进行一码通账户合并的。

(2)具有多个一码通账户的投资者需要将某一一码通账户下的子账户挂到其他一码通账户下的。

(3)变更证券账户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三项关键信息时,已存在使用拟修改三项关键信息开立一码通账户的。

3.5.7【业务范围】信用证券账户、沪市B转A特殊账户与对应的基础账户的关联关系联动,中国结算不单独受理此类账户的关联关系转挂业务。

3.5.8【申请人要求】产品关联关系转挂业务申请人原则上与产品开户业务申请人一致。

3.5.9【业务申请材料】业务申请人为特殊机构证券账户办理关联关系转挂时,应当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详见办理证券账户开立的相关申请材料。

业务申请人为产品证券账户办理关联关系转挂时,应当提交以下业务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2)产品备案相关证明文件(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3)若申请人是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的,需提交管理人营业执照和管理人出具的账户业务授权委托书(均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4)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书还需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六节份额持有人信息维护

3.6.1【业务申请主体】信托产品管理人、保险资管产品管理人应按要求向中国结算报送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信息、保险资管产品的份额持有人信息。

3.6.2【报送方式】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可以向中国结算申请开通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权限自行报送份额持有人信息,也可以委托资产托管人、份额登记机构等通过我公司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报送持有人信息。

3.6.3【份额持有人信息报送要求】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报送份额持有人信息:

(1)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应在产品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报送初始信托受益权信息或份额持有人信息;

(2)产品存续期间,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应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报送截至上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日终的信托受益权信息或份额持有人信息。

(3)当持有5%(含)以上的受益人或份额持有人发生变动(包括持有人身份信息变动、持有份额发生申赎、转让交易行为等)时,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应在发生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报送变动完成当日日终的全量信托受益权信息或份额持有人信息。

第七节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维护

3.7.1【受理机构】特殊机构及产品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维护可由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或我公司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对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及我公司规定的其他产品,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维护也可由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办理。

3.7.2【业务申请人】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建立和取消,可由托管人、管理人(或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申请办理。

3.7.3【办理方式】申请人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或通过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申请。

3.7.4【业务申请材料】业务申请人为相关产品办理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建立或取消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2)产品备案证明文件或批复;其中,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可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称和拟设立的证券投资组合个数)(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可提供基金业协会记载投资顾问信息的产品备案证明文件或截屏打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3)如由托管人申请办理的,则需提供产品管理人、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委托托管人办理场内外对应关系建立的委托书(需加盖产品管理人或受托人公章)。

(4)经办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7)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7.5【其他规定】办理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业务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办理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时,场内证券账户名称所含产品名称需逐字被包含在场外基金账户名称中。

(2)取消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时,我公司不对账户是否存在跨系统转托管在途业务进行核查,申请人应当确保相关账户不存在跨系统转托管在途业务。

第八节报送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证券账户

3.8.1【报送时间】证券公司应于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当日16:00前,通过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将开通权限的沪市证券账户报送给我公司。16:00后开通交易权限的,应于次一交易日16:00前报送开通权限信息。

3.8.2【报送范围】证券公司报送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证券账户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的自营、资管、经纪及租用其交易单元的客户的证券账户。

3.8.3【撤销报送】相关证券账户关闭科创板交易权限的,证券公司应于交易权限关闭当日16:00前通过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报送关闭权限的证券账户信息。16:00之后关闭交易权限的,应于次一交易日16:00前报送关闭权限信息。

3.8.4【漏报误报须及时修正】证券公司应当确保所报送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信息真实、准确,发现有漏报、误报情况的,须及时修正。

第九节报送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证券账户

3.9.1【报送时间】证券公司应于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当日16:00前,通过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将开通权限的深市证券账户报送给我公司。16:00后开通交易权限的,应于次一交易日16:00前报送开通权限信息。

3.9.2【报送范围】证券公司报送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证券账户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的自营、资管、经纪及租用其交易单元的客户的证券账户。

3.9.3【撤销报送】相关证券账户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证券公司应于交易权限关闭当日16:00前通过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报送关闭权限的证券账户信息。16:00之后关闭交易权限的,应于次一交易日16:00前报送关闭权限信息。

3.9.4【漏报误报须及时修正】证券公司应当确保所报送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信息真实、准确,发现有漏报、误报情况的,须及时修正。

第十节报送已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证券账户

3.10.1【报送时间】证券公司应在与其经纪客户签署港股通委托代理协议当日16:00前,通过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将当日新增的港股通投资者证券账户报送给我公司。16:00后开通交易权限的,应于次一交易日16:00前报送开通权限信息。

3.10.2【报送范围】证券公司报送已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证券账户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的自营、资管、经纪及租用其交易单元的客户的证券账户。

3.10.3【撤销报送】相关证券账户关闭港股通交易权限的,证券公司应于交易权限关闭当日16:00前通过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报送关闭权限的证券账户信息。16:00之后关闭交易权限的,应于次一交易日16:00前报送关闭权限信息。

3.10.4【漏报误报须及时修正】证券公司应当确保所报送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信息真实、准确,发现有漏报、误报情况的,须及时修正。

对于参与了港股通交易但未向我公司报备的证券账户,中国结算将通过日终文件“未报备的港股通证券账户数据”通知相关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于两个交易日内通过统一账户平台进行补报或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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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2020(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4-26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特殊机构及依法设立的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未尽事项,适用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有关规定。

1.2【特殊机构与产品】本指南所称特殊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市场参与主体。

本指南所称产品,是指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含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企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地方社保基金、私募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

1.3【开户资格】特殊机构及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有关开户主体资格要求。

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A股账户、信用证券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子账户。

上述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等账户的,还需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要求。

1.4【受理机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变更、关联关系维护、休眠账户激活业务,应当由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办理。对于外籍投资者股权激励证券账户、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上市公司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的相关账户业务,由相应市场所在地的中国结算分公司受理。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开户数量】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

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证券子账户。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对开户数量另有规定的除外。

1.6【辅助证明材料】业务申请人除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业务申请材料外,中国结算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等其他补充材料。

1.7【开户申请】申请人首次开立证券账户的,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除一码通账户号码外的全部信息,并勾选拟申请开立的子账户及其他账户。对于为产品首次申请开户的,申请人应当在《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勾选是否开立过金融期货账户,填写已开立的金融期货客户号,并在备注中注明中国结算可以依据开户申请材料直接补全金融期货账户及一码通账户信息。

对于非首次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投资者三要素关键信息及“证券账户开立”一栏中的一码通账户号码,并勾选拟申请开立的子账户及其他账户,无需重复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等内容。

