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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原则上不属于受贿

发布时间:2022-05-19 来源:作者:艾萍 张晋铭 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三审查调查室

实践中,有大量老板或下级,暂时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但为了与国家工作人员搞好关系,长期小额馈赠,直至案发,也没有提出具体请托事项。对于上述行为是否应纳入受贿罪范畴,理论上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主张认定受贿的,认为上述行为本质仍是权钱交易,不纳入刑法不利于打击腐败犯罪;主张非罪化的观点则认为,刑法规定受贿罪以谋利作为构成要件,并已经做了扩张性解释,如果再将无具体谋利事项的“感情投资”认定为受贿,将会使受贿罪谋利要件名存实亡,不仅造成受贿认定扩大化的问题,还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理论上曾经有设置收受礼金罪的呼声,并在制定《刑法修正案(九)》中,将收受礼金罪纳入草案,但最终未能通过。作为一种折中,《贪贿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通过拟制的方式,明确了不需要具体请托事项即可认定为谋利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除了上述特殊情形外,对于其他收送财物的行为,司法解释仍坚持以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为入罪条件。如果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仅是为了将来可能需要国家工作人员帮忙,是一种“感情投资”,或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无关的经济往来,比如专业知识咨询等,则不能认定为受贿。具体到上述案例中,由于国有企业董事长与民营企业之间不具有行政管理关系,因此无法适用上述条款。2011年到2015年,钱某每年春节去看望关某并给予3万元的行为,只是一种感情铺垫,如果后续没有请托事项,则上述15万元不宜认定为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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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大量老板或下级,暂时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但为了与国家工作人员搞好关系,长期小额馈赠,直至案发,也没有提出具体请托事项。对于上述行为是否应纳入受贿罪范畴,理论上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主张认定受贿的,认为上述行为本质仍是权钱交易,不纳入刑法不利于打击腐败犯罪;主张非罪化的观点则认为,刑法规定受贿罪以谋利作为构成要件,并已经做了扩张性解释,如果再将无具体谋利事项的“感情投资”认定为受贿,将会使受贿罪谋利要件名存实亡,不仅造成受贿认定扩大化的问题,还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理论上曾经有设置收受礼金罪的呼声,并在制定《刑法修正案(九)》中,将收受礼金罪纳入草案,但最终未能通过。作为一种折中,《贪贿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通过拟制的方式,明确了不需要具体请托事项即可认定为谋利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除了上述特殊情形外,对于其他收送财物的行为,司法解释仍坚持以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为入罪条件。如果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仅是为了将来可能需要国家工作人员帮忙,是一种“感情投资”,或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无关的经济往来,比如专业知识咨询等,则不能认定为受贿。具体到上述案例中,由于国有企业董事长与民营企业之间不具有行政管理关系,因此无法适用上述条款。2011年到2015年,钱某每年春节去看望关某并给予3万元的行为,只是一种感情铺垫,如果后续没有请托事项,则上述15万元不宜认定为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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