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2-01-12
律师解答:
1.犯罪手段不同。前者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者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如果掺入的物质有毒害性,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由于该食品原料污染或腐败变质引起的,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2.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只有存在足以造成了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才构成犯罪。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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