1.8【材料填写说明】本指南中账户持有人名称中所称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托管人名称未特别说明的,其名称填写简称(简称对照表见附录3、附录4、附录5、附录6、附录7、附录8、附录9)。

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报账户业务的,申请人应按照录入规范填写(详见附录21)。

为了保证证券账户业务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便利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办理账户业务,我公司将对产品管理人、托管人信息进行标准化管理。

1.9【材料简化】中国结算实行特殊机构及产品身份资料备案制度,经常办理有关账户业务的机构可以将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经办人资料等进行报备,材料如无变化则无需重复提交。

对于临柜办理账户业务的,向中国结算北京、上海及深圳分公司备案材料。可备案的材料有:

(1)证明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质的材料。证券资产管理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证券资产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模板见附录22,需加盖公章)。

(4)若授权经办部门办理,可以备案法定代表人对经办部门的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录23,需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和经办部门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若具体经办人员固定,也可以备案对具体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书要素参考附录23,需加盖公章或授权业务章)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本指南所称经办人员是指具体提交证券账户业务申请材料、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人员。

(6)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商业银行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如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出具授权文件,明确分支机构可代替总行办理哪些证券账户业务范围后,相关业务申请材料所需加盖的公司公章可由分支机构公章或总行部门业务章代替。

证券公司总部出具授权文件,授权其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相关业务申请材料所需加盖的公司公章可由部门或分支机构印章代替。

对于远程办理账户业务的,向中国结算账户管理部备案。可备案的材料同临柜办理账户业务可备案材料的(1)-(3)、

(6)。申请机构还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和数字证书,在确保远程申请业务的一切操作行为均为本机构真实意思表示后,无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对经办人的授权证明文件(含转授权材料)。

申请人备案材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变更备案材料,因未及时变更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中国结算可在必要时要求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另行提交以上备案材料。

1.10【账户使用要求】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在开立及使用中应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有关要求并遵守以下规定:

(1)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持有人不得通过在证券账户下设立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不得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使用。

(2)产品的管理人应加强自律,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股票(ST股票)的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产品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3)为产品、员工持股计划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相关当事人应当申报登记产品、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相关当事人应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产品、员工持股计划的到期日,无固定期限或长期的产品到期日自申请日起不超过3年。产品、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应提交延期公告或其他延期证明文件(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4)当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企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计划、私募基金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发生开户后6个月内没有进行交易、产品终止、合同失效或被撤销等情形时,相关当事人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个交易日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相关当事人未按要求注销该证券账户的,中国结算有权注销该账户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5)对于各类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存在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开户后相关证券投资产品并未依法成立仍使用相关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或将名下的本人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等违反账户实名制有关要求的,以及存在利用证券账户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中国结算或有委托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有权注销相关账户或限制相关账户的使用。

1.11【产品管理人职责】产品管理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产品合同约定,切实承担产品证券账户管理职责,严格落实账户开立环节实名制和使用环节实名制。

产品管理人在账户开立及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配合提供相关信息或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我公司将依照相关业务规则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使用或注销证券账户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我公司将暂停受理其新开户申请。

1.12【账户业务代理人职责】产品托管人、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和综合服务券商作为资管产品账户业务代理人,应当切实履行“了解你的客户”职责,做好产品在账户开立、产品成立、存续、终止等环节的管理,按我公司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督促并协助资管产品管理人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等业务,并履行账户使用环节实名制审核监督义务,监督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证券账户的行为。

账户业务代理人发现产品管理人涉嫌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的,应当及时向中国结算报告。

未按上述要求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我公司将暂停受理账户业务代理人新开户申请。

1.13【统计监测】中国结算对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1.14【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对于新开立深市账户并拟办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的特殊机构投资者,需在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后,再向证券公司提出“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申请。

产品账户、证券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统一添加“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无需单独申请。

1.15【开通网络服务】特殊机构及产品根据中国结算有关规定申请成为中国结算网站用户,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中国结算将为其开立网站用户,开通网络服务功能。

1.16【中国结算柜台业务受理时间】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受理账户业务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休市日除外)9:00—11:30,13:30—15:00。

1.17【指南解释权及修订】本指南由中国结算负责解释。中国结算有权根据业务实际发展情况不定期更新本指南。

1.18【生效时间】本指南自2020年12月25日起实施。

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第一节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2.1.1【开户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

2.1.2【业务申请主体】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开立业务由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

2.1.3【办理方式】证券公司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证券公司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1.4【申请材料】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见附录1,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全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自营账户需要报备的沪市自营清算编号。

(2)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0)。

(3)关于证券公司自营账户使用情况的说明(见附录29)。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5)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6)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7)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1.5【设置标识】为便于管理,中国结算对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在开户的同时设置相应的账户标识。

2.1.6【其他特殊机构自营账户】保险机构开立自营账户申请材料参照保险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申请材料。

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含基金管理子公司)开立自营证券账户申请材料参照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开立证券账户申请材料,其中,自律管理承诺函式样参照附录11。信托公司提交金融业务许可证代替经营许可证。

第二节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2.2.1【开户资格】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公司),其设立的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开立证券账户。

2.2.2【业务申请主体】应由产品管理人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应由产品托管人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2.2.3【办理方式】上述业务申请主体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申请主体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2.4【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开户申请材料】产品管理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产品)》及《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表)》(见附录1,需加盖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章)。其中,申请表中“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简称-投资者全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根据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的名称填写;委托人为产品时,“投资者全称”一联名体现委托方产品名称即可,无需体现委托方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名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产品编码”一项应为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记载的产品编码;委托人为自然人和机构的,应按照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委托人信息”一栏,委托人为产品的,应根据委托方产品类型对应的要求(各类产品证券账户命名规则及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填写要求见附录25)填写“委托人信息”一栏;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设立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明文件(已签署完毕的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复印件或其他书面文件,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章;对于委托人为产品的,应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委托产品名称)。

(3)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相关证明文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章)。对于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管理人可以向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见附件28),并提交向基金业协会申请产品备案的截屏打印件(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产品)》“名称”一项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产品编码”一项应按照备案申请信息填写。在该产品完成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应向委托交易证券公司提交产品备案证明,由委托交易证券公司核对备案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产品编码等信息与账户系统记录的信息一致;如核对信息不一致,应当向我公司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如产品未能按计划成立,应当及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4)产品结构图(模板见附录26,需加盖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章)。图中需包括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全称等要素信息。

(5)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章;委托人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委托人为依法设立的产品的,需提供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委托方产品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各类产品备案证明要求见附录25)或委托方产品合同等产品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委托方产品管理人公章)。

(6)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7)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8)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2,需加盖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章)。

