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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2010(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5-21

中办发[2010]5号文件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加强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助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初步建立起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指导协调,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相关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格局,多数刑释解教人员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与安置帮教机构工作衔接不力,相当一部分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后没有同家庭和基层组织衔接就直接流入社会,成为人口管理的盲区,有的重新违法犯罪。二是一些刑释解教人员家庭困难,本人缺乏一技之长,导致就业困难、生活没有着落。三是一些地方安置帮教组织不健全,经费没有保障,管理手段落后,安置帮教政策措施不落实,对刑释解教人员漏管失控。为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巧巳罪,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奠定基础

    (1)建立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沟通机制。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在接收服刑在教人员后的一个月内,要将《基本情况登记表》送达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帮办)。被送达机关要与服刑在教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其家庭核实基本信息,并依托村(社区)和家庭,制定配合监管改造的帮教方案,确定帮教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志愿者,于一个月内向所在监所反馈上述情况。对于身份不明等服刑在教人员,所在监所要通过公安机关继续核实其身份。

    (2)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全国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经技能鉴定合格的服刑在教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要与监狱、劳教所的日常教育培训相结合,并与刑释解教后的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服务相衔接。

    (3)加强心理矫治工作。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采取监所培养、社会招聘及与科研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在监所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聘用心理矫治专业人员及社会工作者,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矫治,促进服刑在教人员的教育改造。

    (4)发挥社会、家庭帮教作用,促进教育改造工作。监狱、劳教所要定期排查存在未成年子女失学、家庭婚姻关系出现危机、长期无人探视等情况的服刑在教人员,通知服刑在教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安帮办,由县级安帮办协调民政、教育等部门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解决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探视。监所要利用亲情电话等方式,为亲人探视、志愿者实施帮教创造便利条件,增进服刑在教人员与家庭成员及社会的联系。动员社会力量,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同服刑在教人员的家庭进行结对帮扶。

    (5)做好刑释解教前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教育。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出监所教育时,要告知国家有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就业、就学、帮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与地方安置帮教组织的联系方式。

    (6)建立健全监所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把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作为中心任务,对每个服刑在教人员在监管改造过程各个环节的教育改造效果进行评估、建立档案。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对在监所的表现,主要包括认罪悔罪、服刑服法、遵守监规监纪及掌握劳动技能情况,刑释解教后可能遇到的生活困难、家庭变化、社会交往等问题及回归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刑释解教人员分为重点帮教对象和一般帮教对象,并针对其具体情况,对相关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具体建议。重点帮教对象包括:经评估认为回归社会后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刑释解教前仍没有核实清楚姓名、身份、住址的人员和刑释解教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等;其他人员为一般帮教对象。

    (7)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安置帮教对象,当地社区矫正组织和安置帮教组织要配合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服务,做好衔接工作,特别是在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期满后落实后续帮教措施,确保其不失控、不重新违法犯罪。

    二、落实衔接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

    (8)做好重点帮教对象的衔接工作。对于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在刑释解教前一个月,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其综合评估意见、回执单等相关材料分别送达服刑在教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安帮办和公安机关。县级安帮办和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将回执单反馈给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分别通知当地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接到通知后,应将此类人员列为重点人口,制定管控方案;司法所要动员其安置帮教责任单位、家庭成员和村(社区)代表在此类人员刑释解教之日将其接回。责任区民警和安置帮教责任人在此类人员被接回后要立即与其见面,了解情况,落实帮教措施。对因假姓名、假身份、假住址等未能衔接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尽快落实衔接措施。    ’

    对于“三无人员”,在刑释解教前一个月,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其综合评估意见、回执单等相关材料送达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安帮办。县级安帮办在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人将其接回,进行安置,并帮助其实现就业。‘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当地司法所负责落实后续帮教措施。    .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犯,在刑满释放前一个月,监管部门将其改造等有关情况通报原侦查机关。当地公安机关要为此类刑满释放人员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原侦查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等多秘方式,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试点,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用于安置“三无人员”等重点帮教对象。此类人员刑释解教前一个月,监所通知安置基地所在地的县级安帮办,按照自愿、就近的原则,将其安置到过渡性基地,并与监所交接相关材料。此类人员可以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由司法行政机关落实帮教措施。

    (9)做好一般帮教对象的衔接工作。对于一般帮教对象,在其刑释解教前一个月,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综合评估意见、回执单等相关材料送达服刑在教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安帮办。县级安帮办在一个月内反馈回执单,同时通知当地司法所,负责联系落实服刑在教人员家庭成员及所在村(社区)代表按期到监所将其接回。当地安置帮教组织要确定帮扶责任人,并签订帮扶协议书,落实帮扶措施。

