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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从事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业务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2-09-29 来源:安徽省律师协会官网,2022年9月23日

各市律师协会,广德市、宿松县律师协会:

《安徽省律师从事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业务操作指引》已经2022年9月19日省律师协会十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试行。  

请各地律协梳理汇总试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律协以不断修改完善。  

安徽省律师协会

2022年9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指导安徽省律师从事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业务,有效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精神,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等各机构各部门出台的合规文件、指南、指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律师从事以下合规业务适用本指引:

(一)接受涉案企业委托,担任涉案企业的合规顾问,提供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整改服务;

(二)接受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指派,担任第三方组织成员,从事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业务;

(三)涉案企业法律顾问、辩护律师虽未从事上述业务,但是与上述合规业务有交叉的。

第三条【适用原则】 律师从事合规业务,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客观中立、专业公正、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职能】 律师担任合规顾问的,指导制定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帮助涉案企业进行合规建设;担任第三方组织成员的,指导、监督、评估涉案企业进行合规建设、有效履行合规计划。

第五条【职业伦理】 律师从事合规业务,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操守,遵守保密、利益冲突处理、回避、廉洁的规定。

第六条【用语释义】

(一)涉案企业:指涉嫌单位犯罪的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实施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犯罪的企业。一般要求案发时企业能够正常经营、依法纳税和吸纳就业。

(二)涉案人员:指对企业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涉嫌犯罪的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

(三)合规顾问:指涉案企业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企业合规师、专家学者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提供合规服务的专业人员。

(四)合规顾问律师:指合规顾问中为涉案企业提供合规服务的律师。

(五)第三方机制:全称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程序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合规计划进行调查、监督、评估和考察的机制。

(六)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全称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指由各级检察机关、工商联、国资委、司法、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承担对第三方机制的宏观指导、具体管理、日常监督、统筹协调等职责,确保第三方机制依法、有序、规范运行,以及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议事协调机构。

(七)第三方组织:指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负责对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的临时性组织。

(八)合规监管律师:指在第三方组织中承担合规评估、监管、考察职责的律师。

(九)合规: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从业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组织规则、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和道德规范,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与承诺。

(十)合规业务:指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合规评估业务。

(十一)合规建设:指涉案企业针对与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合规风险,制定合规计划,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形成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活动。

(十二)合规评估:指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价、监督和考察的活动。

(十三)合规审查:在检察机关主导合规整改的语境下,指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对第三方组织的评估过程和结论进行审核。针对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小微企业合规,可以由检察机关对其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在合规管理体系语境下,指企业针对待决策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以及建立合规审查机制。

(十四)合规计划:涉案企业经过全面尽职调查,充分考虑企业性质、经营业务、涉案风险后,制定的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计划。

(十五)合规承诺:在检察机关主导合规整改的语境下,指涉案企业签署的自愿进行合规整改并接受检察机关、第三方组织考察、验收的承诺。在合规管理体系语境下,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合规义务、避免发生违反行为,向监管部门、社会公众所做的承诺。

(十六)尽职调查:指合规顾问在接受涉案企业委托后,在涉案企业的配合下,针对企业的主体资格、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各方面,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查验等多种方法,对企业的历史和现实的数据、资料、信息、文件和档案等开展的调查活动。

(十七)合规义务:指被动的合规要求与主动的合规承诺。被动的合规要求具体包括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规则、监管机构发布条例、法院判决决定等;主动的合规承诺具体包括与公共管理组织、客户签署的合同,自愿遵循的方针、原则、宣言、规程,对质量、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的承诺,自愿加入相关组织制定的行业标准等。

(十八)合规风险: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因未履行企业合规义务而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及其后果。本指引中的风险主要指刑事犯罪风险。

(十九)合规管理体系: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的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规范企业以及工作人员经营管理行为。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治理活动。

(二十)合规文化:指贯穿整个企业的价值观、道德规范、信仰和行为,并与企业结构和控制系统相互作用,产生有利合规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 合规顾问收案

第七条【收案条件】 涉企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可以收案担任合规顾问:

(一)涉案企业、涉案人员自愿认罪认罚;

(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完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具备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的基本条件;

(三)涉案企业承诺采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补缴税款、修复环境等措施;

(四)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第八条【不适宜收案情形】 涉案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宜收案:

(一)个人或组织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企业的;

(二)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三)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五)其他不能收案的情形。

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上述情形的,律师可以先行收案,如发现不适宜适用企业合规程序的,可以单方停止相关业务活动。

第九条【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之前,律师要详细了解涉案企业的经营情况、基本案情、主要诉求,向涉案企业披露合规建设可能遇到的障碍与风险,进行障碍与风险提示。

律师接受涉案企业委托担任合规顾问律师的,应当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涉案企业签订合规顾问服务合同。

