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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陆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并被指控为涉恶团伙成员之一,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脱恶,且强迫交易罪无罪辩护成功

发布时间:2023-07-21 14:19:45 浏览:2641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67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

结果:轻判

亮点:打掉了强迫交易罪和脱恶

焦点:涉恶犯罪

封面语:陆某某被指控属于恶势力团伙成员之一,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在审判阶段介入后,经过9次的会见,来回穿梭于证据、事实、法律和常识的精细化无罪辩护,一审打掉了强迫交易罪和涉恶。

 

二、案情简介

 

1、敲诈勒索罪

2021年5月,黄某某组织被告人陆某甲、陆某某(是一名交警,但已不在该区工作)、钟某某对超载货车收取看路费。该组织以黄某某为首,具体由陆某甲负责收钱,采取强迫、威胁等方式要求货车老板、司机交纳看路费,如若不交费便举报查扣车辆(俗称督水),严重扰乱当地运输秩序,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该组织安排陆某某修理厂的记账员莫某某统计每天的收支情况,经查证,2021年5月至9月,该组织共计收取看路费253800元,扣除日常开支等费用,黄某某、陆某甲、陆某某、钟某某每人平均分得52392元。其中,被害人李某某于2021年5月至6月向该组织交纳看路费9000元;被害人程某1于2021年5月至6月向该组织交纳看路费12600元;被害人韩某某向该组织交纳看路费10500元。因嫌疑人钟某某在该区经营土方生意,为了防止自已的车队被交警查扣,于2021年5月至9月向该组织交纳看路费115200元。

2、强迫交易罪

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穿警服、开警车及带两名辅警到湛江某区XX沙浆有限公司向管理人员邓某某提出供应沙、石给XX沙浆公司;如若不同意,便查扣供应沙、石给XX的货车。邓某某得知陆某某供货价格比别人的贵,且跟之前的供应商已有稳定的生意交往,便以先看沙、石样本为由推辞了陆某某的请求。不久,陆某某拿了沙、石样本到XX沙浆公司找邓某某,邓某某见陆某某的沙、石质量不太好,且价格还贵,便不同意使用陆某某提供的沙、石。陆某某威胁邓某某如果不使用他的沙、石就不要怪他查车,邓某某把陆某某的意思汇报给老板李某1。李某1不想为此事得罪陆某某,迫于无奈,同意陆某某从2018年4月开始向XX沙浆公司供应沙、石。一段时间后,邓某某见陆某某供应的沙、石质量不符合混凝土的标准就逐渐减少陆某某供应的货量。陆某某得知梁某某、黄某某也为XX沙浆公司供应沙、石,为了排挤梁某某、黄某某,陆某某利用自己是交警的身份,采取查扣梁某某、黄某某二人车队货车的方式威肋梁某某、黄某某不再供应沙、石给XX沙浆公司。后来梁某某、黄某某便不敢再供应沙、石给XX砂浆公司,其它车队也不敢给XX砂浆公司提供、运输沙、石。因陆某某提供的沙、石质量不符合要求,XX砂浆公司生意慢慢变差,到了2020年6月,XX砂浆公司被迫转包给他人经营。公安机关在陆某某经营的陆记修理厂处扣押到运输沙、石的相关账单,经统计,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XX砂浆有限公司购买陆某某所供应的沙、石花费共计8375115.45元。

 

三、办案过程

 

1、一审审判程序才接受委托介入,但一共会见了9次;

2、提交了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和两次取保候审申请,遗憾的是,念念不忘,没有回响;

3、从接受委托到一审开庭,等待了9个月;开完庭近十个月才出一审判决。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为:

1、黄某某的“督水”与“看路”行为应当分别评价,因“督水”和“看路”不同时发生在车队身上,“督水”和选“看路”的中间隔了交警查扣超载的执行行为,真正让车队恐惧的是交警严厉查扣行为,作为车队可以选择不超载、超载但随意上路任查扣、超载自己看路、超载找黄某某等人看路四种情形,车队不具有不得不选择黄某某等人看路的紧急情况,车队交“看路费”反而能获得更高的利润,对车队来说不仅没有损失,而且是经过经济利益权衡后的更理性选择。

