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1人卖淫,是否构成?要判多久?
律师解答:
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因此,组织1人卖淫,尚达不到“”的刑事立案标准。但组织1人卖淫的过程中,存在其它情节,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另外,要区分“”和“强迫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主要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强迫卖淫罪”的认定,尚没有人数限制,若存在强迫1人卖淫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
法律依据:
1.《》第三百五十八条【】【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13号)第一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