合规顾问律师同时又是涉案企业的法律顾问、辩护人的,合规顾问合同应当与法律顾问合同、刑事委托合同分别订立。

第十条【合规顾问团队组建】 律师可以根据涉案企业规模、涉案罪名、合规建设要求,充分评估工作量与专业性,组建合规顾问团队。顾问团队可以由以下律师组成:

(一)有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

(二)有企业诉讼、非诉尽调类经验的律师;

(三)有行政执法、司法工作经验的律师;

(四)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五)有企业法务、人力资源、财务工作经验的律师。

根据涉案企业的要求和工作实际,可以联合合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组建合规顾问团队。

第十一条【递交委托手续】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向检察机关等办案单位递交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涉案企业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组成合规领导机构】 合规顾问律师可以与涉案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共同组成合规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机构人员更换建议】 合规领导机构中有涉案人员的,合规顾问律师应当建议涉案企业更换。

第十四条【企业战略调整】 涉案企业需要合并、分立、变更经营范围、调整经营战略的,合规顾问律师应当在征得检察机关同意的情况下,本着有利于刑事案件办理、合规计划实施、经济发展等原则提供指导、帮助。

严禁合规顾问律师利用合并、分立、变更等事项帮助企业逃避法律责任。

在合规考察期间,合规顾问律师应当将申请、调整、变更情况向第三方组织备案。

第十五条【尽职调查】 合规顾问律师进驻涉案企业后,通过走访政府机关、行业协会、商会,查阅、复制企业登记、经营资料,访谈企业工作人员,实地考察涉案企业及其商业伙伴,通过调查等途径,对涉案企业进行专项、深入地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尽职调查报告撰写】 合规顾问律师在完成全面尽职调查后,应当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围绕涉案企业的历史状况与治理现状进行分析,并给出确定的调查结论,为制定合规计划提供依据。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的独立性;

(三)企业现有土地、房产、商标、专利、资质的审查;

(四)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五)治理结构、董监高、员工及社保缴纳情况;

(六)财务会计与税收;

(七)企业对合规认识的现状。

第十七条【案外风险处理】 通过尽职调查,合规顾问律师发现涉案企业存在检察机关未发现、未掌握的其他违规行为、合规风险,应当及时向涉案企业提出书面意见,披露相关法律风险。

第十八条【阅卷分析】 合规顾问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及时查阅、摘抄、复制刑事卷宗材料,梳理与涉嫌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风险点,分析发生诱因,为制定合规计划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收集有利资料】 合规顾问律师指导、帮助涉案企业收集、整理有助于推动企业合规整改的相关资料,如企业荣誉、社会声誉、带动经济发展、保障就业、缴纳税款、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的资料。

第二十条【合规整改申请书】 合规顾问律师指导、帮助涉案企业准备《企业合规整改申请书》,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概况;

(二)企业所属行业概况;

(三)企业的荣誉、社会声誉、技术、品牌等情况;

(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五)企业涉案情况;

(六)企业申请理由。

第二十一条【合规承诺书】 涉案企业准备《企业合规承诺书》,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涉案企业、涉案人员自愿认罪认罚;

(二)涉案企业积极采取退赃退赔、补缴税款、修复环境等补救挽损措施;

(三)涉案企业制定专项、可操作的合规计划,承诺在考察期内建立、完善合规管理体系、运行机制;

(四)涉案企业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企业合规考察方式与要求,包括第三方组织对合规建设的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

第二十二条【企业合规计划】 合规顾问律师结合企业经营范围、行业特点、监管政策、重点风险等因素,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专项合规为重点,聚焦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关联的合规风险点,制定《企业合规计划书》。

《企业合规计划书》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制定并公布合规章程、合规承诺、合规宣言等,培育企业合规文化;

(二)调整企业管理架构,搭建合规组织体系;

(三)建立符合企业实际、专项合规要求的各类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合规优先】 涉案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专项合规计划中作出合规承诺并明确宣示,合规是企业的优先价值,对违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确保合规融入企业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合规计划有效性判断】 《企业合规计划书》应当具有可行性、有效性、专业性,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合规计划的可操作性;

(二)涉案企业完成合规计划的可能性;

(三)合规计划对涉案企业预防治理涉嫌的犯罪行为或者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效性;

(四)合规计划是否符合涉案企业、相关行业特点;

(五)合规计划是否参照国际、国内关于合规整改的相关规范,满足专业性要求;

(六)合规计划是否有合规章程制定、合规组织体系搭建、合规管理体系建立、合规文化建设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合规申请】 申请合规建设应当以涉案企业的名义申请,合规顾问律师可以代理涉案企业向检察机关递交《企业合规整改申请书》《企业合规承诺书》《企业合规计划书》等申请资料。

