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不光是对国家的不负责任,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为了自己的贪欲和一时的享乐,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和诚信。那么大家知道挪用公款的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吗?
律师解答:根据第89条、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七条 【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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