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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X某涉协助组织卖淫罪,吴懿儒律师为其辩护,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从犯量刑情节,审判阶段争取检方调低量刑建议并获法院判决支持。

发布时间:2023-10-10 11:49:33 浏览:2329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98号

X某涉协助组织卖淫罪,吴懿儒律师为其辩护,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从犯量刑情节,审判阶段争取检方调低量刑建议并获法院判决支持。

 

一、案件结果

罪名:协助组织卖淫罪

结果:在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亮点:帮助犯中争取从犯情节;认罪辅导获得当庭调低建议量刑

焦点:从犯认定问题;未成年时犯罪记录问题

封面语:疫情谋生艰难,男青年为卖淫团伙招揽嫖客带路涉案。吴懿儒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从犯情节,争取有利的量刑建议,排除对未成年时犯罪记录的评价。审判阶段庭前对当事人进行认罪认罚辅导,经充分辩护,公诉方当庭调低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并作出判决。

 

二、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4日至8月间,被告人F某为组织卖淫,租赁MM花苑内多个房间作为会所,先后招募、组织甲乙丙等多名卖淫女在上述地点供嫖客挑选,再由卖淫女带嫖客到指定的另外房间以人民币9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以口交、性交的方式实施卖淫嫖娼活动。

F某先后雇佣L、Z、H(均已一审判决)、X某(委托人)等人在该会所协助组织卖淫,负责通过小卡片、卖淫微信群等方式拉嫖、带客。同年3月,X某受雇于被告人F某,通过自己微信招揽嫖客或根据H指示,将嫖客从MM花苑小区楼下带到908号房挑选卖淫女,并按招揽嫖客一次人民币200元、带客上楼一次50元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

     经统计,被告人F违法所得至少人民币227050元,被告人X某违法所得30000余元。

 

三、办案过程

      X某于审查逮捕阶段,经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X某委托吴懿儒律师为其辩护。

吴懿儒律师阅卷后,为委托人X某分析本案可能存在的有利及不利情节——

  1. 有利情节:同样都受雇于F,委托人X某发挥的作用与L、Z、H相比较小,鉴于L、Z、H三人均已完成认罪认罚具结,建议刑期1年9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X某的建议量刑应低于L、Z、H三人。但是吴律师并不很有自信能认定从犯,因为虽然X某主要从事的工作是跑腿、带路,但其也有一些“老主顾”是通过他到F组织的卖淫团伙嫖娼,X某从中赚取200元抽成;而且协助组织卖淫罪本是帮助犯正犯化,要认定帮助犯中的从犯,有一定难度。
  2. 不利情节:X某有一条犯罪记录,其于2016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H省H县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作案时X某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该犯罪记录可能会影响本案量刑。

      基于以上分析,吴律师认为,鉴于涉案人员较多、人员关系较为复杂,以可视化图表呈现将更有利于说服办案人员认定从犯情节。在全面阅卷后,吴律师制图如下——

可视化辅助之下,吴律师撰写《法律意见书》,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进行提出有关量刑建议的计算方法,随后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多次沟通。

       检察官部分采纳检察院部分采纳辩护人的法律意见,认定X某部分从犯、自首、退赃等量刑情节,经辩护人与检察官充分协商,检察官建议量刑一年有期徒刑

       在审判阶段的庭前辅导中,吴律师明确告知委托人X某,本案判缓可能性极低,指导X某保持良好的认罪认罚态度、保证稳定供述。

庭审前,X某向吴律师发送这样的信息——

开庭前,吴律师将该短信分享给检察官、承办法官,向他们展示委托人良好的悔罪认罪、伏法服判的态度。

 

四、办案思路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交了可视化案情图同时提交了法律意见,主要辩护意见为:

  • 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的分工,X某的犯罪地位从属于H,应当认定为本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可以对其减少基准刑的20%-50%。

