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权 严选律师
广西万恒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发布时间:2021-06-30
本罪所说的“危险方法”其实包括很多,比如:前段时间的报复社会,直接开车撞人的新闻,像这种在等红绿灯时专门撞向人行道,撞伤行为的行为,就可以以本罪定罪量刑。那么
律师解答:
1、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
4、主观方面。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法律依据: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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