    (10)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各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狱、劳教所、司法所提供的信息,依托公安信息网和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实时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根据安置帮教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安帮办应当定期将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为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帮助。

    三、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为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11)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和就学问题。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刑释解教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各地应适当放宽对刑释解教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农村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对生活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录用符合用工条件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切实做好其就学的有关工作。

   (12)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刑释解教人员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帮扶

    (13)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各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组织要依托基层党政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制、道德和文化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努力减少和消除其消极对抗情绪,激励引导其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14)建立跟踪帮教机制。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及时沟通了解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重点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现刑释解教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相通报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对外出务工的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安置帮教组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同将教育、帮扶、管理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到人。

    (15)推进社会帮扶。各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组织要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安置帮教工作,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社会化。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帮教优势,动员“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入员组建相对固定的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专职社会工作者机构和队伍,推进安置帮教工作专业化。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各项措施

    (16)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更新理念,创新方法,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辖区内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做到有人抓、有人管。

    (17)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体制机制优势。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委(办)]要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安帮办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综治委(办)具体指导下,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安置帮教工作措施,积极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核。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做好安置帮教各项工作。

    (18)保障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包括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机构工作经费、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费、安置帮教志愿者工作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19)强化安置帮教基层基础工作。乡镇(街道)党政组织要承担起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乡镇(街道)综治委(办)要协助党委、政府,通过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村(社区)党组织和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帮教责任制,把安置帮教工作成效与村(社区)负责人和民警工作实绩考核、晋级晋职和奖惩挂钩。

    (20)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考核奖惩。在年度工作考评中,要把刑释解教人员管控、安置、帮教情况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和工作经费保障等情况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考评结果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个人和组织,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或因责任不落实、措旋不到位,发生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甚至参与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对帮教责任人,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帮教责任民警,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以至监管教育改造环节相关负责人,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符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规定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21)加大舆论引导力度。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同时,运用新闻媒体树立和宣传刑释解教人员中遵纪守法、勤劳致富、服务社会的先进典型,消除社会偏见和歧视,从多方面引导、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共同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努力为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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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2010(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5-21

中办发[2010]5号文件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加强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助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初步建立起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指导协调,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相关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格局,多数刑释解教人员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与安置帮教机构工作衔接不力,相当一部分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后没有同家庭和基层组织衔接就直接流入社会,成为人口管理的盲区,有的重新违法犯罪。二是一些刑释解教人员家庭困难,本人缺乏一技之长,导致就业困难、生活没有着落。三是一些地方安置帮教组织不健全,经费没有保障,管理手段落后,安置帮教政策措施不落实,对刑释解教人员漏管失控。为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巧巳罪,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奠定基础

    (1)建立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沟通机制。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在接收服刑在教人员后的一个月内,要将《基本情况登记表》送达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帮办)。被送达机关要与服刑在教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其家庭核实基本信息,并依托村(社区)和家庭,制定配合监管改造的帮教方案,确定帮教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志愿者,于一个月内向所在监所反馈上述情况。对于身份不明等服刑在教人员,所在监所要通过公安机关继续核实其身份。

    (2)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全国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经技能鉴定合格的服刑在教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要与监狱、劳教所的日常教育培训相结合,并与刑释解教后的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服务相衔接。

    (3)加强心理矫治工作。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采取监所培养、社会招聘及与科研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在监所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聘用心理矫治专业人员及社会工作者,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矫治,促进服刑在教人员的教育改造。

    (4)发挥社会、家庭帮教作用,促进教育改造工作。监狱、劳教所要定期排查存在未成年子女失学、家庭婚姻关系出现危机、长期无人探视等情况的服刑在教人员,通知服刑在教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安帮办,由县级安帮办协调民政、教育等部门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解决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探视。监所要利用亲情电话等方式,为亲人探视、志愿者实施帮教创造便利条件,增进服刑在教人员与家庭成员及社会的联系。动员社会力量,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同服刑在教人员的家庭进行结对帮扶。

    (5)做好刑释解教前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教育。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出监所教育时,要告知国家有关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就业、就学、帮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与地方安置帮教组织的联系方式。

