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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 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发布时间:2022-12-25 来源:检察日报

12月22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决定》(下称《决定》),为该省司法机关准确把握政策价值功能,进一步转变司法观念、促进社会治理、积极推动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提供了具体指引和明确依据。

《决定》共14条,规定了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原则,逮捕、起诉、羁押的必要性审查,非羁押监管措施、社会调查评估和社区矫正等具体内容。

《决定》强调,检察机关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或者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小,无起诉必要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检察机关。

《决定》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调查评估,作为逮捕、起诉、羁押的参考。对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决定》规定,公检法司在协作配合上,要建立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推进全省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应用,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加强案件信息共享,形成落实政策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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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共14条,规定了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原则,逮捕、起诉、羁押的必要性审查,非羁押监管措施、社会调查评估和社区矫正等具体内容。

《决定》强调,检察机关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或者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小,无起诉必要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检察机关。

《决定》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调查评估,作为逮捕、起诉、羁押的参考。对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决定》规定,公检法司在协作配合上,要建立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推进全省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应用,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加强案件信息共享,形成落实政策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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