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冰冰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8-04
答:近年来,一些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雇佣孕妇、哺乳期妇女、急性传染病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成为影响我国禁毒工作成效的突出问题。对利用、教唆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和教唆者,要依法严厉打击,该判处重刑直至的,坚决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对于被利用、被诱骗参与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可以从宽处理。
要积极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妥善解决涉及特定人员的案件管辖、强制措施、刑 罚执行等问题。对因特殊情况依法不予羁押的,可以依法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根据被告人具体情况和案情变化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于被判处或者的罪犯,符合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有关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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