检察机关认为不适用企业合规程序办理的,合规顾问律师可以要求检察机关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三章 合规建设服务

第二十六条【合规建设启动】 企业合规程序启动后,合规顾问律师应当按照《企业合规计划书》指导、帮助涉案企业实施、建立、完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

合规顾问律师在执行合规计划过程中,需要调整计划的,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第三方组织报告。

第二十七条【召开会议】 合规顾问律师指导、帮助涉案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高管办公会议、职工大会等,落实以下事项:

(一)修改章程,将企业合规理念、合规宣言、合规承诺写入章程,增设合规管理章节,增加合规领导机构及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的提名、聘请、任命、解聘等规定;

(二)增设或调整合规管理部门,任命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宣布企业合规宣言;

(四)董监高人员、工作人员签订企业合规承诺书;

(五)开展合规培训。

第二十八条【问卷调查】 合规顾问律师应当结合涉案企业实际,制作《企业合规现状调查问卷》《专项领域合规调查问卷》,向涉案企业相关人员开展问卷调查,查清涉案企业合规管理现状及专项领域合规风险点。

第二十九条【合规文化建设体系】 合规顾问律师应当对涉案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合规理念宣贯。指导、帮助涉案企业针对不同职级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合规培训与教育,树立企业核心价值观,培育合规文化,建立合规文化建设体系。

第三十条【合规组织体系】 合规顾问律师可以建议涉案企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等,设置相适应的合规领导机构、合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合规联络员;针对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制定不同的岗位职责,形成三道防线,建立合规组织体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合规管理人员,明确具体的、可考核的合规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合规制度体系】 合规顾问律师根据合规风险防控和合规领导机构履职的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涉嫌犯罪事实,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现状分析,指导、帮助涉案企业设立合规目标,细化合规措施,制定商业行为准则、员工合规手册等合规管理规范。

第三十二条【合规保障体系建立】 合规顾问律师指导、帮助涉案企业为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人员、培训、宣传、场所、设备和经费等人力物力保障。重点做好以下保障:

(一)管理层支持;

(二)专项经费支持;

(三)合规人才引进支持;

(四)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 合规顾问律师指导、帮助涉案企业梳理合规义务,列明合规义务来源、监管主体、承诺主体、合规义务描述。

运用事件库法、流程分析法等方法识别、评估合规风险,重点核查与涉嫌犯罪事实相关的风险点,对所有风险点建库排级,出具《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建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

第三十四条【合规风险评估报告】 合规顾问律师可以将《合规风险评估报告》提供给涉案企业、第三方组织、检察机关。《合规风险评估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概况;

(二)参考文件渊源;

(三)企业涉案情况;

(四)涉案原因分析;

(五)合规风险点;

(六)合规风险评估;

(七)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合规风险控制与防范】 合规顾问律师指导、帮助涉案企业根据《合规风险评估报告》,结合内部控制与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将合规风险控制措施嵌入企业业务流程,实施全流程合规监控,建立合规风险控制与防范机制。

第三十六条【合规咨询与审查】 合规顾问律师指导、帮助涉案企业针对日常经营管理与重大疑难事项,提供合规咨询;针对待决策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建立合规咨询与合规审查机制。

第三十七条【合规举报与预警】 合规顾问律师指导、帮助涉案企业公开举报方式,制定举报人奖励政策、保护举报人措施,在特殊岗位设置信息情报人员,发现、汇总线索材料,建立合规举报与预警机制。

第三十八条【合规调查与处置】 合规顾问律师指导、帮助涉案企业,针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启动合规调查,对违反合规制度的人员进行针对性调查,处理违规人员;做好自我披露与主动整改,采取补救措施;做好执法机关应对与配合,建立合规调查与处置机制。

第三十九条【合规监测与整改】 合规顾问律师指导、帮助涉案企业进行合规管理活动检查、评估、审计、体系评价,根据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对合规管理体系持续改进与优化,建立合规监测与整改机制。

第四十条【合规考核与奖惩】 合规顾问律师指导、帮助涉案企业将合规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所有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范围,引入合规指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进行考核;对合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合规事件的处置情况、合规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表彰先进、惩戒落后,建立合规考核与奖惩机制。

第四十一条【差异化建设】 小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照上述内容简化设置、建设。

第四十二条【运营监控】 合规顾问律师应同合规领导机构负责人保持密切沟通,以刑事合规风险为重点,堵塞漏洞。

第四章 合规评估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三条【考察方式】 检察机关启动企业合规程序后,合规顾问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企业实际状况,向检察机关建议企业合规考察方式。