(9)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10)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2.5【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户申请材料】产品托管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产品)》《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表)》(见附录1,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产品托管人临柜提交申请的,还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根据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的名称填写;“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产品编码”一项应为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记载的产品编码;结构化产品,还应填写“杠杆率”,按照“优先级出资规模:中间级出资规模:劣后级出资规模”(单位:百万)的顺序填写(例如,优先级为1000万、无中间级出资规模、劣后级为1000万,该项填写为10:0:10);“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设立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明文件(已生效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3)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对于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可以向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见附件28),并提交向基金业协会申请产品备案的截屏打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产品)》“名称”一项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产品编码”一项应按照备案申请信息填写。在该产品完成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证券公司应向产品托管人提交产品备案证明,由产品托管人核对备案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产品编码等信息与账户系统记录的信息一致;如核对信息不一致,应当向我公司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如产品未能按计划成立,应当及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4)产品结构图(模板见附录26,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图中需包括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全称等要素信息,并注明个人、机构、产品等各类委托人所占比例,无需在图中逐一列举委托人名称。

(5)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6)证券公司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7)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见附录12)。

(8)证券公司委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代理开户的委托书(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9)托管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0)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1)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2)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2.6【其他事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为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以MOM基金名义开立一码通账户,每个投资顾问可在MOM基金一码通账户下开立1个沪市A股账户、1个深市A股账户。

(2)除提交第2.2.4条、第2.2.5条相关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基金业协会出具的记载投资顾问信息的备案证明文件或截屏打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投资顾问/投资管理人信息采集表》(附录30,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以及投资顾问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投资顾问公章)。

第三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2.3.1【开户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2.3.2【业务申请主体】应由基金托管人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2.3.3【办理方式】基金托管人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基金托管人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3.4【申请材料】基金托管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1,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产品托管人临柜提交申请的,还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为“托管人全称-证券投资基金全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为批文;“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当为该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的前两个字+“证基”+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基金设立的批文号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批复中未明确募集基金托管人的还需提交基金公司与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3)基金公司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4)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样式见附录12,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5)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该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6)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7)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8)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9)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3.5【其他事项】证券投资基金为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以MOM基金名义开立一码通账户,每个投资顾问可在MOM基金一码通账户下开立1个沪市A股账户、1个深市A股账户。

(2)除提交第2.3.4条相关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投资顾问/投资管理人信息采集表》(附录30,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以及投资顾问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投资顾问公章)。

  • 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2.4.1【开户资格】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统称基金管理公司),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开立证券账户。

2.4.2【业务申请主体】应由产品托管人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2.4.3【办理方式】业务申请主体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4.4【基金管理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申请材料】产品托管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表)》(见附录1,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产品托管人临柜提交申请的,还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简称-投资者全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根据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的名称填写;委托人为产品时,“投资者全称”一联名体现委托方产品名称即可,无需体现委托方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全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产品编码”一项应为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记载的产品编码;委托人为自然人和机构的,应按照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委托人信息”一栏,委托人为产品的,应根据委托方产品类型对应的要求(各类产品证券账户命名规则及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填写要求见附录25)填写“委托人信息”一栏;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明文件(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对于委托人为产品的,应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委托产品名称)。

(3)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相关证明文件(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对于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基金管理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管理人可以向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见附件28),并提交向基金业协会申请产品备案的截屏打印件(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产品)》“名称”一项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产品编码”一项应按照备案申请信息填写。在该产品完成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应向产品托管人提交产品备案证明,由产品托管人核对备案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产品编码等信息与账户系统记录的信息一致;如核对信息不一致,应当向我公司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如产品未能按计划成立,应当及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4)产品结构图(模板见附录26,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图中需包括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全称等要素信息。

(5)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委托人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委托人为依法设立的产品的,需提供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委托方产品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各类产品备案证明要求见附录25),或委托方产品合同等产品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委托方产品管理人公章)。

(6)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7)基金管理公司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8)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2,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9)托管人具备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0)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1)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2)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4.5【基金管理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材料】产品托管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表)》(见附录1),其中“名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根据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的名称填写;“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产品编码”一项应为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记载的基金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结构化产品,还应填写“杠杆率”,按照“优先级出资规模:中间级出资规模:劣后级出资规模”(单位:百万)的顺序填写(例如,优先级为1000万、无中间级出资规模、劣后级为1000万,该项填写为10:0:10);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明文件(基金公司与托管人签订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3)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相关证明文件(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对于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基金管理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管理人可以向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见附件28),并提交向基金业协会申请产品备案的截屏打印件(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产品)》“名称”一项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产品编码”一项应按照备案申请信息填写。在该产品完成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应向产品托管人提交产品备案证明,由产品托管人核对备案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产品编码等信息与账户系统记录的信息一致;如核对信息不一致,应当向我公司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如产品未能按计划成立,应当及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4)产品结构图(模板见附录26,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图中需包括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全称等要素信息,并注明个人、机构、产品等各类委托人所占比例,无需在图中逐一列举委托人名称。

(5)基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6)基金公司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7)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2,需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8)托管人具备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9)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0)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1)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4.6【其他事项】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为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以MOM基金名义开立一码通账户,每个投资顾问可在MOM基金一码通账户下开立1个沪市A股账户、1个深市A股账户。

(2)除提交第2.4.4条、第2.4.5条相关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基金业协会出具的记载投资顾问信息的备案证明文件或截屏打印件(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投资顾问/投资管理人信息采集表》(附录30,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以及投资顾问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投资顾问公章)。

第五节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2.5.1【开户资格】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2.5.2【业务申请主体】可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与私募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的证券公司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如备案证明上注明基金托管人的,应由托管人自行或授权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申请办理;如备案证明上未注明基金托管人的,可由管理人、与私募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的证券公司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5.3【办理方式】上述业务申请主体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私募基金托管人、与私募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的证券公司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还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5.4【单一客户私募基金开户申请材料】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表)》(见附录1,需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私募基金托管人、与私募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的证券公司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临柜提交申请的,还需加盖相应公司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产品编码”应填写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记载的产品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应填写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委托人为自然人和机构的,应按照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委托人信息”一栏,委托人为产品的,应根据委托方产品类型对应的要求(各类产品证券账户命名规则及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填写要求见附录25)填写“委托人信息”一栏;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相关证明文件(需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

(3)产品结构图(模板见附录26,需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图中需包括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全称等要素信息。

(4)委托人为依法设立的产品的,需提供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委托方产品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各类产品备案证明要求见附录25),或委托方产品合同等产品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委托方产品管理人公章)。

(5)私募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6)私募基金管理公示平台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本情况的全屏打印(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

(7)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2,需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

