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基君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这是一种明知为假币而使用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应按犯罪处理。行为人发现误收假币后,为了避免自己的经济损失而使用,数额较大的,尽管有其可以谅解的一面,但它同样危害货币的正常流通,使假币难以禁止,从而具有了可罚性。当然,对于集受害人加害人于一身的行为人所实施的使用行为,在处罚时可以从轻。
有关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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