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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L某强制侮辱罪,吴懿儒律师经过多次努力、多方沟通,在同案从犯判处三年六个月实刑情况下,争取调整量刑建议,帮助被告人获得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判决。

发布时间:2022-12-02 16:22:11 浏览:7179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4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强制侮辱罪

结果:审判阶段经诉、辩协商调整建议量刑,法院从轻作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判决

亮点:同案同从犯判处三年六个月实刑;争取缓刑无望转而争取量刑协商

焦点:被害人的精神疾病是否与本案有关联

封面语:成年女性与未满16周岁少女共同犯罪主犯无罪,从犯承担刑事责任;在同案另一未成年从犯已判处三年半实刑、缓刑无望之时,律师争取调整建议量刑,说服法官作出一年三个月从轻判决。

二、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4日3时许,被害人W某与H某(未满16周岁)、另案被告人X某(未成年)、L某(委托人)等人在某某酒吧因琐事发生纠纷、冲突,为报复W某,另案被告人X某、委托人L某、 C某、H某、Q某(均未满16周岁)等人以送W某回家为由强行将W某带至公园内,另案被告人X某、委托人L某、 C某、H某、Q某等人对被害人W某进行殴打,之后强迫W某脱光衣服、用手抠阴道,C某持手机对W某被侮辱的过程录制了视频。

三、办案过程

本案于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谈案时,委托人家属对辩护人解释委托人L某刚满18周岁、没有学业、经常混迹酒吧,这次与他人起冲突,其只是围观看热闹,并不是“挑事之人“。

辩护人经阅卷与会见委托人L某,辩护人向委托人及家属释明,依照刑法规定,在公众场合聚众强制侮辱,基准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从犯、自首情节争取减轻处罚,但减轻程度有限,而且,被害人W某的父母提出,被害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的精神疾病,与本案发生有直接关系,这可能导致本案从轻力度不很大,但有关精神方面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论证。但卷宗中有侦查机关询问被害人,为何朋友圈有发过割腕照片,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可能精神疾病早已有之。委托人家属找出保留被害人所发的朋友圈的截屏,辩护人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侦查机关。后侦查机关再度调查,被害人W某已删除该条朋友圈,导致该朋友圈信息无法溯源。

同时,辩护人以excel表格梳理案发每个细节事实,向检察院提出初步辩护意见如下:

1.L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L某是从犯(与被害人起冲突的不是L某、提议殴打被害人的造意者不是L某、L某没有选择实施犯罪的地点及欺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地点、L某没有强迫被害人脱衣服抠下体、L某没有拍摄被害人裸体视频更没有传播视频、在场围观男性并非L某邀约而来),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被害人对本案案发存在过错,应对L某从宽量刑;

4.本案犯罪行为危害后果没有进一步扩大、也未造成损害后果(不雅视频没有广泛传播、被害人双相情感障碍并非本案犯罪行为而起、L某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同时,辩护人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被害人双相情感障碍精神疾病与本案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联。

由于同案另一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共犯X某系由未检部办理,平衡二人建议量刑,检察院作出判处L某三至四年有期徒刑的建议量刑。

在审判阶段,司法鉴定结论作出,认定被害人双相情感障碍的精神疾病与本案无因果关联,印证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围绕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个人犯罪情节轻微、有良好悔罪表现等开展辩护,建议法院对被告人L某适用缓刑。为了增加说服力,辩护人向L某家属调取L某就读于某私立大专的学籍证明,可是学校反馈L某虽延迟参加毕业考试、但已正式毕业、学籍脱籍。

在开庭前,得知另案处理被告人X某判处三年六个月实刑,进一步增加本案争取缓刑的难度。

后,辩护人以司法鉴定结论于认罪认罚具结后出具为由向合议庭请求调整量刑建议,经同意与沟通,承办检察官调整量刑建议为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再次开庭,合议庭出示了向被害人家属所作询问笔录,诉、辩双方无异议。

不日,法院作出判决。

四、办案思路

本案为聚众且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强制侮辱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不利在于:1.被害人未成年人;2.被害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的精神疾病、被害人家属声称是因为本案造成的,可能认定情节恶劣;

本案特殊性在于,委托人在所有共犯中年龄最大(18周岁),另一从犯X某未满18周岁,主犯及其他从犯均未满16周岁。按照刑法规定,委托人L某和X某应负刑事责任。

相比之下,虽然L某为从犯、涉案情节略轻于X某,但X某还具备未成年人的减轻情节,因此无论法、检,在量刑上可能会与L某作出平衡。

在X某已经判处三年六个月实刑情况下,委托人要争取缓刑判决确有困难。

为争取委托人获得最大限度从宽处罚,主要思路有:

1.详细分析情节,表明犯罪地位。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在案共犯口供,逐一罗列起冲突、造意、把人带走、殴打、逼迫脱衣、逼迫抠下体、拍摄视频、传播不雅视频等犯罪情节,把L某作为从犯的情节与X某的情节区别开来,以论证L某的涉案情节轻微,仅在其他人殴打被害人时踹了她一脚,关于强制侮辱这一关键情节,如逼迫脱衣、抠下体、拍视频等,虽确实在一旁嘲讽,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发起、主导、推动。该辩护意见得到公诉机关采纳,起诉状较起诉意见书更为详尽描述案件过程,在庭审时辩护人请求法庭对L某适用缓刑时,公诉机关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2.审时度势,加强沟通。因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三年以下量刑有难度,于是在审判阶段争取缓刑。在同案共犯X某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且判决生效、审判阶段争取缓刑无望的情况下,协商调整量刑建议,帮助委托人获得比同案共犯更轻的建议量刑、获得从轻判决。