(8)由私募基金的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时,还须提供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机构关于核准该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由签订综合服务协议的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需提供取得私募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综合服务券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综合服务券商公章),以及与私募基金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需加盖管理人公章)。由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还需提供管理人或托管人授权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授权说明

(样式见附录24,需加盖授权人公章)和委托交易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公章);

(9)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0)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章)。

(1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5.5【多客户私募基金开户申请材料】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表)》(见附录1,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私募基金托管人、与私募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的证券公司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临柜提交申请的,还需加盖相应公司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产品编码”应填写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记载的产品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应填写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结构化产品,还应填写“杠杆率”,按照“优先级出资规模:中间级出资规模:劣后级出资规模”(单位:百万)的顺序填写(例如,优先级为1000万、无中间级出资规模、劣后级为1000万,该项填写为10:0:10);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

(3)产品结构图(模板见附录26,需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图中需包括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全称等要素信息,并注明个人、机构、产品等各类委托人所占比例,无需在图中逐一列举委托人名称。

(4)私募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5)私募基金管理公示平台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本情况的全屏打印(需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

(6)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2,需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

(7)由私募基金的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时,还须提供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机构关于核准该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由签订综合服务协议的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需提供取得私募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综合服务券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综合服务券商公章),以及与私募基金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需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由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还需提供管理人或托管人授权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授权说明(见附录24,需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公章)和委托交易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公章)。

(8)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9)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章)。

(10)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六节银行证券账户

2.6.1【开户资格】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或因行使质押权等合法原因而持有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可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6.2【业务申请主体】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支)行可以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6.3【办理方式】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支)行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由银行或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6.4【银行开户申请材料】银行或其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见附录1,需加盖银行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为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全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及证券账户用途。

(2)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银行公章)。

(3)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5,需加盖银行公章)。

(4)如属银行分(支)行申请开户,还需提供该行总行同意分(支)行开立证券账户的同意函(见附录16,需加盖商业银行总行公章)。

(5)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银行公章)。

(6)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分支行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或分支行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如属银行(或分支行)申请开户,需提供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分支行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章)。

如属委托证券公司申请开户,需提供银行授权证券公司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授权说明(见附录24,需加盖银行公章),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均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6.5【其他要求】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因投资范围符合《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可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申请材料参照银行证券账户开立申请材料。

第七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2.7.1【开户资格】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已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的理财产品,可以开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可参照执行。

2.7.2【业务申请主体】应由资产托管人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7.3【办理方式】资产托管人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7.4【申请材料】资产托管人申请开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1,需加盖商业银行或理财子公司公章;临柜提交申请的,还需加资产托管人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填写“商业银行或理财子公司全称-理财产品名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该商业银行或理财子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该商业银行或理财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产品编码”一项填写理财产品编码,按系列开户的,无需填写产品编码;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需加盖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公章)。

(3)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公章)。

(4)相关机构出具的理财产品登记信息(是指银行登录“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后,打印理财产品登记信息的相关页面)等材料(需加盖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公章)。

(5)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2,需加盖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公章)。

(6)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对资产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公章)。

(7)资产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资产托管人公章)。

(8)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9)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0)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7.5【其他事项】办理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证券账户业务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对于分期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每一期产品分别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按产品系列开立证券账户。如按系列开户,需提供按系列开户的说明,注明系列名称。相关机构出具的理财产品登记信息需要为该系列下的产品信息。

(2)单次募集的开放式银行理财产品可以产品名义开立证券账户。

(3)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为同一家银行的,不再需要提供“银行对资产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提供一份即可。

第八节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2.8.1【开户资格】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户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可申请开立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2.8.2【业务申请主体】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自行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保险产品证券账户,也可委托资产托管人或证券公司代理申请开户。

2.8.3【办理方式】上述业务申请主体均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资产托管人、证券公司还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8.4【申请材料】保险机构或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及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1,需加盖保险机构公章;证券公司或资产托管人临柜提交开户申请的,还需加盖相应公司公章)。其中,保险产品开户的,“名称”一项应为“保险机构全称-产品名称”;保险机构自有资金申请开户的,“名称”一项应为“保险机构全称-自有资金”;“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保险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保险机构出具的关于保险产品证券账户名称的确认函(见附录14)。

(3)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附录12,需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4)保险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保险机构公章)。

(5)如保险机构委托其保险资金托管人办理,则需提供保险机构出具给托管人的委托说明(需加盖保险机构公章);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如由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办理的,则需提供保险机构出具给证券公司的委托说明(见附录24,需加盖保险机构公章);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6)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7)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章)。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2.9.1【开户资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开立证券账户。

2.9.2【业务申请主体】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委托资产托管人为其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9.3【办理方式】资产托管人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9.4【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开户申请材料】特定客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表)》(见附录1,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资产托管人临柜提交开户申请的,还需加盖资产托管人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委托人为自然人和机构的,应按照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委托人信息”一栏,委托人为产品的,应根据委托方产品类型对应的要求(各类产品证券账户命名规则及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填写要求见附录25)填写“委托人信息”一栏;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的证明文件(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对于委托人为产品的,应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委托产品名称)。

(3)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首只产品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

(4)保险机构出具的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的确认函(见附录14,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

(5)产品结构图(模板见附录26,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图中需包括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全称等要素信息。

(6)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委托人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委托人为依法设立的产品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委托方产品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各类产品备案证明要求见附录25),或委托产品合同等产品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委托方产品管理人公章)。

(7)保险资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

(8)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2,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

(9)保险资管公司委托托管人代理开户的委托书(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

(10)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1)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2)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3)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9.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户申请材料】保险资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表)》(见附录1,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资产托管人临柜提交开户申请的,还需加盖资产托管人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结构化产品,还应填写“杠杆率”,按照“优先级出资规模:中间级出资规模:劣后级出资规模”(单位:百万)的顺序填写(例如,优先级为1000万、无中间级出资规模、劣后级为1000万,该项填写为10:0:10);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的证明文件(已生效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

(3)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首只产品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

(4)保险机构出具的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的确

认函(见附录14,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

(5)产品结构图(模板见附录26,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图中需包括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全称等要素信息,并注明个人、机构、产品等各类委托人所占比例,无需在图中逐一列举委托人名称。

(6)保险资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

(7)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2,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

(8)保险资管公司委托托管人代理开户的委托书(需加盖保险资管公司公章)。

(9)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0)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1)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2)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节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2.10.1【开户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可按照每个信托产品申请在不同市场各开立一个信托专用证券账户。

2.10.2【业务申请主体】信托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可以自行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信托产品证券账户,也可委托资产托管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代理申请开户。

