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5-27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情节加重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十二、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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