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述洪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8-04
根据理论,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其分工不同,但其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有身份的人与无身份的人相互勾结,应以共同犯罪整体行为表现的性质为依据,而不能只局限于犯罪特征的某一个方面。因此,我们认为正确认定“内外勾结”共同实施保险诈骗犯罪,依据以下原则,应以的基本特征来决定,主犯的性质决定的性质。犯罪中,如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就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身份来确定犯罪的性质,如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定,如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就定。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以保险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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