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2014年5月10日22:54许,被告人甄某驾驶川 F*****小型普通客车沿德阳市区xx北路由南至北方向行驶,驶至xx北路与xxx西路交汇处路口地段向左转弯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冯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尾部碰撞,造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肖某(女,65岁)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甄某驾车逃逸。经尸检报告书认定,被害人肖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严重颅脑外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办案过程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为及时了解案情,承办律师姚志刚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杜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甄某当庭认罪、无前科、家属积极赔付受害方并取得谅解,请求判处。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甄某犯,判处3年,缓刑3年。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法官采纳了姚志刚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缓刑,辩护人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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