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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7-14

污染环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都是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很多人对这两类犯罪会混淆,其实二者存在很多区别。那么污染环境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

(1)犯罪主体不尽相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仅限于厂矿企业、建筑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排放、倾倒后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后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

(3)复杂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劳动生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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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不尽相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仅限于厂矿企业、建筑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排放、倾倒后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后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

(3)复杂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劳动生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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