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做了否定性的规定,即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定罪处罚,而不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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