检察机关决定适用第三方机制的,合规顾问律师应当及时向第三方组织递交委托手续。

第四十四条【合规建设工作报告】 涉案企业在考察期届满后,合规顾问律师应当向检察机关、第三方组织提交《企业合规建设工作报告》及验收材料。

第四十五条【选聘备案】 律师申请进入第三方机制专家人才库的,或者被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聘作为第三方组织成员履行合规监管职责的,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

第四十六条【评估履职】 合规监管律师履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检察机关、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要求,认真履行合规调查、合规监督、合规评估、合规考察等第三方组织成员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客观中立地做好监督评估工作。

第四十七条【方案制定】 合规监管律师可以根据第三方组织的要求,结合涉案企业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合规评估工作方案,对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执行合规计划情况开展调查、监督、评估与考察。

第四十八条【阶段考察】 在合规考察期间,合规监管律师根据第三方组织的授权,可以根据涉案企业执行合规计划情况形成阶段性《企业合规考察报告》,也可以要求涉案企业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监督评估方法】 合规监管律师监督评估应紧密结合涉案企业涉嫌犯罪有关情况开展,根据第三方组织的授权,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巡查访谈、文本审阅、问卷调查、知识测试;

(二)对涉案企业的相关业务与管理事项进行抽样检查;

(三)对涉案企业的相关业务处理流程开展穿透式检查;

(四)走访涉案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商业伙伴、客户、供应商、同行业企业,进行社会调查;

(五)飞行检查、穿行测试、感知测试、模拟运行;

(六)其他监督评估方式。

第五十条【异常情形处置】 在合规考察期间,合规监管律师发现涉案企业或涉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监督评估,及时向第三方组织报告,可以建议第三方组织向检察机关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报告:

(一)未能有效履行合规计划的;

(二)合规计划存在明显偏差错误、虚假表述、重大遗漏的;

(三)发现漏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考察期内实施新的犯罪的;

(五)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

(六)拒不配合检察机关、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的;

(七)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因其他诉讼裁决、重大风险、债务危机等致使涉案企业无法继续经营、面临破产清算的;

(九)其他可以中止适用企业合规程序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有效性评估】 合规监管律师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评估,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涉案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控制;

(二)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置;

(三)合规领导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的合理配置;

(四)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建立以及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

(五)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及合规绩效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行;

(六)持续整改机制和合规文化已经基本形成。

第五十二条【评估指标】 合规监管律师可以建议第三方组织以涉案企业合规风险控制为重点,结合特定行业合规评估指标,制定符合涉案企业实际的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指标的权重可以根据涉案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以及涉嫌犯罪事实等因素设置,并适当提高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重要岗位等方面指标的权重。

第五十三条【终结考察】 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合规监管律师根据第三方组织的授权,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调查、监督、评估和考核。合规监管律师在制作《企业合规考察报告》时,持不同意见、建议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五十四条【评价报告】 合规监管律师起草《企业合规考察报告》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三方组织相关信息;

(二)涉案企业的基本信息;

(三)考察目的、范围和依据;

(四)考察的程序、方法;

(五)开展调查、监督、评估和考核情况;

(六)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执行合规计划情况;

(七)考察结论;

(八)合规管理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五十五条【材料移交】 合规监管律师应当积极配合第三方组织将《企业合规考察报告》及评估材料移送检察机关、第三方机制管委会。

第五十六条【例外规定】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检察机关、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有其他要求的,遵照执行。

第五章 合规审查服务与监管

第五十七条【配合整改】 合规顾问律师对检察机关审查提出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指导、帮助涉案企业进行整改。

第五十八条【小微企业审查】 对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小微企业合规案件,合规顾问律师可以就合规承诺的履行、合规计划的执行、合规整改的实效等内容直接向检察机关提交报告、材料。

第五十九条【案件听证】 合规顾问律师、合规监管律师参加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处理组织的听证活动,可以就合规建设、合规评估情况发表意见。

合规顾问律师同时担任涉案企业辩护人的,可以结合合规整改情况,发表辩护意见。

第六十条【案外风险处置】 涉案企业要求合规顾问律师对于合规计划之外的违法犯罪行为、合规风险继续进行合规建设的,应当另行协商、签订委托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章 权利救济与利益冲突

第六十一条【回避处理】 合规监管律师与涉案企业、合规顾问律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回避请求。

合规顾问律师对选任的第三方组织成员有异议的,可以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

第六十二条【权利救济】 合规顾问律师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异议,或者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

(一)第三方组织检查、评估行为不当的;

(二)第三方组织成员涉嫌违法犯罪的;

(三)对中止、终止企业合规程序有异议的;

(四)对企业合规考察报告有异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合规底稿】 律师担任合规顾问、第三方组织成员,从事合规业务的,应当以合规顾问律师或合规监管律师个人为单位,记录工作情况,留存资料,形成合规项目工作底稿,整理存档。

