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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杨巽律师为其辩护获检察院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5-12-10 23:58:15 浏览:149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X某在职期间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客户,谎称能够为其办理贷款并以虚假理由邀约客户携带亲友帮助贷款,办理过程中使用客户亲友名义进行贷款并转账至客户名下,后收取服务费70余万元。

二、办案过程

杨巽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和办案单位沟通交流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为X某争取到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通过细致的阅卷工作以及和检察官多次沟通交流,耗时两年多时间,最终为X某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X某所在公司涉及的AB贷业务虽然可能涉嫌新型套路贷,但并非所有的业务均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问题,至少X某对于经手的业务均明确告知客户贷款流程,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依法不构成犯罪。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X某参与犯罪预谋并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最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第一,在新型业务模式案件中,辩护律师必须具备“穿透式”分析能力。不能停留在商业模式的外观描述或社会俗称(如“套路贷”),必须深入交易内核,厘清资金流向、服务实质、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准确进行法律定性。

第二,主观要件的辩护往往是出罪的关键。对于经济犯罪,特别是诈骗类犯罪,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常常是控辩焦点。辩护中应通过客观行为反推主观心态,用具体的证据(如合同条款、沟通记录、资金去向)构建起当事人不具备该目的的完整证据链。

第三,善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于随着市场发展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如果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严重程度,或者可以通过民事、行政手段有效规制,则应谨慎适用刑罚。本案中,我们成功引导检察官关注到,对该类业务过度刑事打击可能抑制金融创新活力,并妨碍正常债务纠纷的解决。

第四,沟通的策略在于“构建共识”而非“对抗”。与检察官沟通时,我们始终立足于共同探寻法律真相与公正处理的立场,提供专业的分析框架和证据支持,帮助检察官在复杂案件中形成内心确信,最终采纳了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最终,检察机关认可了我们的辩护观点,对X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个结果不仅让X某个人免于刑事追究,更重要的是,它为处理类似游走于灰色地带的金融创新业务提供了有价值的司法审视视角。作为律师,我们不仅是在为当事人辩护,有时也是在参与塑造新兴领域的法律边界。此案再次证明,精准、专业且富有洞察力的辩护,是维护个体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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