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博刚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22-01-11
律师解答:
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法律依据:
《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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