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 严选律师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 二罪都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都以一定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主体均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界限表现为: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后罪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其目的是运用公众存款进行营利活动,如放高利贷或进行其它方面投资;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后罪侵犯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第三,行为方式不同,本罪须有使用诈骗方法和非法集资二行为特征,后罪表现为行为人规避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督与管理,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为其构成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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