从入伙方式看,X某是由H介绍入伙的,不是组织者F直接聘用的。

从工作分工看,X某主要的工作是带客,工作内容单纯,仅起到辅助H、L、Z等人的作用。

从工资分配上看,X某仅领取提成或者只赚取50元带客跑腿费,没有固定工资,但H、L有固定工资。

  • X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供述稳定,是自首,应当减少基准刑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X某有退赃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X某前一次犯罪不应纳入本案评价范围。
  1. X某参与本案犯罪行为,不属于累犯——首先,从概念上看,H县法院并未对X某判处自由刑,不符合累犯“前后两罪均为有期徒刑”的条件;其次,从《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上看,未成年时所犯罪行并不属于一般累犯的范畴,不再作为法定情形加重处罚。
  2. X某前一次犯罪属于未成年人犯罪,该犯罪记录已被封存,再启封评价违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初衷。

      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后,辩护人以量刑起点最高点3年为例,与检察官进行了刑期幅度的探讨,建议检察院在9个月至1年3个月之间量刑。检察院建议量刑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审判阶段,吴律师将辩护重点放在罚金刑辩护,提交《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0集》之朱胜虎等非法经营案的裁判观点,提出减轻、从轻处罚应当同时适用于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和附加刑的量刑均能体现罪行轻重,对主刑大幅度从轻处罚说明其罪行相对较轻,罚金刑作为附加刑也应当随之从轻,与主刑的幅度相匹配,体现量刑的一致性。

      鉴于委托人X某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当庭撤回原量刑建议,调低为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庭采纳该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

 

五、办案结果

法庭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X某具备部分从犯、自首、退赃等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六、办案心得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每从轻一个月,对他们来说都是莫大的宽慰。

       在办理轻型犯罪的小案件,更要细究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从宽处罚。

       在谈成量刑建议(原建议量刑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天,吴律师打电话告知X某,X某正在吃面。吴律师问他,和你的同案犯的建议量刑相比,你有什么想法呢?他迟疑一会儿说:今天是我的生日,这个消息对我来说,不但是好消息,而且有点惊喜,有点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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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涉协助组织卖淫罪,吴懿儒律师为其辩护,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从犯量刑情节,审判阶段争取检方调低量刑建议并获法院判决支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98号

X某涉协助组织卖淫罪,吴懿儒律师为其辩护,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从犯量刑情节,审判阶段争取检方调低量刑建议并获法院判决支持。

 

一、案件结果

罪名:协助组织卖淫罪

结果:在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亮点:帮助犯中争取从犯情节;认罪辅导获得当庭调低建议量刑

焦点:从犯认定问题;未成年时犯罪记录问题

封面语:疫情谋生艰难,男青年为卖淫团伙招揽嫖客带路涉案。吴懿儒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从犯情节,争取有利的量刑建议,排除对未成年时犯罪记录的评价。审判阶段庭前对当事人进行认罪认罚辅导,经充分辩护,公诉方当庭调低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并作出判决。

 

二、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4日至8月间,被告人F某为组织卖淫,租赁MM花苑内多个房间作为会所,先后招募、组织甲乙丙等多名卖淫女在上述地点供嫖客挑选,再由卖淫女带嫖客到指定的另外房间以人民币9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以口交、性交的方式实施卖淫嫖娼活动。

F某先后雇佣L、Z、H(均已一审判决)、X某(委托人)等人在该会所协助组织卖淫,负责通过小卡片、卖淫微信群等方式拉嫖、带客。同年3月,X某受雇于被告人F某,通过自己微信招揽嫖客或根据H指示,将嫖客从MM花苑小区楼下带到908号房挑选卖淫女,并按招揽嫖客一次人民币200元、带客上楼一次50元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

     经统计,被告人F违法所得至少人民币227050元,被告人X某违法所得30000余元。

 

