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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杨巽律师为其辩护获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5-12-10 23:52:15 浏览:111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H某因在某公司工作并出借银行卡而涉嫌集资诈骗罪

二、办案过程

杨巽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开展会见工作,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首先,辩护人认为H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没有使用诈骗方法参与非法集资,其出借银行卡时主观上也不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H某依法不构成犯罪,为避免错误羁押而有必要及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次,本案办案机关对于主要证据已经固定,涉案的客观性证据均扣押在案,H某不存在转移、毁灭证据或者影响鉴定的可能性,不存在妨害相关证人做证的可能性。因此,对H某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对其没有羁押必要性。最后,即使H某涉嫌犯罪,也应当是地位作用较小的从犯,具备缓刑条件,对其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四、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在H某被检察院逮捕后,对H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第一,批捕不是终点,而是新一轮辩护的起点。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法律赋予的重要救济程序。辩护律师绝不能因当事人被批捕而气馁或放弃,而应将其视为需要投入更精细、更深入辩护工作的新阶段。

第二,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要善于进行“行为切割”与“责任分层”。 办案机关面对庞杂的案件,初期容易“一揽子”处理。辩护律师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帮助司法者清晰地看到当事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真实位置和有限作用,避免责任认定的“泛化”和“连坐”。

第三,将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深度融合。 在本案中,关于“主观不明知”“作用轻微”的实体辩护,直接支撑了“社会危险性小”“无羁押必要”的程序主张。两者相辅相成,形成了强大的说服合力。

第四,辩护工作须具备“同理心”与“建设性”。 理解办案机关在打击犯罪、追赃挽损方面的压力,在辩护时不仅指出问题,也可从“精准打击核心犯罪、节约司法资源、避免错案风险”的角度提出建设性意见,更容易获得理性的倾听与采纳。

H某得以回家等候审判,其个人与家庭的命运齿轮得以重新转动。此案再次证明,即使在刑事程序的深水区,专业、坚韧且富有智慧的辩护,仍然是维护个体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向着更加精细、公正方向演进的重要力量。作为律师,我们不仅是在为一个人辩护,更是在为法律的精确适用、为司法责任的合理分配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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