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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强力整治保险机构大股东等通过关联交易挪用、侵占、套取保险资金

发布时间:2022-06-05 来源:银保监会

6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要强力整治保险机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内部人等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挪用、侵占、套取保险资金,输送利益,转移财产,规避监管,隐匿风险等,坚持零容忍、重处罚、严监管,坚决遏制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和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确保权责清晰、职能明确、监督有效。同时,应当按规定加强关联方的识别和管理,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档案。保险机构关联方不得干预、操纵资金运用,严禁利用保险资金进行违法违规关联交易。

对于合作机构,《通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对手、受托人、中介服务机构等资金运用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合作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合作机构准入及退出标准,对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明确双方在合规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在信息披露上,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及时、逐笔在公司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知》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通过隐瞒或者掩盖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资产代持、抽屉协议、阴阳合同、拆分交易、互投大股东等隐蔽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或监管要求。

2.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第三方桥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银行存款、同业拆借,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

3.通过各种方式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隐匿资金最终流向,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4.其他违法违规关联交易情形。

《通知》还提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应当重点监测和检查以下机构和行为:

1.以资本运作为主业的金控平台或隐形金控平台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杠杆率高、资金流紧张、激进扩张的产业资本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股权高度集中、运作不规范的保险机构;

2.在高风险银行存款占比高、另类投资集中度高、关联交易金额大、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高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异常的保险机构;

3.关注银行存款、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业务领域投资,穿透识别存在向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提供融资、质押担保、输送利益、转移资产的行为;

4.风险资产长期未计提减值、长期不处置不报告,通过续作等方式遮掩资产风险、延缓风险暴露的行为。

《通知》指出,鼓励、指导和督促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合规管理的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到位的保险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视情形予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鼓励保险机构股东、董事、监事、员工等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向监管部门举报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行为。

此外,《通知》还要求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为纳入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自律公约。研究制定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标准。研究建立违法违规关联交易社会举报监督机制、关联交易不良记录档案及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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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强力整治保险机构大股东等通过关联交易挪用、侵占、套取保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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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要强力整治保险机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内部人等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挪用、侵占、套取保险资金,输送利益,转移财产,规避监管,隐匿风险等,坚持零容忍、重处罚、严监管,坚决遏制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和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确保权责清晰、职能明确、监督有效。同时,应当按规定加强关联方的识别和管理,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档案。保险机构关联方不得干预、操纵资金运用,严禁利用保险资金进行违法违规关联交易。

对于合作机构,《通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对手、受托人、中介服务机构等资金运用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合作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合作机构准入及退出标准,对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明确双方在合规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在信息披露上,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及时、逐笔在公司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知》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通过隐瞒或者掩盖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资产代持、抽屉协议、阴阳合同、拆分交易、互投大股东等隐蔽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或监管要求。

2.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第三方桥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银行存款、同业拆借,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

3.通过各种方式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隐匿资金最终流向,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4.其他违法违规关联交易情形。

《通知》还提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应当重点监测和检查以下机构和行为:

1.以资本运作为主业的金控平台或隐形金控平台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杠杆率高、资金流紧张、激进扩张的产业资本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股权高度集中、运作不规范的保险机构;

2.在高风险银行存款占比高、另类投资集中度高、关联交易金额大、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高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异常的保险机构;

3.关注银行存款、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业务领域投资,穿透识别存在向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提供融资、质押担保、输送利益、转移资产的行为;

4.风险资产长期未计提减值、长期不处置不报告,通过续作等方式遮掩资产风险、延缓风险暴露的行为。

《通知》指出,鼓励、指导和督促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合规管理的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到位的保险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视情形予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鼓励保险机构股东、董事、监事、员工等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向监管部门举报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行为。

此外,《通知》还要求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为纳入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自律公约。研究制定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标准。研究建立违法违规关联交易社会举报监督机制、关联交易不良记录档案及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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