2、黄某某等人是利用在“督水”的过程中与交警形成稳定的线人及朋友这种特殊关系,双方彼此信任后衍生出来的一种为货车车队逃脱交警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一种特殊业务,并没有增大车队的运输成本。

3、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超载车辆在路上行驶时被黄某某、陆某甲等人拦停后要么交“看路费”要么被“督水”给交警查处的不得不选择交“看路费”的情形,也没有证据证明哪一笔“看路费”是这种情况下收取的,即所有交“看路费”的人都是经过经济利益的测算作出的理性选择,不存在受黄某某等人“督水”行为的威胁,且公诉机关指控钟某某自己敲诈勒索自己赚取更高的利润,违背人的基本常识和法律逻辑。

4、即使黄某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陆某某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的共犯。黄某某、陆某甲等人早已与某区交警建立了稳定的利益关系,根本不需要陆某某的帮助;案发时陆某某已不在某区交警部门任职,也提供不了帮助;不能从陆某某获得了“看路款”就认定其参与了看路活动;陆某某提供办公场所不能归入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

5、公诉机关指控陆某某强迫交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在案证据仅能证明陆某某的交警身份及其经营货车帮XX公司运输砂石,不能证明陆某某利用交警身份胁迫XX公司,在他提供砂石不合格或者价格高的情况下依然要和他合作,也不能证明陆某某利用交警查车方式逼迫梁某某、黄某某退出与XX公司的合作,让自己独家经营。(2)被害人李某某接受询问时,证人林某某在场并替其看笔录和签笔录,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办案结果

 

不认定强迫交易罪,也不认定为恶势力团伙,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六、办案心得

 

1、刑事案件就算它本身有空间,律师不深入且细致的去审查证据,也无法挖掘;

2、就算律师挖掘出来了,但嫌疑人和家属没有坚信和坚持,律师也无用武之地;

3、刑事案件的无罪,案件本身的空间、律师的发现、当事人和家属的坚持和办案人员的专业和担当,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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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并被指控为涉恶团伙成员之一,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脱恶,且强迫交易罪无罪辩护成功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67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

结果:轻判

亮点:打掉了强迫交易罪和脱恶

焦点:涉恶犯罪

封面语:陆某某被指控属于恶势力团伙成员之一,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在审判阶段介入后,经过9次的会见,来回穿梭于证据、事实、法律和常识的精细化无罪辩护,一审打掉了强迫交易罪和涉恶。

 

二、案情简介

 

1、敲诈勒索罪

2021年5月,黄某某组织被告人陆某甲、陆某某(是一名交警,但已不在该区工作)、钟某某对超载货车收取看路费。该组织以黄某某为首,具体由陆某甲负责收钱,采取强迫、威胁等方式要求货车老板、司机交纳看路费,如若不交费便举报查扣车辆(俗称督水),严重扰乱当地运输秩序,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该组织安排陆某某修理厂的记账员莫某某统计每天的收支情况,经查证,2021年5月至9月,该组织共计收取看路费253800元,扣除日常开支等费用,黄某某、陆某甲、陆某某、钟某某每人平均分得52392元。其中,被害人李某某于2021年5月至6月向该组织交纳看路费9000元;被害人程某1于2021年5月至6月向该组织交纳看路费12600元;被害人韩某某向该组织交纳看路费10500元。因嫌疑人钟某某在该区经营土方生意,为了防止自已的车队被交警查扣,于2021年5月至9月向该组织交纳看路费115200元。