2.10.3【办理方式】上述业务申请主体均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资产托管人、证券公司还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10.4【单一信托开户申请材料】经办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表)》(见附录1,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资产托管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临柜提交开户申请的,还需加盖相应公司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为“信托公司全称-信托产品名称”,以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托产品完成预登记证明文件中载明的信托产品名称为准;“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信托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信托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产品编码”一项应为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托产品完成预登记证明中记载的产品编码;委托人为自然人和机构的,应按照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委托人信息”一栏,委托人为产品的,应根据委托方产品类型对应的要求(各类产品证券账户命名规则及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填写要求见附录25)填写“委托人信息”一栏;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设立信托产品的证明文件(信托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若提供信托合同,信托合同必须双方已签章生效;对于委托人为产品的,应在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委托产品名称)。

(3)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托登记系统预登记完成通知书(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委托人为依法设立的产品的,还需提交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委托方产品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各类产品备案证明要求见附录25),或委托产品合同等产品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委托方产品管理人公章)。

(4)产品结构图(模板见附录26,需加盖信托公司公

章)。图中需包括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全称等要素信息。

(5)信托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6)银保监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7)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样式见附录12,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8)由信托产品的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时,需提供信托公司授权托管人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授权说明(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关于核准该信托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由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还需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授权说明(见附录24,加盖信托公司公章)、委托交易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9)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0)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10.5【集合信托开户申请材料】经办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表)》(见附录1,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资产托管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临柜提交开户申请的,还需加盖相应公司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为“信托公司全称-信托产品名称”,以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托产品完成预登记证明文件中载明的信托产品名称为准;“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信托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信托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产品编码”一项应为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托产品完成预登记证明中记载的产品编码;结构化产品,还应填写“杠杆率”,按照“优先级出资规模:中间级出资规模:劣后级出资规模”(单位:百万)的顺序填写(例如,优先级为1000万、无中间级出资规模、劣后级为1000万,该项填写为10:0:10);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设立信托产品的证明文件(信托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若提供信托合同,需提供两份以上不同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

(3)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托登记系统预登记完成通知书(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4)产品结构图(模板见附录26,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图中需包括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全称等要素信息,并注明个人、机构、产品等各类委托人所占比例,无需在图中逐一列举委托人名称。

(5)信托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6)银保监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7)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样式见附录12,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8)由信托产品的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时,需提供信托公司授权托管人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授权说明(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关于核准该信托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由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还需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授权说明(见附录24,加盖信托公司公章)、委托交易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9)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0)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章)。

(1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节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2.11.1【开户资格】取得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统称期货公司),可为其设立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11.2【业务申请主体】期货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可以自行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也可委托资产托管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代理申请开户。

2.11.3【办理方式】上述业务申请主体均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资产托管人、证券公司还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11.4【期货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开户申请材料】申请开立单一客户期货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表)》(见附录1,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资产托管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临柜提交开户申请的,还需加盖相应公司公章)。对于“名称”一项应填写“期货公司简称-投资者全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根据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的名称填写;委托人为产品时,“投资者全称”一联名体现委托方产品名称即可,无需体现委托方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全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填写期货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填写期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产品编码”一项应为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记载的产品编码;委托人为自然人和机构的,应按照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委托人信息”一栏,委托人为产品的,应根据委托方产品类型对应的要求(各类产品证券账户命名规则及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填写要求见附录25)填写“委托人信息”一栏;在“备注”一栏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设立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证明文件(已签章生效的期货资产管理合同原件或加盖期货公司公章的复印件;对于委托人为产品的,应在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委托产品名称)。

(3)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对于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期货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管理人可以向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见附件28),并提交向基金业协会申请产品备案的截屏打印件(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产品)》“名称”一项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产品编码”一项应按照备案申请信息填写。在该产品完成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应向委托交易证券公司提交产品备案证明,由委托交易证券公司核对备案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产品编码等信息与账户系统记录的信息一致;如核对信息不一致,应当向我公司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如产品未能按计划成立,应当及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4)产品结构图(模板见附录26,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图中需包括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全称等要素信息。

(5)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委托人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委托人为依法设立的产品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委托方产品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各类产品备案证明要求见附录25),或委托产品合同等产品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委托方产品管理人公章)。

(6)期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7)期货公司开展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明。中国证监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出具的同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8)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2,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9)由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人申请开户的,还需提交管理人授权托管人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授权说明(见附录24,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资产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由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申请开户的,还需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授权说明(见附录24,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委托交易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公章)。

(10)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1)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11.5【期货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户申请材料】申请开立特定多客户期货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表)》(见附录1,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资产托管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临柜提交开户申请的,还需加盖相应公司公章)。对于“名称”一项应填写“期货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根据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的名称填写;对于“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填写期货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填写期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产品编码”一项应为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函中记载的产品编码;结构化产品,还应填写“杠杆率”,按照“优先级出资规模:中间级出资规模:劣后级出资规模”(单位:百万)的顺序填写(例如,优先级为1000万、无中间级出资规模、劣后级为1000万,该项填写为10:0:10);在“备注”一栏注明开户数量。

(2)设立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证明文件(提供已生效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原件或加盖期货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3)基金业协会出具的产品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对于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期货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管理人可以向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见附件28),并提交向基金业协会申请产品备案的截屏打印件(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产品)》“名称”一项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产品编码”一项应按照备案申请信息填写。在该产品完成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应向委托交易证券公司提交产品备案证明,由委托交易证券公司核对备案证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产品编码等信息与账户系统记录的信息一致;如核对信息不一致,应当向我公司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如产品未能按计划成立,应当及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4)产品结构图(模板见附录26,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图中需包括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全称等要素信息,并注明个人、机构、产品等各类委托人所占比例,无需在图中逐一列举委托人名称。

(5)期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6)期货公司开展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明。中国证监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出具的同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7)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2,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8)由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人申请开户的,还需提交管理人授权托管人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授权说明(见附录24,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资产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由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还需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授权说明(见附录24,需加盖期货公司公章)、委托交易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公章)。

(9)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0)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章)。

(1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11.6【其他事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为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以MOM基金名义开立一码通账户,每个投资顾问可在MOM基金一码通账户下开立1个沪市A股账户、1个深市A股账户。

(2)除提交第2.11.4条、第2.11.5条相关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基金业协会出具的记载投资顾问信息的备案证明文件或截屏打印件(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投资顾问/投资管理人信息采集表》(附录30,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以及投资顾问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投资顾问公章)。

第十二节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2.12.1【开户资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委托托管人为投资组合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12.2【办理方式】托管人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12.3【申请材料】托管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1,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其中“名称”和“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根据社保理事会出具的包含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名称的确认函填写;“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当为社保理事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社保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需加盖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公章)。