    (6)建立健全监所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把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作为中心任务,对每个服刑在教人员在监管改造过程各个环节的教育改造效果进行评估、建立档案。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对在监所的表现,主要包括认罪悔罪、服刑服法、遵守监规监纪及掌握劳动技能情况,刑释解教后可能遇到的生活困难、家庭变化、社会交往等问题及回归社会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刑释解教人员分为重点帮教对象和一般帮教对象,并针对其具体情况,对相关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具体建议。重点帮教对象包括:经评估认为回归社会后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刑释解教前仍没有核实清楚姓名、身份、住址的人员和刑释解教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等;其他人员为一般帮教对象。

    (7)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安置帮教对象,当地社区矫正组织和安置帮教组织要配合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服务,做好衔接工作,特别是在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期满后落实后续帮教措施,确保其不失控、不重新违法犯罪。

    二、落实衔接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

    (8)做好重点帮教对象的衔接工作。对于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在刑释解教前一个月,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其综合评估意见、回执单等相关材料分别送达服刑在教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安帮办和公安机关。县级安帮办和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将回执单反馈给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分别通知当地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接到通知后,应将此类人员列为重点人口,制定管控方案;司法所要动员其安置帮教责任单位、家庭成员和村(社区)代表在此类人员刑释解教之日将其接回。责任区民警和安置帮教责任人在此类人员被接回后要立即与其见面,了解情况,落实帮教措施。对因假姓名、假身份、假住址等未能衔接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尽快落实衔接措施。    ’

    对于“三无人员”,在刑释解教前一个月,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其综合评估意见、回执单等相关材料送达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安帮办。县级安帮办在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人将其接回,进行安置,并帮助其实现就业。‘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当地司法所负责落实后续帮教措施。    .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犯,在刑满释放前一个月,监管部门将其改造等有关情况通报原侦查机关。当地公安机关要为此类刑满释放人员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原侦查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等多秘方式,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试点,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用于安置“三无人员”等重点帮教对象。此类人员刑释解教前一个月,监所通知安置基地所在地的县级安帮办,按照自愿、就近的原则,将其安置到过渡性基地,并与监所交接相关材料。此类人员可以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由司法行政机关落实帮教措施。

    (9)做好一般帮教对象的衔接工作。对于一般帮教对象,在其刑释解教前一个月,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将综合评估意见、回执单等相关材料送达服刑在教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安帮办。县级安帮办在一个月内反馈回执单,同时通知当地司法所,负责联系落实服刑在教人员家庭成员及所在村(社区)代表按期到监所将其接回。当地安置帮教组织要确定帮扶责任人,并签订帮扶协议书,落实帮扶措施。

    (10)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各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狱、劳教所、司法所提供的信息,依托公安信息网和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实时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根据安置帮教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安帮办应当定期将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为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帮助。

    三、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为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11)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和就学问题。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刑释解教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各地应适当放宽对刑释解教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农村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对生活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录用符合用工条件刑释解教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

    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切实做好其就学的有关工作。

   (12)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刑释解教人员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帮扶

    (13)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各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组织要依托基层党政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制、道德和文化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努力减少和消除其消极对抗情绪,激励引导其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14)建立跟踪帮教机制。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及时沟通了解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重点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现刑释解教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相通报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对外出务工的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安置帮教组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同将教育、帮扶、管理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到人。

    (15)推进社会帮扶。各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组织要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安置帮教工作,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社会化。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帮教优势,动员“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入员组建相对固定的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专职社会工作者机构和队伍,推进安置帮教工作专业化。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各项措施

    (16)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更新理念,创新方法,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辖区内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做到有人抓、有人管。

    (17)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体制机制优势。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委(办)]要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安帮办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综治委(办)具体指导下,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安置帮教工作措施,积极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考核。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做好安置帮教各项工作。

    (18)保障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包括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机构工作经费、刑释解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费、安置帮教志愿者工作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19)强化安置帮教基层基础工作。乡镇(街道)党政组织要承担起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乡镇(街道)综治委(办)要协助党委、政府,通过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村(社区)党组织和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帮教责任制,把安置帮教工作成效与村(社区)负责人和民警工作实绩考核、晋级晋职和奖惩挂钩。

    (20)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考核奖惩。在年度工作考评中,要把刑释解教人员管控、安置、帮教情况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和工作经费保障等情况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考评结果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个人和组织,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或因责任不落实、措旋不到位,发生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甚至参与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对帮教责任人,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帮教责任民警,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以至监管教育改造环节相关负责人,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符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规定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21)加大舆论引导力度。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同时,运用新闻媒体树立和宣传刑释解教人员中遵纪守法、勤劳致富、服务社会的先进典型,消除社会偏见和歧视,从多方面引导、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共同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努力为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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