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卓妍 严选律师
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时间:2023-05-31
公园老人遛狗不拴绳违反《动物保护法》,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若狗伤人或扰民,涉嫌“”、“”等刑事责任。具体判几年以上需根据实际情况量刑。
【法律分析】
公园老人遛狗不拴绳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对动物实施保护,不得虐待、遗弃、伤害或者残害动物。在公共场所,应当使用牵引工具和拴链等措施,防止动物伤害他人或者损害公共设施。因此,公园老人违反了该法律法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公园老人的狗咬伤了他人,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五条之一的规定,伤人致重伤或死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轻伤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如果公园老人的狗扰民,则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罪”,处罚依据情节轻重而定。综上所述,具体判几年以上需根据实际情况量刑,但无论如何,公园老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动物和他人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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