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暖、做饭等日常生活中行为人过失引起了火灾,又或者是烧秸秆、烧荒等行为都有可能过失引起火灾。那么,与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
与的界限与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是,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即能成立。
(2)有既遂、未遂之分;是,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由故意构成,则出于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五条 【】【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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