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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新法快递》(2022年2月号)

发布时间:2022-02-07

主编:罗书平 责编:范姗姗 校对:李小双、张淑珂

(一)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内容提要:侵权人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应当承担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人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应当承担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优先用于承担惩罚性赔偿以外的其他责任。

(二)司法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内容提要: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中小微企业经济纠纷。
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中小微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
落实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中小微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切实贯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民事债权优先于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刑事处罚受偿。
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其合法财产权益。
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产生的民事纠纷,如果民事案件不是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或者尚未审结为由对民事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审理。
在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对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内容提要: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非法采砂采矿、破坏水土保持等危害河道安全犯罪,以及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滩涂围垦、乱占草原林地耕地、非法捕捞狩猎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协作配合,认真审查办理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在黄河安全、水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管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渎职案件。注意发现环境资源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交查处,促进依法履职。
常态化开展破坏黄河安全和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侦查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
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事实认定错误、定性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防止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量刑不当、罚不当罪。
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教育引导案件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推动引入专业部门规划设计、指导监督、代理修复、评估验收,最大限度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

内容提要:深化上海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理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认定和量刑规则,加大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打击力度。
聚焦浦东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框架的需要,依法审理好各类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内容提要: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并提交相关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5.《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内容提要: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二)人民陪审员;(三)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一)个人申请;(二)单位和组织推荐。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6.《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内容提要:检察官由检察机关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兼职在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预防犯罪、安全管理、依法治理等工作。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应当着力督促学校落实“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协助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和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等校园安全防控机制。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期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联系学校实际,结合学生特点和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指导、帮助道德与法治等课程教师开展法治教育;
(二)指导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责任,依法保护学生权益,协助帮扶受到违法犯罪侵害的学生,协调开展司法救助、心理疏导、身体康复、生活安置等多元综合救助;
(三)指导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协助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学生或者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教育惩戒、管理教育或者矫治教育;
(四)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联合司法社工等对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学生实施精准帮教,根据需要对涉罪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五)协助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参与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及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周边社会秩序;
(六)指导、协助学校、教师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三)部门规章

1.《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内容提要: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提供下列服务:(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
申请提供刑事辩护与代理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不得审核其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因违法违规被取消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的。

2.《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内容提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积极引导律师等法律人才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鼓励和支持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协作机制,强化退役军人工作政策制度、退役军人身份和经济困难状况等信息沟通,促进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制度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

3.《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

内容提要: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率、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率、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或法律帮助覆盖率均为100%。
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得到充分保障,办案机关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
深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加强与公检法机关沟通,完善通知辩护案件指派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律师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认真办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相关制度,统筹做好指派工作。
法律援助提升工程:扩大覆盖人群,切实将低收入人群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有效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制度,到2025年,全国每十万人口每年获得法律援助服务达到110件。
完善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引导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对于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4.《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由规定》

内容提要:刑事赔偿案由中,侵犯人身权案由7个、侵犯财产权案由3个。这些案由涵盖了公安行政刑事执法中现场执法、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作出处理决定等涉及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主要执法环节和执法行为。系统掌握每个案由及其法律依据,特别是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有助于系统掌握公安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内容提要: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虚报、迟报或者不报:
(一)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
(二)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
(三)发生重特大群体性事件;
(四)发生重特大事故灾难;
(五)发生恐怖袭击事件;
(六)发生重特大涉外突发事件;
(七)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疫情;
(八)发生重大涉警舆情;
(九)发生公安民警伤亡事件(故)、重大违纪违法、公务用枪案事(件)和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重大案(事)件。
公安民警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留置、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期间,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其他可能影响人民警察形象声誉的情形,不得着装。

6.《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提要: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工具箱”作用,综合运用登记注册、日常监管、执法稽查、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重点加强校园及校园周边等区域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抽检监测,严厉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标签标识不合法的食品;
2.对商品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发布恶搞、低俗以及含有色情、软色情内容等违反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
4.为“三无产品”等法律、行政法规严禁生产、销售的产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5.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对违法情形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未向主管部门报告。
违法情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的一律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公安机关要及时梳理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传播淫秽物品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受理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7.《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内容提要:对于存在较高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情形的,或者客户为国家司法、执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发布的涉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及相关犯罪人员的,应当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获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和人员名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洗钱及相关犯罪人员名单。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其交易对手,以及客户或其交易对手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和风险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应当根据风险情形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性质与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

8.《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内容提要: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地方司法文件

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内容提要: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一)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没有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二)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虽然造成交通事故,但致人轻微伤或者造成财产损失较小,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三)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节。
具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二)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伤以上,并负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五)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七)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行为后,又与证人串供,让证人提供虚假证词,试图逃避刑事追究,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八)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九)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十)不适用缓刑的其他情形。

