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后又利用微信绑定巨额消费构成何罪?
发布时间:2021-11-29 17:40: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首先,区分与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使他人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以及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一般而言,是秘密窃取的手段,被害人对财物的失控处于不知情的状态,对财物控制权的丧失是在其意识之外;是欺骗的手段,被害人因受到欺骗而产生错误认识,主动交出财物,财物的失控是被害人明知的。在客观表现方面,获取财物的手段主要是秘密窃取,而表现为以欺骗方法让被害人主动交出财物。
其次,就本案而言,王某虽然是信用卡的所有人,但在信用卡借出后,李某已经成为该信用卡的实际占有人。王某利用出借前已将信用卡绑定微信的机会,在李某不知情的状况下累计消费多笔金额,其行为应属于秘密窃取,应负的刑事责任。李某在不知道王某利用微信支付,误以为是自己消费情况下而还款,应属于一般性认识错误,而非基于王某的诈骗行为而错误处分财产,故不构成。
最后,在很多貌似诈骗的盗窃案件中,犯罪分子会实施一些欺骗行为,但这些欺诈行为只是取得被害人财物的铺垫,而非实质侵财行为。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本案王某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