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41号
c某被申请撤销案,经吴懿儒律师辩护,获法院裁定不予撤销缓刑。
案情简介
A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C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三年,缓刑四年,并处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2026年7月11日止。
社区矫正对象C某在考验期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是:1、2022年10月8日上午、11月19日上午、2023年4月29日晚上、5月27日上午及6月28日上午未按规定进行“在矫通”位置确认受到训诫一次;2、2023年8月25日中午、10月1日中午及10月8日上午未按规定进行“在矫通”位置确认受到训诫一次;3、2023年10月21日中午、11月14日晚上、11月29日晚上及12月3日上午未按规定进行“在矫通”位置确认受到警告一次;4、2023年12月22日晚上、12月30日上午及2024年1月30日中午未按规定进行“在矫通”位置确认受到训诫一次;5、2024年3月7日晚上、4月8日晚上及4月16日中午未按规定进行“在矫通”位置确认受到训诫一次;6、2024年7月7日中午、7月9日晚上及7月12日晚上未按规定进行“在矫通”位置确认受到警告一次;7、现已受到四次训诫、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分别于2024年10月20日早上、10月27日中午及11月12日晚上未按规定进行“在矫通”位置确认。由是,根据有关规定,B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以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C某予以撤销缓刑。
办案过程
吴懿儒律师于2025年2月28日接受B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矫正对象C某在该刑更案件中的辩护人。接手案件后,吴懿儒律师迅速完成阅卷,梳理C某“在矫通”漏签情况如下——
根据《》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缓刑的条件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根据《最高法适用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的规定,如果矫正对象受到二次警告仍不改正,可能被撤销缓刑。
阅卷毕,吴懿儒律师请矫正对象C某到律所面谈。面谈中了解到,C某频繁漏签的原因——其被判缓刑后,只能找最重最累的工作谋生,遂于2023年4月入职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从事液化气瓶装卸、搬运、运送工作,每日工作时间为凌晨3:30至19:00,工作时长近16小时。液化气公司有高度的安全要求,公司严格禁止员工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厂区,以免引发爆炸火灾。在此劳动高强度、管理封闭式的环境中,C某要打卡都要特地退出厂区拿手机,但由于工厂管理、工作性质原因不能随意出入、想走就走,因此才会频繁发生白天时间未能打卡的状况。其年事已高,自离婚后鳏居二十余年,膝下无子女,亦无其他亲属照料,长期处于孤立无援的生存状态。其经济来源仅依赖于每月微薄的工资收入,经济拮据。其因年龄较高、体力有限,日常高强度劳动使其身心俱疲,下班后常常一头扎入床上睡去,有时惊醒已经错过打卡时间,加上独居无人提醒,才会出现晚间忽略打卡的情形。
尽管C某有听起来看似合理的辩解,但两年来二十四次漏签确为客观事实,可能会被法庭认为其对于社区矫正配合度不够、思想不重视,加上其曾经与矫正局工作人员有过言语冲突,可能会被认定为抗拒改造。因此,吴懿儒律师继续追问其,发现漏签后,你是怎么补救的?C某回答,漏签后,其都有及时联系司法所工作人员确认位置。从漏签时间轴上看,确实没有发生连续漏签的情形。C某还表示,其为了保证不再漏签,已于两个月前辞去工作,现在无业状态、没有生活来源,全靠邻居和朋友接济。
法庭上,吴懿儒律师通过发问,还原被社矫局“隐藏”的事实——C某为什么漏签、漏签后如何补救、为什么被训诫和警告后依然漏签、为什么最近两个月都没有漏签。基于法庭发问,吴懿儒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一、C某没有脱离监管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他之所以在“在矫通”平台上漏签,有现实苦衷和客观原因。二、司法所对C某予以训诫和警告,这样的处分不符合矫正法的司法精神:1.C某的行为没有造成自己实质脱离监管的后果;2.“在矫通”签到只是一种监管辅助措施,而非脱离监管的判断标准;3.《实施办法》规定的训诫和警告的次数、标准只有最高日数的规定、没有明确的频次规定,司法所对C某作出训诫、警告的次数亦有较大浮动,处分裁量权太大,处分的合理性存疑。三、即便C某已经被矫正局警告二次,其再发生漏签,属于轻微的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不应直接认定为法释规定应当被撤销缓刑的“仍不改正”情形:“仍不改正”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认定,从市矫正局提供的材料来看,C某除了漏签,没有其他诸如未经请假擅自外出、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行为性质更加恶劣的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客观行为,也不存在让司法所找不到他人的主观恶意,因此其漏签虽然也是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但行为性质轻微,与法条规定的“仍不改正”的恶劣程度大相径庭。四、矫正对象C某没有人身危险性,继续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C某虽然已年过50、体力体能并不理想,尽管他很难有其他谋生渠道、只能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他仍坚持工作、用勤劳的双手换取体面且有尊严的平淡生活,努力融入社会、贡献社会,足以证明他有良好的改造意愿、确实没有社会危害性,恳请法庭在适用法条的时候,对法条精神多一层理解,从而对C某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价。
法庭上,吴懿儒律师与社会矫正局人员辩论激烈。吴懿儒律师恳请法庭与社矫机构能秉持人权保障精神,帮助C某这样的矫正对象找到更好的配合监管方式,使他们能够兼顾配合监管与谋生,使本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重新做人。
案件结果
B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社区矫正对象C某不予撤销缓刑。
法院认为——
本案办结后,矫正对象C某表示自己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情与善意。办案亦得到省检察院重视,将本案作为在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社矫对象撤缓案件中落实辩护制度、保障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典型实证案例,并作为内部材料下发各基层检察院。
可以说,本案裁判有效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辩护人的工作态度得到各方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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