第六十四条【参与身份】合规监管律师应当以个人名义在相关文书上签字,不代表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六十五条【指引效力】 本指引供律师从事涉案企业合规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

第六十六条【解释权】 本指引由第十届安徽省律师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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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从事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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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指导安徽省律师从事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业务,有效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精神,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等各机构各部门出台的合规文件、指南、指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律师从事以下合规业务适用本指引:

(一)接受涉案企业委托,担任涉案企业的合规顾问,提供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整改服务;

(二)接受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指派,担任第三方组织成员,从事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业务;

(三)涉案企业法律顾问、辩护律师虽未从事上述业务,但是与上述合规业务有交叉的。

第三条【适用原则】 律师从事合规业务,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客观中立、专业公正、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职能】 律师担任合规顾问的,指导制定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帮助涉案企业进行合规建设;担任第三方组织成员的,指导、监督、评估涉案企业进行合规建设、有效履行合规计划。

第五条【职业伦理】 律师从事合规业务,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操守,遵守保密、利益冲突处理、回避、廉洁的规定。

第六条【用语释义】

(一)涉案企业:指涉嫌单位犯罪的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实施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犯罪的企业。一般要求案发时企业能够正常经营、依法纳税和吸纳就业。

(二)涉案人员:指对企业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涉嫌犯罪的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

(三)合规顾问:指涉案企业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企业合规师、专家学者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提供合规服务的专业人员。

(四)合规顾问律师:指合规顾问中为涉案企业提供合规服务的律师。

(五)第三方机制:全称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程序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合规计划进行调查、监督、评估和考察的机制。

(六)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全称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指由各级检察机关、工商联、国资委、司法、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承担对第三方机制的宏观指导、具体管理、日常监督、统筹协调等职责,确保第三方机制依法、有序、规范运行,以及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议事协调机构。

(七)第三方组织:指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负责对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的临时性组织。

(八)合规监管律师:指在第三方组织中承担合规评估、监管、考察职责的律师。

(九)合规: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从业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组织规则、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和道德规范,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与承诺。

(十)合规业务:指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合规评估业务。

(十一)合规建设:指涉案企业针对与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合规风险,制定合规计划,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形成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活动。

(十二)合规评估:指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价、监督和考察的活动。

(十三)合规审查:在检察机关主导合规整改的语境下,指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对第三方组织的评估过程和结论进行审核。针对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小微企业合规,可以由检察机关对其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在合规管理体系语境下,指企业针对待决策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以及建立合规审查机制。

(十四)合规计划:涉案企业经过全面尽职调查,充分考虑企业性质、经营业务、涉案风险后,制定的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计划。

(十五)合规承诺:在检察机关主导合规整改的语境下,指涉案企业签署的自愿进行合规整改并接受检察机关、第三方组织考察、验收的承诺。在合规管理体系语境下,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合规义务、避免发生违反行为,向监管部门、社会公众所做的承诺。

(十六)尽职调查:指合规顾问在接受涉案企业委托后,在涉案企业的配合下,针对企业的主体资格、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各方面,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查验等多种方法,对企业的历史和现实的数据、资料、信息、文件和档案等开展的调查活动。

(十七)合规义务:指被动的合规要求与主动的合规承诺。被动的合规要求具体包括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规则、监管机构发布条例、法院判决决定等;主动的合规承诺具体包括与公共管理组织、客户签署的合同,自愿遵循的方针、原则、宣言、规程,对质量、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的承诺,自愿加入相关组织制定的行业标准等。

(十八)合规风险: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因未履行企业合规义务而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及其后果。本指引中的风险主要指刑事犯罪风险。

(十九)合规管理体系: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的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规范企业以及工作人员经营管理行为。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治理活动。

(二十)合规文化:指贯穿整个企业的价值观、道德规范、信仰和行为,并与企业结构和控制系统相互作用,产生有利合规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 合规顾问收案

第七条【收案条件】 涉企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可以收案担任合规顾问:

(一)涉案企业、涉案人员自愿认罪认罚;

(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完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具备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的基本条件;

(三)涉案企业承诺采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补缴税款、修复环境等措施;

(四)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第八条【不适宜收案情形】 涉案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宜收案:

(一)个人或组织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企业的;

(二)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三)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五)其他不能收案的情形。

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上述情形的,律师可以先行收案,如发现不适宜适用企业合规程序的,可以单方停止相关业务活动。

第九条【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之前,律师要详细了解涉案企业的经营情况、基本案情、主要诉求,向涉案企业披露合规建设可能遇到的障碍与风险,进行障碍与风险提示。

律师接受涉案企业委托担任合规顾问律师的,应当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涉案企业签订合规顾问服务合同。