(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基金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的委托书(需加盖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公章)。

(4)社保理事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公章)。

(5)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6)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7)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8)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9)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节养老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2.13.1【开户资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委托托管人为养老基金投资组合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13.2【办理方式】托管人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13.3【申请材料】托管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1,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当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组合号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当为社保基金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

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投资组合名称和号码根据社保理事会确认函填写;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社保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需加盖社保基金会公章)。

(3)社保理事会委托基金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的委托书(需加盖社保基金会公章)。

(4)社保理事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社保基金会公章)。

(5)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6)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7)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8)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9)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节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

2.14.1【开户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认函的企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应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养老金计划分期发行的,托管人可以按期申请开立账户。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包括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资产规模在300亿元(含300亿元)人民币以内时,可以在不同市场各开立10个证券账户,资产规模超过300亿元的,最多可在不同市场各开立20个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开立。

其他社会保障基金及职业年金计划、养老金计划开立证券账户,参照企业年金计划办理。

2.14.2【办理方式】托管人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14.3【申请材料】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1)(需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托管人临柜提交开户申请的,还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当为“企业年金计划名称-托管人全称”(职业年金填写“职业年金名称-托管人简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登记号,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和登记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填写;“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当为年金设立企业(或养老金管理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在“管理人”一栏填写受托管理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市场开户数量。

(2)《投资顾问/投资管理人信息采集表》(附录30,需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填写投资管理人名称和营业执照号码。养老金计划开立证券账户无需填写《投资顾问/投资管理人信息采集表》。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称和拟设立的证券投资组合个数)(需加盖托管人业务章)。

(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

(5)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的委托书(需加盖受托人公章)。

(6)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7)设立年金企业(或养老金管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8)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9)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0)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总行对分行开办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1)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附录12,需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1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节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2.15.1【开户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参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委托托管人为其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15.2【办理方式】托管人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2.15.3【申请材料】经办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1,需同时加盖合格境外投资者印鉴、托管人公章、证券公司公章。合格境外投资者没有印鉴的,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代替)。其中,“名称”一项与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保持一致(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其自有资金开户的,账户名称应为“合格境外投资者-自有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客户资金开户的,账户名称应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客户名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基金”或“合格境外投资者-客户资金”);“产品类别”一项根据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类别填写,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对应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勾选“合格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勾选“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号码;在“备注”中注明不同市场开户数量;采用托管行结算模式的应填写沪市托管人清算编号、深市托管人结算账号和证券公司交易单元号、股转托管人结算账号和证券公司交易单元号,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无需填写相关信息。

(2)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批复的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3)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合格境外投资者印鉴或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授权委托书为外文的,还需提供中文翻译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4)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5)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3,需加盖合格境外投资者印鉴。合格境外投资者没有印鉴的,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代替)。

(6)托管人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情况说明,应包括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名称、类型、账户号。

(7)境内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8)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9)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0)托管人出具的对托管业务部门的授权书和该部门对经办人的授权书。

(1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15.4【一次性授权】合格境外投资者首次委托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或变更托管人)时,可以对(新)托管人受托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注册资料变更、查询、注销及其他相关业务进行一次性授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托管人在获得授权之后,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须提供该授权书及复印件。

第十六节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2.16.1【开户资格】不具备A股市场投资资格的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因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或其他原因合法取得A股股份和存托凭证的,可由相关申请人赴相应市场柜台申请开立相关市场的一个证券账户。

2.16.2【境外机构申请材料】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见附录1,需加盖授权印章或由授权人签字并注明“本公司无印章,由XXX签字代替”)。

(2)中国证监会和商务部等有权机关出具的同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合法取得股份的相关证明(对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的,投资者需提供上市公司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的证明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上市的证明文件;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投资的,投资者需提供商务部同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批准文件(如有)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定向发行核准文件;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投资的,投资者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转让协议和上市公司说明函,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对于挂牌公司,首次挂牌前持有股份的,投资者需提供挂牌公司出具的挂牌前持股证明及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备案函;对于通过挂牌公司定向发行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投资的,投资者需提供股转公司出具的备案函)。

(3)所在国家或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其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如前述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机构合法存续内容,还需提供该机构合法存续证明。

如投资者不能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其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需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该机构主体资格及合法存续的公证文件。

(4)授权人签署的委托经办人办理开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5)该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例如,说明授权人任职资格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记载有授权人职务和权限的注册证书等)。

(6)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7,需加盖授权印章或由授权人签字并注明“本公司无印章,由XXX签字代替”)。

2.16.3【境外自然人申请材料】境外自然人申请开立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个人)》(见附录1,需申请人签字)。

(2)境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或者上市公司出具的持股证明(具体要求同2.17.2中的第2项)。

(4)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17)。

2.16.4【其他事项】办理境外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1)境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境外投资者申请材料公证认证翻译等相关要求见中国结算《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2)境外自然人、境外机构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境内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境内签署的,无需办理境外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3)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仅用于持有合法获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以及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股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其他证券买卖。股份全部卖出后,外国战略投资者应当及时申请注销账户。

(4)为便于管理,中国结算对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加注专门标识。

(5)对于多个董事的公司,还需要出具公司决议,对于唯一董事的公司,还需要出具唯一董事证明。

第十七节外籍投资者股权激励证券账户

2.17.1【开户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激励对象规定且不具备A股市场证券投资资格的外籍投资者,可以委托上市公司赴相应市场柜台或通过相应市场发行人电子平台申请开立相关市场的一个证券账户。

2.17.2【申请材料】外籍投资者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个人)》(见附录1,需激励对象签字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2)外籍激励对象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3)证明外籍投资者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证明文件,如上市公司出具的激励计划批准文件(如通过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决议)及激励计划对象证明文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4)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前述材料均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外籍激励对象签署的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样式见附录17)。

2.17.3【其他事项】办理外籍投资者开立股权激励证券账户业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外籍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要求见中国结算《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2)外籍投资者证券账户仅用于持有合法获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以及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股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其他证券买卖。股份全部卖出后,外籍投资者应当及时申请注销账户。

第十八节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18.1【开户资格】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可以通过所属市场对应的北京、上海或者深圳分公司,开立一个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18.2【开户方式】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可以通过临柜或发行人电子平台等中国结算认可的方式申请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18.3【上市公司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申请材料】上市公司申请开立回购专用账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见附录1,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填写“XX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上市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上市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在“备注”中注明拟回购股票代码。

(2)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股东大会授权文件及经三分之二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及经三分之二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证明文件(均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3)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4)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5)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7)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承诺书(见附录18)。