三、办案过程

      X某于审查逮捕阶段,经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X某委托吴懿儒律师为其辩护。

吴懿儒律师阅卷后,为委托人X某分析本案可能存在的有利及不利情节——

  1. 有利情节:同样都受雇于F,委托人X某发挥的作用与L、Z、H相比较小,鉴于L、Z、H三人均已完成认罪认罚具结,建议刑期1年9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X某的建议量刑应低于L、Z、H三人。但是吴律师并不很有自信能认定从犯,因为虽然X某主要从事的工作是跑腿、带路,但其也有一些“老主顾”是通过他到F组织的卖淫团伙嫖娼,X某从中赚取200元抽成;而且协助组织卖淫罪本是帮助犯正犯化,要认定帮助犯中的从犯,有一定难度。
  2. 不利情节:X某有一条犯罪记录,其于2016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H省H县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作案时X某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该犯罪记录可能会影响本案量刑。

      基于以上分析,吴律师认为,鉴于涉案人员较多、人员关系较为复杂,以可视化图表呈现将更有利于说服办案人员认定从犯情节。在全面阅卷后,吴律师制图如下——

可视化辅助之下,吴律师撰写《法律意见书》,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进行提出有关量刑建议的计算方法,随后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多次沟通。

       检察官部分采纳检察院部分采纳辩护人的法律意见,认定X某部分从犯、自首、退赃等量刑情节,经辩护人与检察官充分协商,检察官建议量刑一年有期徒刑

       在审判阶段的庭前辅导中,吴律师明确告知委托人X某,本案判缓可能性极低,指导X某保持良好的认罪认罚态度、保证稳定供述。

庭审前,X某向吴律师发送这样的信息——

开庭前,吴律师将该短信分享给检察官、承办法官,向他们展示委托人良好的悔罪认罪、伏法服判的态度。

 

四、办案思路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交了可视化案情图同时提交了法律意见,主要辩护意见为:

  • 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的分工,X某的犯罪地位从属于H,应当认定为本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可以对其减少基准刑的20%-50%。

从入伙方式看,X某是由H介绍入伙的,不是组织者F直接聘用的。

从工作分工看,X某主要的工作是带客,工作内容单纯,仅起到辅助H、L、Z等人的作用。

从工资分配上看,X某仅领取提成或者只赚取50元带客跑腿费,没有固定工资,但H、L有固定工资。

  • X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供述稳定,是自首,应当减少基准刑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X某有退赃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X某前一次犯罪不应纳入本案评价范围。
  1. X某参与本案犯罪行为,不属于累犯——首先,从概念上看,H县法院并未对X某判处自由刑,不符合累犯“前后两罪均为有期徒刑”的条件;其次,从《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上看,未成年时所犯罪行并不属于一般累犯的范畴,不再作为法定情形加重处罚。
  2. X某前一次犯罪属于未成年人犯罪,该犯罪记录已被封存,再启封评价违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初衷。

      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后,辩护人以量刑起点最高点3年为例,与检察官进行了刑期幅度的探讨,建议检察院在9个月至1年3个月之间量刑。检察院建议量刑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审判阶段,吴律师将辩护重点放在罚金刑辩护,提交《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0集》之朱胜虎等非法经营案的裁判观点,提出减轻、从轻处罚应当同时适用于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和附加刑的量刑均能体现罪行轻重,对主刑大幅度从轻处罚说明其罪行相对较轻,罚金刑作为附加刑也应当随之从轻,与主刑的幅度相匹配,体现量刑的一致性。

      鉴于委托人X某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当庭撤回原量刑建议,调低为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庭采纳该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

 

五、办案结果

法庭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X某具备部分从犯、自首、退赃等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六、办案心得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每从轻一个月,对他们来说都是莫大的宽慰。

       在办理轻型犯罪的小案件,更要细究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从宽处罚。

       在谈成量刑建议(原建议量刑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天,吴律师打电话告知X某,X某正在吃面。吴律师问他,和你的同案犯的建议量刑相比,你有什么想法呢?他迟疑一会儿说:今天是我的生日,这个消息对我来说,不但是好消息,而且有点惊喜,有点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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