合规顾问律师同时又是涉案企业的法律顾问、辩护人的,合规顾问合同应当与法律顾问合同、刑事委托合同分别订立。

第十条【合规顾问团队组建】 律师可以根据涉案企业规模、涉案罪名、合规建设要求,充分评估工作量与专业性,组建合规顾问团队。顾问团队可以由以下律师组成:

(一)有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

(二)有企业诉讼、非诉尽调类经验的律师;

(三)有行政执法、司法工作经验的律师;

(四)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五)有企业法务、人力资源、财务工作经验的律师。

根据涉案企业的要求和工作实际,可以联合合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组建合规顾问团队。

第十一条【递交委托手续】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向检察机关等办案单位递交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涉案企业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组成合规领导机构】 合规顾问律师可以与涉案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共同组成合规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机构人员更换建议】 合规领导机构中有涉案人员的,合规顾问律师应当建议涉案企业更换。

第十四条【企业战略调整】 涉案企业需要合并、分立、变更经营范围、调整经营战略的,合规顾问律师应当在征得检察机关同意的情况下,本着有利于刑事案件办理、合规计划实施、经济发展等原则提供指导、帮助。

严禁合规顾问律师利用合并、分立、变更等事项帮助企业逃避法律责任。

在合规考察期间,合规顾问律师应当将申请、调整、变更情况向第三方组织备案。

第十五条【尽职调查】 合规顾问律师进驻涉案企业后,通过走访政府机关、行业协会、商会,查阅、复制企业登记、经营资料,访谈企业工作人员,实地考察涉案企业及其商业伙伴,通过调查等途径,对涉案企业进行专项、深入地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尽职调查报告撰写】 合规顾问律师在完成全面尽职调查后,应当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围绕涉案企业的历史状况与治理现状进行分析,并给出确定的调查结论,为制定合规计划提供依据。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的独立性;

(三)企业现有土地、房产、商标、专利、资质的审查;

(四)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五)治理结构、董监高、员工及社保缴纳情况;

(六)财务会计与税收;

(七)企业对合规认识的现状。

第十七条【案外风险处理】 通过尽职调查,合规顾问律师发现涉案企业存在检察机关未发现、未掌握的其他违规行为、合规风险,应当及时向涉案企业提出书面意见,披露相关法律风险。

第十八条【阅卷分析】 合规顾问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及时查阅、摘抄、复制刑事卷宗材料,梳理与涉嫌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风险点,分析发生诱因,为制定合规计划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收集有利资料】 合规顾问律师指导、帮助涉案企业收集、整理有助于推动企业合规整改的相关资料,如企业荣誉、社会声誉、带动经济发展、保障就业、缴纳税款、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的资料。

第二十条【合规整改申请书】 合规顾问律师指导、帮助涉案企业准备《企业合规整改申请书》,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概况;

(二)企业所属行业概况;

(三)企业的荣誉、社会声誉、技术、品牌等情况;

(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五)企业涉案情况;

(六)企业申请理由。

第二十一条【合规承诺书】 涉案企业准备《企业合规承诺书》,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涉案企业、涉案人员自愿认罪认罚;

(二)涉案企业积极采取退赃退赔、补缴税款、修复环境等补救挽损措施;

(三)涉案企业制定专项、可操作的合规计划,承诺在考察期内建立、完善合规管理体系、运行机制;

(四)涉案企业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企业合规考察方式与要求,包括第三方组织对合规建设的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

第二十二条【企业合规计划】 合规顾问律师结合企业经营范围、行业特点、监管政策、重点风险等因素,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专项合规为重点,聚焦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关联的合规风险点,制定《企业合规计划书》。

《企业合规计划书》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制定并公布合规章程、合规承诺、合规宣言等,培育企业合规文化;

(二)调整企业管理架构,搭建合规组织体系;

(三)建立符合企业实际、专项合规要求的各类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合规优先】 涉案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专项合规计划中作出合规承诺并明确宣示,合规是企业的优先价值,对违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确保合规融入企业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合规计划有效性判断】 《企业合规计划书》应当具有可行性、有效性、专业性,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合规计划的可操作性;

(二)涉案企业完成合规计划的可能性;

(三)合规计划对涉案企业预防治理涉嫌的犯罪行为或者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效性;

(四)合规计划是否符合涉案企业、相关行业特点;

(五)合规计划是否参照国际、国内关于合规整改的相关规范,满足专业性要求;

(六)合规计划是否有合规章程制定、合规组织体系搭建、合规管理体系建立、合规文化建设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合规申请】 申请合规建设应当以涉案企业的名义申请,合规顾问律师可以代理涉案企业向检察机关递交《企业合规整改申请书》《企业合规承诺书》《企业合规计划书》等申请资料。

检察机关认为不适用企业合规程序办理的,合规顾问律师可以要求检察机关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三章 合规建设服务

