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卓妍 严选律师
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时间:2011-08-04
答:假冒服务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对这种行为适用何种法律进行调整,反映了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理念问题以及对相关法律精神的理解与把握。
第二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该条文中没有规定,在同一种商业服务经营上使用与他人注册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也是犯罪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的规制对象只能是商品商标。
更多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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