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一审宣判:两被告以诽谤罪被判一缓二
发布时间:2021-05-01 16:39:35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杭州4月30日电(记者吴帅帅)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3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诽谤一案。该案系此前备受关注的“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最终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一年,二年。
本案此前已召开庭前会议。在法庭调查环节,两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意,希望对被害人和全社会再次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某的人格权,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受到一定贬损,属于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并非仅仅对被害人谷某某造成影响,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淫秽、低俗评论,虽经公安机关辟谣,仍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机关以对二被告人提起,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能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罪,积极修复法律关系,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适用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对机关建议判处二被告人一年、二年及辩护人提出适用的意见,予以采纳。
针对判决结果,被害人谷女士表示:“最终无论是实刑还是,其实都是一种刑事处罚,所以我都可以接受。”
华东政法大学学教授刘宪权认为,从判决看,法院判处二被告人一年,二年,符合的规定,量刑适当。“对被告人适用,既是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也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同样能起到警示作用。此前对被害人进行的民事赔偿,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业已损害的法律关系,且能表明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
此外,刘宪权还表示,本案的判决彰显了网络时代背景下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很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对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做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也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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