2.18.4【挂牌公司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申请材料】挂牌公司申请开立回购专用账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见附录1,需加盖挂牌公司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填写“XX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挂牌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上市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在“备注”中注明拟回购股票代码。

(2)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股东大会授权文件及经三分之二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及经三分之二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证明文件(均需加盖挂牌公司公章)。

(3)挂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挂牌公司公章)。

(4)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挂牌公司公章)。

(5)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挂牌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7)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承诺书(见附录18)。

第十九节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2.19.1【开户资格】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可以为每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2.19.2【开户方式】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可以赴相应市场柜台或通过发行人电子平台方式等中国结算认可的方式,申请开立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2.19.3【申请材料】申请开立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1,需加盖法人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填写“公司全称-员工持股计划名称”(员工持股计划名称应按股东大会决议填写),“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法人公章)。

(3)公司批准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决议(需加盖法人公章)。

(4)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样式见附录19)。

(5)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法人公章)。

(6)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19.4【其他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加强自律管理,不得为购买非该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发行的证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第二十节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2.20.1【开户资格】已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做市业务备案的证券公司,可至北京分公司申请开立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用于做市交易。

2.20.2【申请材料】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见附录1,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其中“名称”一项应填写“XX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具体形式为“第9位至第16位”+“-”+“第17位”;在“备注”中注明沪深开户数量。

(2)股份公司出具的《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3)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原件(见附录20)。

(4)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5)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其他账户业务

第一节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3.1.1【受理机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查询业务,应当由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没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可以由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但是,没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不能查询到联系信息。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查询业务,也可以由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

3.1.2【特殊机构查询申请材料】特殊机构办理证券账户查询业务时,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需加盖机构公章)。

(2)特殊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

(3)特殊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1.3【产品查询申请材料】产品证券账户的查询业务,可以由产品委托人、产品托管人或产品管理人申请办理,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需加盖机构公章)。

(2)经办人所在单位有查询产品账户权限的证明文件(如资产管理合同、资产托管合同中的相关规定,需加盖机构公章)。如我公司账户系统记载的产品登记信息已包含有权查询产品申请人信息的,可免除此项材料。

(3)经办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

(4)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3.2.1【受理机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应当提交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办理。

3.2.2【办理方式】相关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对于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已开通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权限的,也可以在线提交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申请。

为进一步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3.2.3【特殊机构账户信息变更的申请材料】特殊机构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该机构应及时申请办理账户变更,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需加盖特殊机构公章)。

(2)发证机关出具的账户信息变更证明(原件)。对于特殊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或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可由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信息核查系统”核查机构变更前与变更后的证照属于同一机构的核查截屏(加盖申请人公章),替代变更证明文件。

(3)特殊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特殊机构公章)。

(4)特殊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特殊机构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2.4【产品名称变更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需加盖管理人公章;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变更的,需加盖受托人公章;由产品托管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临柜提交申请的,还需加盖相应公司公章)。

(2)产品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如产品主管机构出具的名称变更确认函)。

(3)有权变更产品证券账户名称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托管协议)。

(4)取得相应托管人资格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经办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6)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2.5【委托人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名称发生变更后,应当办理委托人名称变更。业务申请材料如下: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需加盖管理人公章;由产品托管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临柜提交申请的,还需加盖相应公司公章)。

(2)委托人为个人的,应提供新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人为机构的,应提供委托人新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委托人公章);委托人为产品的,应提供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委托方产品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或委托方产品合同等产品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委托方产品管理人的公章)。

(3)发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人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对于委托人为机构的情形,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信息核查系统”核查机构投资者名称变更前与变更后的证照是否属于同一机构,将核查信息截屏替代变更证明文件)。

(4)有权变更产品证券账户名称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5)经办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6)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2.6【变更托管人申请材料】产品托管人变更后,新托管人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需加盖管理人公章;由产品托管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临柜提交申请的,还需加盖相应公司公章)。

(2)原托管人出具的解除托管人的说明函或管理人出具变更托管人的说明函。

(3)新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4)取得相应托管人资格批复的复印件(需加盖新托管人公章)。

(5)新托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新托管人公章)。

(6)新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2.7【MOM产品变更投资顾问申请材料】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变更投资顾问,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2)中国证监会同意变更投资顾问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基金业协会同意变更投资顾问的截屏打印件(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3)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申请办理的,需提交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管理人出具的账户业务授权委托书(均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4)经办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7)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2.8【其他规定】办理证券账户变更业务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其中,“姓名”或“名称”一项的填写应参照本指南账户开立中的具体规定。

(2)产品变更业务申请人原则上与产品开户业务申请人一致。

(3)合格境外投资者变更托管人的,应确保该证券账户不存在未了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转融通、股票期权、回购类业务)。除提交3.2.6条中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托管人解除托管关系的《确认函》和新托管人确认的结算账号。

业务申请人应到相应市场分公司柜台办理。涉及沪市A股证券账户变更托管人的,还应当到上海分公司办理指定结算关系变更手续。

(4)合格境外投资者变更境内证券公司的,应确保该证券账户不存在未了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转融通、股票期权、回购类业务)。除提交3.2.6条中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原证券公司解除委托关系的《确认函》和新证券公司确认的交易单元号。业务申请人应到相应市场分公司柜台办理。

(5)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受托向我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的,应对发证机关出具的账户信息变更证明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需注明“已审核”字样,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第三节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3.3.1【受理机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注销业务,应当由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没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应当由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办理。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注销业务,也可以由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合格境外投资者注销证券账户,

由证券公司办理;采用托管行结算模式的合格境外投资者注销证券账户,申请人需至相应市场的中国结算分公司柜台办理,或通过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

3.3.2【特殊机构注销申请材料】特殊机构申请证券账户注销业务时,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

(2)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件(需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3.3【产品证券账户注销申请材料】证券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申请证券账户注销时,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由产品托管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临柜提交申请的,还需加盖相应公司公章)。

(2)有权注销产品证券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托管协议;如我公司账户系统记载的产品登记信息已包含有权注销产品申请人信息的,可免除此项材料)。

(3)经办人所在单位的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件(需加盖公章)。

(4)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3.4【其他要求】办理产品证券账户注销业务,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失效后,托管人应及时申请注销证券账户。

(2)采用托管行结算模式的合格境外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托管人除提交3.3.3条中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证券公司出具的解除委托关系的《确认函》、托管人出具解除指定结算关系的《确认函》。

(3)沪市普通账户如需在中国结算办理注销,应先撤销指定交易。

3.3.5【开户代理机构业务办理要求】开户代理机构为特殊机构或产品证券账户办理注销业务的,应当按照《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3.4.1【休眠账户查询】特殊机构可在任意一家证券公司查询其所持有的子账户是否休眠。