第二十六条【合规建设启动】 企业合规程序启动后,合规顾问律师应当按照《企业合规计划书》指导、帮助涉案企业实施、建立、完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

合规顾问律师在执行合规计划过程中,需要调整计划的,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第三方组织报告。

第二十七条【召开会议】 合规顾问律师指导、帮助涉案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高管办公会议、职工大会等,落实以下事项:

(一)修改章程,将企业合规理念、合规宣言、合规承诺写入章程,增设合规管理章节,增加合规领导机构及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的提名、聘请、任命、解聘等规定;

(二)增设或调整合规管理部门,任命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宣布企业合规宣言;

(四)董监高人员、工作人员签订企业合规承诺书;

(五)开展合规培训。

第二十八条【问卷调查】 合规顾问律师应当结合涉案企业实际,制作《企业合规现状调查问卷》《专项领域合规调查问卷》,向涉案企业相关人员开展问卷调查,查清涉案企业合规管理现状及专项领域合规风险点。

第二十九条【合规文化建设体系】 合规顾问律师应当对涉案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合规理念宣贯。指导、帮助涉案企业针对不同职级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合规培训与教育,树立企业核心价值观,培育合规文化,建立合规文化建设体系。

第三十条【合规组织体系】 合规顾问律师可以建议涉案企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等,设置相适应的合规领导机构、合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合规联络员;针对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制定不同的岗位职责,形成三道防线,建立合规组织体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合规管理人员,明确具体的、可考核的合规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合规制度体系】 合规顾问律师根据合规风险防控和合规领导机构履职的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涉嫌犯罪事实,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现状分析,指导、帮助涉案企业设立合规目标,细化合规措施,制定商业行为准则、员工合规手册等合规管理规范。

第三十二条【合规保障体系建立】 合规顾问律师指导、帮助涉案企业为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人员、培训、宣传、场所、设备和经费等人力物力保障。重点做好以下保障:

(一)管理层支持;

(二)专项经费支持;

(三)合规人才引进支持;

(四)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 合规顾问律师指导、帮助涉案企业梳理合规义务,列明合规义务来源、监管主体、承诺主体、合规义务描述。

运用事件库法、流程分析法等方法识别、评估合规风险,重点核查与涉嫌犯罪事实相关的风险点,对所有风险点建库排级,出具《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建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

第三十四条【合规风险评估报告】 合规顾问律师可以将《合规风险评估报告》提供给涉案企业、第三方组织、检察机关。《合规风险评估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概况;

(二)参考文件渊源;

(三)企业涉案情况;

(四)涉案原因分析;

(五)合规风险点;

(六)合规风险评估;

(七)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合规风险控制与防范】 合规顾问律师指导、帮助涉案企业根据《合规风险评估报告》,结合内部控制与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将合规风险控制措施嵌入企业业务流程,实施全流程合规监控,建立合规风险控制与防范机制。

第三十六条【合规咨询与审查】 合规顾问律师指导、帮助涉案企业针对日常经营管理与重大疑难事项,提供合规咨询;针对待决策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建立合规咨询与合规审查机制。

第三十七条【合规举报与预警】 合规顾问律师指导、帮助涉案企业公开举报方式,制定举报人奖励政策、保护举报人措施,在特殊岗位设置信息情报人员,发现、汇总线索材料,建立合规举报与预警机制。

第三十八条【合规调查与处置】 合规顾问律师指导、帮助涉案企业,针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启动合规调查,对违反合规制度的人员进行针对性调查,处理违规人员;做好自我披露与主动整改,采取补救措施;做好执法机关应对与配合,建立合规调查与处置机制。

第三十九条【合规监测与整改】 合规顾问律师指导、帮助涉案企业进行合规管理活动检查、评估、审计、体系评价,根据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对合规管理体系持续改进与优化,建立合规监测与整改机制。

第四十条【合规考核与奖惩】 合规顾问律师指导、帮助涉案企业将合规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所有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范围,引入合规指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进行考核;对合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合规事件的处置情况、合规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表彰先进、惩戒落后,建立合规考核与奖惩机制。

第四十一条【差异化建设】 小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照上述内容简化设置、建设。

第四十二条【运营监控】 合规顾问律师应同合规领导机构负责人保持密切沟通,以刑事合规风险为重点,堵塞漏洞。

第四章 合规评估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三条【考察方式】 检察机关启动企业合规程序后,合规顾问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企业实际状况,向检察机关建议企业合规考察方式。

检察机关决定适用第三方机制的,合规顾问律师应当及时向第三方组织递交委托手续。

第四十四条【合规建设工作报告】 涉案企业在考察期届满后,合规顾问律师应当向检察机关、第三方组织提交《企业合规建设工作报告》及验收材料。

第四十五条【选聘备案】 律师申请进入第三方机制专家人才库的,或者被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聘作为第三方组织成员履行合规监管职责的,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

