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自1993年起已经废除了,现在已经不存在的执行和判决。
【法律解析】
香港是中国特别行政区,其法律制度与内地有所不同。根据香港法律,是一项已经被废除的刑罚,自1993年开始实施废除。虽然已经被废除,但是在香港仍然有部分罪行仍然可以判处终身监禁或是死缓,例如恶性谋杀等罪行,这些罪行的判决比较严厉。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香港已经废除了,但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犯罪被捕的情况下,可能会面临的判决或是执行。因此,在海外旅游或工作时,要特别注意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免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总之,香港自1993年起已经废除,现在已经不存在的执行和判决。虽然有些罪行仍然被判处终身监禁或是死缓,但是香港的法律法规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人性化和严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八条 【、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