2.《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内容提要:公民申请查询本人犯罪记录及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说明查询事由,并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按下列要求办理:(一)本省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二)在本市居住期满六个月的非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可以由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不具备证明出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或者在我国累计停留居留一百八十日以上和被批准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办理;根据工作需要,出入境管理机构也可以指定居住地派出所受理。
委托他人申请查询的,须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受托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委托非近亲属办理的,需提供公证部门的委托公证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申请办理。

3.《四川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内容提要:投诉:是指投诉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现场提交等方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诉求。
投诉人:是指认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律师事务所、律师相关管理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律师、律师事务所。
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违法违规线索进行举报。
查处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正公开、依法查处原则,注重释法明理与争议化解。
审查合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受理、登记等工作,并书面告知投诉人相关结果,认为需要投诉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在投诉材料审核期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在合理期限内一次性补充。

4.《广东省律师网络言论行为规范》

内容提要:本规范所称律师网络言论行为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计算机、移动电话、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等终端,以文字、语音、图片、视频或者其他电子文件形式在计算机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传输信息的行为。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网络以下列方式影响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一)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二)组织网上聚集、声援;(三)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四)对自己或者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五)恶意炒作自己或者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正在办理的案件;(六)其他可能影响到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方式。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网络进行有损律师身份、形象的下列宣传:(一)以贬损他人、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社会群体等方式抬高自己;(二)通过夸张方式吸引他人关注或者以自我贬损、自我嘲讽等方式损害律师行业形象;(三)其他有损律师群体、律师行业的宣传方式。
律师、律师事务所还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下列言论、文章或者信息:(一)虚假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二)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三)明显不符合法律基本常识或者生活常理的;(四)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五)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甚至是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六)明示或者暗示自己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有特殊关系的;(七)法律、法规禁止通过网络发表的其他言论、文章或者信息。

5.《关于敦促非法滞留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成都户籍人员限期回国的通告》

内容提要:《通告》所称非法滞留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是指在缅甸、柬埔寨、阿联酋、菲律宾、泰国、老挝、马来西亚、土耳其、印度尼西亚等境外地区涉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出入境和在境外从事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人员。 
凡曾前往或现滞留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主动回国向户籍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及在通告发布后继续赴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严惩处。

6.《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212371号建议答复的函》

内容提要:这是一条事关“律师将无需法院证明材料即可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的答复。
广州市公安局在答复函中承诺:将抓紧制定下发通知,最大限度扩大查询人口信息范围至全国,全市可办理人口信息查询业务的户政窗口将可拓展实现查询全国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及为律师提供查询结果摘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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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07

主编:罗书平 责编:范姗姗 校对:李小双、张淑珂

(一)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内容提要:侵权人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应当承担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人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应当承担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优先用于承担惩罚性赔偿以外的其他责任。

(二)司法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内容提要: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中小微企业经济纠纷。
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中小微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
落实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中小微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切实贯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民事债权优先于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刑事处罚受偿。
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其合法财产权益。
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产生的民事纠纷,如果民事案件不是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或者尚未审结为由对民事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审理。
在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对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内容提要: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非法采砂采矿、破坏水土保持等危害河道安全犯罪,以及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滩涂围垦、乱占草原林地耕地、非法捕捞狩猎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协作配合,认真审查办理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在黄河安全、水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管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渎职案件。注意发现环境资源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交查处,促进依法履职。
常态化开展破坏黄河安全和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侦查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
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事实认定错误、定性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防止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量刑不当、罚不当罪。
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教育引导案件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推动引入专业部门规划设计、指导监督、代理修复、评估验收,最大限度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

内容提要:深化上海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理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认定和量刑规则,加大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打击力度。
聚焦浦东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框架的需要,依法审理好各类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内容提要: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并提交相关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5.《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内容提要: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二)人民陪审员;(三)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一)个人申请;(二)单位和组织推荐。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6.《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内容提要:检察官由检察机关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兼职在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预防犯罪、安全管理、依法治理等工作。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应当着力督促学校落实“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协助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和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等校园安全防控机制。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期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联系学校实际,结合学生特点和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指导、帮助道德与法治等课程教师开展法治教育;
(二)指导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责任,依法保护学生权益,协助帮扶受到违法犯罪侵害的学生,协调开展司法救助、心理疏导、身体康复、生活安置等多元综合救助;
(三)指导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协助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学生或者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教育惩戒、管理教育或者矫治教育;
(四)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联合司法社工等对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学生实施精准帮教,根据需要对涉罪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五)协助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参与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及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周边社会秩序;
(六)指导、协助学校、教师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三)部门规章

1.《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内容提要: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提供下列服务:(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
申请提供刑事辩护与代理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不得审核其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因违法违规被取消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的。

2.《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内容提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积极引导律师等法律人才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鼓励和支持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协作机制,强化退役军人工作政策制度、退役军人身份和经济困难状况等信息沟通,促进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制度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

