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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好机制配强力量 精准推进涉案企业合规

发布时间:2022-11-28 来源:正义网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检察履职,积极开展清理民营企业“挂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等一系列司法实践创新举措和新探索。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同时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有力指导。

  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需要秉承的价值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企业合规经营与良好营商环境互补互促。要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机结合,实现内生动力迸发和外部环境促进的良性互动。良好的营商环境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为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提供合法、平等、有序、便利的服务,促进市场主体之间良性竞争、合法经营,为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提供良好市场环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制度构建,则侧重于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有关犯罪时,通过对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围绕与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合规整改,倒逼企业建立健全具备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从而使企业内生动力得以激活。检察机关在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相关工作时,应依法能动履职,将优化营商环境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有机结合,互相促进,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预防企业再犯罪与企业防范犯罪侵害同等重要。《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目前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侧重于对实施犯罪的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进行合规管理,属于“事后”合规,尤其是犯罪之后的合规整改。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被不法侵害也很常见,尤其是企业本身制度建设、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时,更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致使企业遭受严重侵害。比如,企业高管、财务人员等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本单位资金等,往往在造成重大损失之后才会暴露,对企业损害极大。因此,在强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同时,对受到犯罪侵害的企业也要给予更多关注,引导企业建立完备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防范风险能力,帮助企业扎牢抵御不法侵害的藩篱。

  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落地落实创新举措。笔者认为,应重视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搭建检察机关内部的“全智”平台。根据《指导意见》,检察机关在办理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各类犯罪案件时,应适时启动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承办相关案件的检察人员来说,现有知识结构难以充分满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所需,有必要在检察机关内部打造包含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干警参与的“全智”平台,同时加强对承担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检察人员的业务培训,丰富知识层次。

  因案施策,精准开展涉案企业合规。一是因地制宜配置力量。目前,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建立在县级以上,由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专业人才组成,在开展具体的涉案企业合规评估时,从由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人员组成的专业人才库中随机抽选并组成专业评估组,进行考察、评估等工作。由于我国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的经济发展存在差距,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建议由省级检察机关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指导配置第三方机构。比如,对于市场主体多、经济发达的地区可鼓励单独设置;对于区域面积小、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可统一调配使用,也可以探索设置跨行政区域的第三方机构。二是繁简分流合理运用。在实践中,最容易发生违法犯罪的多数是没有建立起良好企业制度的中小微企业,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对企业本身而言也是一个逐步完善、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时,应因企施策,结合企业规模、实际需要进行繁简分流,对大中型企业运用第三方机制开展全面合规管理,对小微企业可以采取简化形式或者检察建议形式进行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和整改。

  防范“纸面合规”,确保合规效果长期、持续。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既要重视对涉案企业如何进行合规整改及合规后如何从宽处理的考量,也要重视做好涉案企业合规的“后半篇文章”,即企业的合规制度能否长治长效、真正为企业长久发展提供助力。因此,为了实现“合规自觉”这一目标,应采取包括而不限于对企业定期回访、随机走访、与企业高管和员工座谈、对企业合作伙伴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以多举措、多形式、多途径的依法能动履职,真正把检察机关“止于至善”的司法理念全面落实到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中。

  (作者为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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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检察履职,积极开展清理民营企业“挂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等一系列司法实践创新举措和新探索。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同时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有力指导。

  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需要秉承的价值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企业合规经营与良好营商环境互补互促。要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机结合,实现内生动力迸发和外部环境促进的良性互动。良好的营商环境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为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提供合法、平等、有序、便利的服务,促进市场主体之间良性竞争、合法经营,为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提供良好市场环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制度构建,则侧重于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有关犯罪时,通过对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围绕与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合规整改,倒逼企业建立健全具备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从而使企业内生动力得以激活。检察机关在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相关工作时,应依法能动履职,将优化营商环境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有机结合,互相促进,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预防企业再犯罪与企业防范犯罪侵害同等重要。《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目前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侧重于对实施犯罪的企业及其主要从业人员进行合规管理,属于“事后”合规,尤其是犯罪之后的合规整改。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被不法侵害也很常见,尤其是企业本身制度建设、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时,更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致使企业遭受严重侵害。比如,企业高管、财务人员等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本单位资金等,往往在造成重大损失之后才会暴露,对企业损害极大。因此,在强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同时,对受到犯罪侵害的企业也要给予更多关注,引导企业建立完备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防范风险能力,帮助企业扎牢抵御不法侵害的藩篱。

  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落地落实创新举措。笔者认为,应重视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搭建检察机关内部的“全智”平台。根据《指导意见》,检察机关在办理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各类犯罪案件时,应适时启动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承办相关案件的检察人员来说,现有知识结构难以充分满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所需,有必要在检察机关内部打造包含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干警参与的“全智”平台,同时加强对承担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检察人员的业务培训,丰富知识层次。

  因案施策,精准开展涉案企业合规。一是因地制宜配置力量。目前,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建立在县级以上,由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专业人才组成,在开展具体的涉案企业合规评估时,从由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人员组成的专业人才库中随机抽选并组成专业评估组,进行考察、评估等工作。由于我国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的经济发展存在差距,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建议由省级检察机关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指导配置第三方机构。比如,对于市场主体多、经济发达的地区可鼓励单独设置;对于区域面积小、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可统一调配使用,也可以探索设置跨行政区域的第三方机构。二是繁简分流合理运用。在实践中,最容易发生违法犯罪的多数是没有建立起良好企业制度的中小微企业,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对企业本身而言也是一个逐步完善、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时,应因企施策,结合企业规模、实际需要进行繁简分流,对大中型企业运用第三方机制开展全面合规管理,对小微企业可以采取简化形式或者检察建议形式进行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和整改。

  防范“纸面合规”,确保合规效果长期、持续。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既要重视对涉案企业如何进行合规整改及合规后如何从宽处理的考量,也要重视做好涉案企业合规的“后半篇文章”,即企业的合规制度能否长治长效、真正为企业长久发展提供助力。因此,为了实现“合规自觉”这一目标,应采取包括而不限于对企业定期回访、随机走访、与企业高管和员工座谈、对企业合作伙伴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以多举措、多形式、多途径的依法能动履职,真正把检察机关“止于至善”的司法理念全面落实到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中。

  (作者为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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