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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印发新修订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16 来源:司法部官网

近日,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新修订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总体要求、运行机制、事项程序以及保障监督等作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办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军人军属荣誉激励和权益保障"决策部署,聚焦服务备战打仗、强化军人荣誉尊崇,总结军地探索形成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予以细化,有利于提高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办法》共5章35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扩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办法》明确,在法律援助法的基础上,扩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军人军属就军人婚姻家庭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等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二是增加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规定。《办法》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综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年限等,择优遴选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三是规范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工作制度。《办法》明确,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受理、转交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值班方式,可以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值班的,可以采取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也可以采取预约值班。

《办法》强调,军人军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免费的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设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符合条件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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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印发新修订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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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新修订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总体要求、运行机制、事项程序以及保障监督等作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办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军人军属荣誉激励和权益保障"决策部署,聚焦服务备战打仗、强化军人荣誉尊崇,总结军地探索形成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予以细化,有利于提高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办法》共5章35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扩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办法》明确,在法律援助法的基础上,扩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军人军属就军人婚姻家庭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等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二是增加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规定。《办法》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综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年限等,择优遴选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三是规范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工作制度。《办法》明确,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受理、转交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值班方式,可以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值班的,可以采取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也可以采取预约值班。

《办法》强调,军人军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免费的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设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符合条件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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