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8-04
答:不是,本罪侵犯的对象为没有吸毒意愿的人,即被害人对毒品的危害有所了解,本人既不愿意吸食、注射毒品。如果他人对吸 食注射毒品并不反感,持无所谓的态度,甚至有试的心态,一经提出吸食、注射毒品就表示同意,这就不可能构成本罪。
有关强迫他人吸毒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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