2、强迫交易罪

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穿警服、开警车及带两名辅警到湛江某区XX沙浆有限公司向管理人员邓某某提出供应沙、石给XX沙浆公司;如若不同意,便查扣供应沙、石给XX的货车。邓某某得知陆某某供货价格比别人的贵,且跟之前的供应商已有稳定的生意交往,便以先看沙、石样本为由推辞了陆某某的请求。不久,陆某某拿了沙、石样本到XX沙浆公司找邓某某,邓某某见陆某某的沙、石质量不太好,且价格还贵,便不同意使用陆某某提供的沙、石。陆某某威胁邓某某如果不使用他的沙、石就不要怪他查车,邓某某把陆某某的意思汇报给老板李某1。李某1不想为此事得罪陆某某,迫于无奈,同意陆某某从2018年4月开始向XX沙浆公司供应沙、石。一段时间后,邓某某见陆某某供应的沙、石质量不符合混凝土的标准就逐渐减少陆某某供应的货量。陆某某得知梁某某、黄某某也为XX沙浆公司供应沙、石,为了排挤梁某某、黄某某,陆某某利用自己是交警的身份,采取查扣梁某某、黄某某二人车队货车的方式威肋梁某某、黄某某不再供应沙、石给XX沙浆公司。后来梁某某、黄某某便不敢再供应沙、石给XX砂浆公司,其它车队也不敢给XX砂浆公司提供、运输沙、石。因陆某某提供的沙、石质量不符合要求,XX砂浆公司生意慢慢变差,到了2020年6月,XX砂浆公司被迫转包给他人经营。公安机关在陆某某经营的陆记修理厂处扣押到运输沙、石的相关账单,经统计,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XX砂浆有限公司购买陆某某所供应的沙、石花费共计8375115.45元。

 

三、办案过程

 

1、一审审判程序才接受委托介入,但一共会见了9次;

2、提交了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和两次取保候审申请,遗憾的是,念念不忘,没有回响;

3、从接受委托到一审开庭,等待了9个月;开完庭近十个月才出一审判决。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为:

1、黄某某的“督水”与“看路”行为应当分别评价,因“督水”和“看路”不同时发生在车队身上,“督水”和选“看路”的中间隔了交警查扣超载的执行行为,真正让车队恐惧的是交警严厉查扣行为,作为车队可以选择不超载、超载但随意上路任查扣、超载自己看路、超载找黄某某等人看路四种情形,车队不具有不得不选择黄某某等人看路的紧急情况,车队交“看路费”反而能获得更高的利润,对车队来说不仅没有损失,而且是经过经济利益权衡后的更理性选择。

2、黄某某等人是利用在“督水”的过程中与交警形成稳定的线人及朋友这种特殊关系,双方彼此信任后衍生出来的一种为货车车队逃脱交警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一种特殊业务,并没有增大车队的运输成本。

3、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超载车辆在路上行驶时被黄某某、陆某甲等人拦停后要么交“看路费”要么被“督水”给交警查处的不得不选择交“看路费”的情形,也没有证据证明哪一笔“看路费”是这种情况下收取的,即所有交“看路费”的人都是经过经济利益的测算作出的理性选择,不存在受黄某某等人“督水”行为的威胁,且公诉机关指控钟某某自己敲诈勒索自己赚取更高的利润,违背人的基本常识和法律逻辑。

4、即使黄某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陆某某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的共犯。黄某某、陆某甲等人早已与某区交警建立了稳定的利益关系,根本不需要陆某某的帮助;案发时陆某某已不在某区交警部门任职,也提供不了帮助;不能从陆某某获得了“看路款”就认定其参与了看路活动;陆某某提供办公场所不能归入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

5、公诉机关指控陆某某强迫交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在案证据仅能证明陆某某的交警身份及其经营货车帮XX公司运输砂石,不能证明陆某某利用交警身份胁迫XX公司,在他提供砂石不合格或者价格高的情况下依然要和他合作,也不能证明陆某某利用交警查车方式逼迫梁某某、黄某某退出与XX公司的合作,让自己独家经营。(2)被害人李某某接受询问时,证人林某某在场并替其看笔录和签笔录,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办案结果

 

不认定强迫交易罪,也不认定为恶势力团伙,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六、办案心得

 

1、刑事案件就算它本身有空间,律师不深入且细致的去审查证据,也无法挖掘;

2、就算律师挖掘出来了,但嫌疑人和家属没有坚信和坚持,律师也无用武之地;

3、刑事案件的无罪,案件本身的空间、律师的发现、当事人和家属的坚持和办案人员的专业和担当,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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