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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挪用公款14万坐牢吗?

发布时间:2022-04-25

 一些特定情况下,挪用公款可能会涉嫌挪用公款罪并且被判处刑罚,挪用公款的具体数额不仅会影响到定罪,也关系到量刑,那么究竟挪用公款达到多少钱才构成犯罪呢?不同的金额量刑会有何区别呢?不同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对相关金额的具体规定可能也存在差异,那么四川德阳对金额的规定又是怎样的呢?

律师解答: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14万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14万元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无论是否归还,皆构成挪用公款罪。在前述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前提之下,根据国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4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但是四川地区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颁布相关的规定,所以四川地区关于金额的问题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以上是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点击咨询按钮进行刑事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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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挪用公款14万坐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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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特定情况下,挪用公款可能会涉嫌挪用公款罪并且被判处刑罚,挪用公款的具体数额不仅会影响到定罪,也关系到量刑,那么究竟挪用公款达到多少钱才构成犯罪呢?不同的金额量刑会有何区别呢?不同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对相关金额的具体规定可能也存在差异,那么四川德阳对金额的规定又是怎样的呢?

律师解答: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14万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14万元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无论是否归还,皆构成挪用公款罪。在前述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前提之下,根据国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4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但是四川地区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颁布相关的规定,所以四川地区关于金额的问题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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