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媛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8-17
在取暖、做饭等日常生活中行为人过失引起了火灾,又或者是烧秸秆、烧荒等行为都有可能过失引起火灾。那么,
律师解答: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如若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则属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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