第四十六条【评估履职】 合规监管律师履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检察机关、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要求,认真履行合规调查、合规监督、合规评估、合规考察等第三方组织成员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客观中立地做好监督评估工作。

第四十七条【方案制定】 合规监管律师可以根据第三方组织的要求,结合涉案企业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合规评估工作方案,对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执行合规计划情况开展调查、监督、评估与考察。

第四十八条【阶段考察】 在合规考察期间,合规监管律师根据第三方组织的授权,可以根据涉案企业执行合规计划情况形成阶段性《企业合规考察报告》,也可以要求涉案企业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监督评估方法】 合规监管律师监督评估应紧密结合涉案企业涉嫌犯罪有关情况开展,根据第三方组织的授权,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巡查访谈、文本审阅、问卷调查、知识测试;

(二)对涉案企业的相关业务与管理事项进行抽样检查;

(三)对涉案企业的相关业务处理流程开展穿透式检查;

(四)走访涉案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商业伙伴、客户、供应商、同行业企业,进行社会调查;

(五)飞行检查、穿行测试、感知测试、模拟运行;

(六)其他监督评估方式。

第五十条【异常情形处置】 在合规考察期间,合规监管律师发现涉案企业或涉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监督评估,及时向第三方组织报告,可以建议第三方组织向检察机关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报告:

(一)未能有效履行合规计划的;

(二)合规计划存在明显偏差错误、虚假表述、重大遗漏的;

(三)发现漏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考察期内实施新的犯罪的;

(五)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

(六)拒不配合检察机关、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的;

(七)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因其他诉讼裁决、重大风险、债务危机等致使涉案企业无法继续经营、面临破产清算的;

(九)其他可以中止适用企业合规程序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有效性评估】 合规监管律师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评估,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涉案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控制;

(二)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置;

(三)合规领导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的合理配置;

(四)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建立以及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

(五)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及合规绩效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行;

(六)持续整改机制和合规文化已经基本形成。

第五十二条【评估指标】 合规监管律师可以建议第三方组织以涉案企业合规风险控制为重点,结合特定行业合规评估指标,制定符合涉案企业实际的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指标的权重可以根据涉案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以及涉嫌犯罪事实等因素设置,并适当提高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重要岗位等方面指标的权重。

第五十三条【终结考察】 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合规监管律师根据第三方组织的授权,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调查、监督、评估和考核。合规监管律师在制作《企业合规考察报告》时,持不同意见、建议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五十四条【评价报告】 合规监管律师起草《企业合规考察报告》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三方组织相关信息;

(二)涉案企业的基本信息;

(三)考察目的、范围和依据;

(四)考察的程序、方法;

(五)开展调查、监督、评估和考核情况;

(六)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执行合规计划情况;

(七)考察结论;

(八)合规管理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五十五条【材料移交】 合规监管律师应当积极配合第三方组织将《企业合规考察报告》及评估材料移送检察机关、第三方机制管委会。

第五十六条【例外规定】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检察机关、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有其他要求的,遵照执行。

第五章 合规审查服务与监管

第五十七条【配合整改】 合规顾问律师对检察机关审查提出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指导、帮助涉案企业进行整改。

第五十八条【小微企业审查】 对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小微企业合规案件,合规顾问律师可以就合规承诺的履行、合规计划的执行、合规整改的实效等内容直接向检察机关提交报告、材料。

第五十九条【案件听证】 合规顾问律师、合规监管律师参加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处理组织的听证活动,可以就合规建设、合规评估情况发表意见。

合规顾问律师同时担任涉案企业辩护人的,可以结合合规整改情况,发表辩护意见。

第六十条【案外风险处置】 涉案企业要求合规顾问律师对于合规计划之外的违法犯罪行为、合规风险继续进行合规建设的,应当另行协商、签订委托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章 权利救济与利益冲突

第六十一条【回避处理】 合规监管律师与涉案企业、合规顾问律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回避请求。

合规顾问律师对选任的第三方组织成员有异议的,可以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

第六十二条【权利救济】 合规顾问律师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异议,或者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

(一)第三方组织检查、评估行为不当的;

(二)第三方组织成员涉嫌违法犯罪的;

(三)对中止、终止企业合规程序有异议的;

(四)对企业合规考察报告有异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合规底稿】 律师担任合规顾问、第三方组织成员,从事合规业务的,应当以合规顾问律师或合规监管律师个人为单位,记录工作情况,留存资料,形成合规项目工作底稿,整理存档。

第六十四条【参与身份】合规监管律师应当以个人名义在相关文书上签字,不代表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六十五条【指引效力】 本指引供律师从事涉案企业合规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

第六十六条【解释权】 本指引由第十届安徽省律师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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