3.4.2【休眠激活业务受理机构】特殊机构应在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3.4.3【业务申请材料】特殊机构办理休眠账户激活业务时,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为: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需加盖机构公章)。

(2)特殊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4.4【休眠账户注销】特殊机构也可选择注销休眠账户,重新开立新的证券账户。第一个新开的账户免收开户费。

第五节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一、一般规定

3.5.1【受理机构】对于采用托管人模式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关联关系维护业务,应当由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其他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关联关系维护业务由具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

3.5.2【业务申请人】产品证券账户的关联关系维护业务,有资产托管人的,应当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办理;没有资产托管人的,应当由资产管理人申请办理。

二、关联关系确认

3.5.3【关联关系确认原则】特殊机构或产品证券账户的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行应当按照同一证券账户持有人所开立不同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资产属于同一人的原则,确认不同证券子账户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并向中国结算申报。

3.5.4【业务范围】应当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的账户范围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沪市B转A特殊账户与对应的基础账户的关联关系联动,中国结算不单独受理此类账户的关联关系确认业务。

3.5.5【业务申请材料】业务申请人为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办理关联关系确认时,应当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参见本指南证券账户开立的相关申请材料。

三、关联关系转挂

3.5.6【关联关系转挂情形】对于下列情形,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关联关系转挂业务:

(1)具有多个一码通账户的投资者需要进行一码通账户合并的。

(2)具有多个一码通账户的投资者需要将某一一码通账户下的子账户挂到其他一码通账户下的。

(3)变更证券账户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三项关键信息时,已存在使用拟修改三项关键信息开立一码通账户的。

3.5.7【业务范围】信用证券账户、沪市B转A特殊账户与对应的基础账户的关联关系联动,中国结算不单独受理此类账户的关联关系转挂业务。

3.5.8【申请人要求】产品关联关系转挂业务申请人原则上与产品开户业务申请人一致。

3.5.9【业务申请材料】业务申请人为特殊机构证券账户办理关联关系转挂时,应当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详见办理证券账户开立的相关申请材料。

业务申请人为产品证券账户办理关联关系转挂时,应当提交以下业务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2)产品备案相关证明文件(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3)若申请人是委托交易证券公司的,需提交管理人营业执照和管理人出具的账户业务授权委托书(均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4)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书还需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六节份额持有人信息维护

3.6.1【业务申请主体】信托产品管理人、保险资管产品管理人应按要求向中国结算报送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信息、保险资管产品的份额持有人信息。

3.6.2【报送方式】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可以向中国结算申请开通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权限自行报送份额持有人信息,也可以委托资产托管人、份额登记机构等通过我公司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报送持有人信息。

3.6.3【份额持有人信息报送要求】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报送份额持有人信息:

(1)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应在产品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报送初始信托受益权信息或份额持有人信息;

(2)产品存续期间,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应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报送截至上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日终的信托受益权信息或份额持有人信息。

(3)当持有5%(含)以上的受益人或份额持有人发生变动(包括持有人身份信息变动、持有份额发生申赎、转让交易行为等)时,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应在发生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报送变动完成当日日终的全量信托受益权信息或份额持有人信息。

第七节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维护

3.7.1【受理机构】特殊机构及产品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维护可由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或我公司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对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及我公司规定的其他产品,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维护也可由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办理。

3.7.2【业务申请人】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建立和取消,可由托管人、管理人(或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申请办理。

3.7.3【办理方式】申请人可以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或通过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申请。

3.7.4【业务申请材料】业务申请人为相关产品办理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建立或取消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2)产品备案证明文件或批复;其中,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可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称和拟设立的证券投资组合个数)(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可提供基金业协会记载投资顾问信息的产品备案证明文件或截屏打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3)如由托管人申请办理的,则需提供产品管理人、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委托托管人办理场内外对应关系建立的委托书(需加盖产品管理人或受托人公章)。

(4)经办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7)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7.5【其他规定】办理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业务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办理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时,场内证券账户名称所含产品名称需逐字被包含在场外基金账户名称中。

(2)取消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时,我公司不对账户是否存在跨系统转托管在途业务进行核查,申请人应当确保相关账户不存在跨系统转托管在途业务。

第八节报送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证券账户

3.8.1【报送时间】证券公司应于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当日16:00前,通过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将开通权限的沪市证券账户报送给我公司。16:00后开通交易权限的,应于次一交易日16:00前报送开通权限信息。

3.8.2【报送范围】证券公司报送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证券账户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的自营、资管、经纪及租用其交易单元的客户的证券账户。

3.8.3【撤销报送】相关证券账户关闭科创板交易权限的,证券公司应于交易权限关闭当日16:00前通过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报送关闭权限的证券账户信息。16:00之后关闭交易权限的,应于次一交易日16:00前报送关闭权限信息。

3.8.4【漏报误报须及时修正】证券公司应当确保所报送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信息真实、准确,发现有漏报、误报情况的,须及时修正。

第九节报送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证券账户

3.9.1【报送时间】证券公司应于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当日16:00前,通过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将开通权限的深市证券账户报送给我公司。16:00后开通交易权限的,应于次一交易日16:00前报送开通权限信息。

3.9.2【报送范围】证券公司报送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证券账户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的自营、资管、经纪及租用其交易单元的客户的证券账户。

3.9.3【撤销报送】相关证券账户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证券公司应于交易权限关闭当日16:00前通过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报送关闭权限的证券账户信息。16:00之后关闭交易权限的,应于次一交易日16:00前报送关闭权限信息。

3.9.4【漏报误报须及时修正】证券公司应当确保所报送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信息真实、准确,发现有漏报、误报情况的,须及时修正。

第十节报送已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证券账户

3.10.1【报送时间】证券公司应在与其经纪客户签署港股通委托代理协议当日16:00前,通过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将当日新增的港股通投资者证券账户报送给我公司。16:00后开通交易权限的,应于次一交易日16:00前报送开通权限信息。

3.10.2【报送范围】证券公司报送已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证券账户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的自营、资管、经纪及租用其交易单元的客户的证券账户。

3.10.3【撤销报送】相关证券账户关闭港股通交易权限的,证券公司应于交易权限关闭当日16:00前通过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报送关闭权限的证券账户信息。16:00之后关闭交易权限的,应于次一交易日16:00前报送关闭权限信息。

3.10.4【漏报误报须及时修正】证券公司应当确保所报送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信息真实、准确,发现有漏报、误报情况的,须及时修正。

对于参与了港股通交易但未向我公司报备的证券账户,中国结算将通过日终文件“未报备的港股通证券账户数据”通知相关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于两个交易日内通过统一账户平台进行补报或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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