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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女子推倒性骚扰男子致其死亡被索赔87万,法院认定正当防卫不担责!

发布时间:2022-02-16 来源:法治日报

  广西一女子推倒性骚扰男子致其死亡被认定正当防卫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联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女子潘某出于本能推开性骚扰男子以保护自己的身体权不受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没有伤害该男子的故意,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没有构成防卫过当

  据判决书显示,王某与潘某是同村人,2020年5月27日22时许,潘某与王某酒后从朋友家出来后,一起走路回家。途中,王某在醉酒情况下多次强行对潘某实施搂抱、亲吻,其间潘某均予以反抗并用手推开王某。

  二人行至一处时,王某再次对潘某强行搂抱,被潘某用手推开。王某被推开后直接仰倒跌在地上,昏迷不醒。随后潘某打电话喊人来到现场,王某被送到罗秀镇卫生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又转院至象州县人民医院治疗。

  2020年6月4日,王某的女儿到象州县公安局罗秀派出所报案,潘某到罗秀派出所自首。6月9日,王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符合跌倒头枕部着地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8月10日,象州县公安局以潘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象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9月16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称潘某在遭到王某多次猥亵侵犯的情况下,出于本能反抗将王某推开导致其跌倒死亡的后果,但该后果是由于当时潘某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潘某的行为不是犯罪,决定对潘某不起诉。

  2021年11月19日,象州县人民法院就该案民事赔偿作出判决,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在醉酒情况下强行对潘某实施骚扰行为,结合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潘某出于本能推开王某符合人之常情。王某跌倒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后果超出正常人的认知范围,苛求潘某对该难以预见的后果承担高度注意义务,有悖常理,亦无法律规定,案件证据证明潘某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对家属提出的87万余元赔偿金不予支持。

  据主办法官介绍,死者家属在领取判决书后没有作出回应,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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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判决书显示,王某与潘某是同村人,2020年5月27日22时许,潘某与王某酒后从朋友家出来后,一起走路回家。途中,王某在醉酒情况下多次强行对潘某实施搂抱、亲吻,其间潘某均予以反抗并用手推开王某。

  二人行至一处时,王某再次对潘某强行搂抱,被潘某用手推开。王某被推开后直接仰倒跌在地上,昏迷不醒。随后潘某打电话喊人来到现场,王某被送到罗秀镇卫生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又转院至象州县人民医院治疗。

  2020年6月4日,王某的女儿到象州县公安局罗秀派出所报案,潘某到罗秀派出所自首。6月9日,王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符合跌倒头枕部着地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8月10日,象州县公安局以潘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象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9月16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称潘某在遭到王某多次猥亵侵犯的情况下,出于本能反抗将王某推开导致其跌倒死亡的后果,但该后果是由于当时潘某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潘某的行为不是犯罪,决定对潘某不起诉。

  2021年11月19日,象州县人民法院就该案民事赔偿作出判决,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在醉酒情况下强行对潘某实施骚扰行为,结合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潘某出于本能推开王某符合人之常情。王某跌倒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后果超出正常人的认知范围,苛求潘某对该难以预见的后果承担高度注意义务,有悖常理,亦无法律规定,案件证据证明潘某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对家属提出的87万余元赔偿金不予支持。

  据主办法官介绍,死者家属在领取判决书后没有作出回应,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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