3.《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

内容提要: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率、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率、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或法律帮助覆盖率均为100%。
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得到充分保障,办案机关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
深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加强与公检法机关沟通,完善通知辩护案件指派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律师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认真办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相关制度,统筹做好指派工作。
法律援助提升工程:扩大覆盖人群,切实将低收入人群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有效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制度,到2025年,全国每十万人口每年获得法律援助服务达到110件。
完善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引导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对于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4.《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由规定》

内容提要:刑事赔偿案由中,侵犯人身权案由7个、侵犯财产权案由3个。这些案由涵盖了公安行政刑事执法中现场执法、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作出处理决定等涉及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主要执法环节和执法行为。系统掌握每个案由及其法律依据,特别是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有助于系统掌握公安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内容提要: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虚报、迟报或者不报:
(一)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
(二)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
(三)发生重特大群体性事件;
(四)发生重特大事故灾难;
(五)发生恐怖袭击事件;
(六)发生重特大涉外突发事件;
(七)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疫情;
(八)发生重大涉警舆情;
(九)发生公安民警伤亡事件(故)、重大违纪违法、公务用枪案事(件)和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重大案(事)件。
公安民警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留置、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期间,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其他可能影响人民警察形象声誉的情形,不得着装。

6.《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提要: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工具箱”作用,综合运用登记注册、日常监管、执法稽查、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重点加强校园及校园周边等区域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抽检监测,严厉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标签标识不合法的食品;
2.对商品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发布恶搞、低俗以及含有色情、软色情内容等违反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
4.为“三无产品”等法律、行政法规严禁生产、销售的产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5.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对违法情形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未向主管部门报告。
违法情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的一律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公安机关要及时梳理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传播淫秽物品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受理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7.《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内容提要:对于存在较高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情形的,或者客户为国家司法、执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发布的涉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及相关犯罪人员的,应当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获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和人员名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洗钱及相关犯罪人员名单。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其交易对手,以及客户或其交易对手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和风险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应当根据风险情形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性质与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

8.《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内容提要: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地方司法文件

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内容提要: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一)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没有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二)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虽然造成交通事故,但致人轻微伤或者造成财产损失较小,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三)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节。
具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二)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伤以上,并负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五)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七)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行为后,又与证人串供,让证人提供虚假证词,试图逃避刑事追究,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八)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九)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十)不适用缓刑的其他情形。

2.《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内容提要:公民申请查询本人犯罪记录及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说明查询事由,并填写《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按下列要求办理:(一)本省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二)在本市居住期满六个月的非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可以由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不具备证明出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或者在我国累计停留居留一百八十日以上和被批准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办理;根据工作需要,出入境管理机构也可以指定居住地派出所受理。
委托他人申请查询的,须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受托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委托非近亲属办理的,需提供公证部门的委托公证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申请办理。

3.《四川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内容提要:投诉:是指投诉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现场提交等方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诉求。
投诉人:是指认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律师事务所、律师相关管理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律师、律师事务所。
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违法违规线索进行举报。
查处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正公开、依法查处原则,注重释法明理与争议化解。
审查合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受理、登记等工作,并书面告知投诉人相关结果,认为需要投诉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在投诉材料审核期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在合理期限内一次性补充。

4.《广东省律师网络言论行为规范》

内容提要:本规范所称律师网络言论行为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计算机、移动电话、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等终端,以文字、语音、图片、视频或者其他电子文件形式在计算机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传输信息的行为。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网络以下列方式影响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一)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二)组织网上聚集、声援;(三)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四)对自己或者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五)恶意炒作自己或者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正在办理的案件;(六)其他可能影响到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方式。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网络进行有损律师身份、形象的下列宣传:(一)以贬损他人、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社会群体等方式抬高自己;(二)通过夸张方式吸引他人关注或者以自我贬损、自我嘲讽等方式损害律师行业形象;(三)其他有损律师群体、律师行业的宣传方式。
律师、律师事务所还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下列言论、文章或者信息:(一)虚假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二)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三)明显不符合法律基本常识或者生活常理的;(四)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五)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甚至是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六)明示或者暗示自己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有特殊关系的;(七)法律、法规禁止通过网络发表的其他言论、文章或者信息。

5.《关于敦促非法滞留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成都户籍人员限期回国的通告》

内容提要:《通告》所称非法滞留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是指在缅甸、柬埔寨、阿联酋、菲律宾、泰国、老挝、马来西亚、土耳其、印度尼西亚等境外地区涉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出入境和在境外从事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人员。 
凡曾前往或现滞留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主动回国向户籍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及在通告发布后继续赴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严惩处。

6.《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212371号建议答复的函》

内容提要:这是一条事关“律师将无需法院证明材料即可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的答复。
广州市公安局在答复函中承诺:将抓紧制定下发通知,最大限度扩大查询人口信息范围至全国,全市可办理人口信息查询业务的户政窗口将可拓展实现查询全国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及为律师提供查询结果摘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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