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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8-08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那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一是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事管理区秩序。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非军事管理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军事管理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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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一是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事管理区秩序。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非军事管理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军事管理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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