五、办理结果

被告人L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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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强制侮辱罪,吴懿儒律师经过多次努力、多方沟通,在同案从犯判处三年六个月实刑情况下,争取调整量刑建议,帮助被告人获得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判决。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4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强制侮辱罪

结果:审判阶段经诉、辩协商调整建议量刑,法院从轻作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判决

亮点:同案同从犯判处三年六个月实刑;争取缓刑无望转而争取量刑协商

焦点:被害人的精神疾病是否与本案有关联

封面语:成年女性与未满16周岁少女共同犯罪主犯无罪,从犯承担刑事责任;在同案另一未成年从犯已判处三年半实刑、缓刑无望之时,律师争取调整建议量刑,说服法官作出一年三个月从轻判决。

二、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4日3时许,被害人W某与H某(未满16周岁)、另案被告人X某(未成年)、L某(委托人)等人在某某酒吧因琐事发生纠纷、冲突,为报复W某,另案被告人X某、委托人L某、 C某、H某、Q某(均未满16周岁)等人以送W某回家为由强行将W某带至公园内,另案被告人X某、委托人L某、 C某、H某、Q某等人对被害人W某进行殴打,之后强迫W某脱光衣服、用手抠阴道,C某持手机对W某被侮辱的过程录制了视频。

三、办案过程

本案于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谈案时,委托人家属对辩护人解释委托人L某刚满18周岁、没有学业、经常混迹酒吧,这次与他人起冲突,其只是围观看热闹,并不是“挑事之人“。

辩护人经阅卷与会见委托人L某,辩护人向委托人及家属释明,依照刑法规定,在公众场合聚众强制侮辱,基准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从犯、自首情节争取减轻处罚,但减轻程度有限,而且,被害人W某的父母提出,被害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的精神疾病,与本案发生有直接关系,这可能导致本案从轻力度不很大,但有关精神方面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论证。但卷宗中有侦查机关询问被害人,为何朋友圈有发过割腕照片,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可能精神疾病早已有之。委托人家属找出保留被害人所发的朋友圈的截屏,辩护人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侦查机关。后侦查机关再度调查,被害人W某已删除该条朋友圈,导致该朋友圈信息无法溯源。

同时,辩护人以excel表格梳理案发每个细节事实,向检察院提出初步辩护意见如下:

1.L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L某是从犯(与被害人起冲突的不是L某、提议殴打被害人的造意者不是L某、L某没有选择实施犯罪的地点及欺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地点、L某没有强迫被害人脱衣服抠下体、L某没有拍摄被害人裸体视频更没有传播视频、在场围观男性并非L某邀约而来),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被害人对本案案发存在过错,应对L某从宽量刑;

4.本案犯罪行为危害后果没有进一步扩大、也未造成损害后果(不雅视频没有广泛传播、被害人双相情感障碍并非本案犯罪行为而起、L某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同时,辩护人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被害人双相情感障碍精神疾病与本案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联。

由于同案另一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共犯X某系由未检部办理,平衡二人建议量刑,检察院作出判处L某三至四年有期徒刑的建议量刑。

在审判阶段,司法鉴定结论作出,认定被害人双相情感障碍的精神疾病与本案无因果关联,印证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围绕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个人犯罪情节轻微、有良好悔罪表现等开展辩护,建议法院对被告人L某适用缓刑。为了增加说服力,辩护人向L某家属调取L某就读于某私立大专的学籍证明,可是学校反馈L某虽延迟参加毕业考试、但已正式毕业、学籍脱籍。

在开庭前,得知另案处理被告人X某判处三年六个月实刑,进一步增加本案争取缓刑的难度。

后,辩护人以司法鉴定结论于认罪认罚具结后出具为由向合议庭请求调整量刑建议,经同意与沟通,承办检察官调整量刑建议为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再次开庭,合议庭出示了向被害人家属所作询问笔录,诉、辩双方无异议。

不日,法院作出判决。

四、办案思路

本案为聚众且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强制侮辱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不利在于:1.被害人未成年人;2.被害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的精神疾病、被害人家属声称是因为本案造成的,可能认定情节恶劣;

本案特殊性在于,委托人在所有共犯中年龄最大(18周岁),另一从犯X某未满18周岁,主犯及其他从犯均未满16周岁。按照刑法规定,委托人L某和X某应负刑事责任。

相比之下,虽然L某为从犯、涉案情节略轻于X某,但X某还具备未成年人的减轻情节,因此无论法、检,在量刑上可能会与L某作出平衡。

在X某已经判处三年六个月实刑情况下,委托人要争取缓刑判决确有困难。

为争取委托人获得最大限度从宽处罚,主要思路有:

1.详细分析情节,表明犯罪地位。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在案共犯口供,逐一罗列起冲突、造意、把人带走、殴打、逼迫脱衣、逼迫抠下体、拍摄视频、传播不雅视频等犯罪情节,把L某作为从犯的情节与X某的情节区别开来,以论证L某的涉案情节轻微,仅在其他人殴打被害人时踹了她一脚,关于强制侮辱这一关键情节,如逼迫脱衣、抠下体、拍视频等,虽确实在一旁嘲讽,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发起、主导、推动。该辩护意见得到公诉机关采纳,起诉状较起诉意见书更为详尽描述案件过程,在庭审时辩护人请求法庭对L某适用缓刑时,公诉机关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2.审时度势,加强沟通。因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三年以下量刑有难度,于是在审判阶段争取缓刑。在同案共犯X某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且判决生效、审判阶段争取缓刑无望的情况下,协商调整量刑建议,帮助委托人获得比同案共犯更轻的建议量刑、获得从轻判决。

五、办理结果

被告人L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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